大退役军人规发〔 2025 〕 1 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开放先导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 2024 〕 19 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 2024 年 8 月 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1 、 2 。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1321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3 。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378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10488 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4 。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504 元,达到每人每年 10584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5 。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504 元,达到每人每年 10584 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5 。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492 元,达到每人每年 9252 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6 。
七、对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 32 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 720 元。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 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5 年 9 月 2 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 11976元; 1945 年 9 月 3 日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 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 50 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7 。
九、提高入朝民兵民工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924.7元,达到每人每年 19644.7 元。提高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360 元,达到每人每年 10332 元;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可按照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调整标准的 50% 提高。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8 、 9 。
此次调整后的市以上财政对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见附件 10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并于 2 月 28 日前发放到位。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当地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
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金标准表
3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5 .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6 .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
7 .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8 .入朝民兵民工补助标准表
9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表
10 .市以上财政对县区财政补助标准情况表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5 年 1 月 26 日附件 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
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 3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 5
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 6
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 7
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附件 8
入朝民兵民工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 9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 10
市以上财政对县区补助标准情况表
市以上财政对县区补助标准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