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阜 新 市 财 政 局 文件
阜交财发(2024)13号
关于印发阜新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阜新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此件依申请公开)
阜新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财审规〔2024〕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是指辽宁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用于支持出租汽车电动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用于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购车补助。补助对象为政策执行期内购置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投入运营服务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四条 巡游出租车电动化补助资金政策自2022年5月31日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政策执行期内,采取“先报先得、总额控制、额满则停”原则,根据车辆更新进度逐步发
第五条 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是指车辆注册登记过程中可登记为新能源汽车的车型,车辆为出厂新车且车型技术参数应符合以下标准:车辆轴距2600 mm 以上;车辆后备箱容积450 L 以上。鼓励汽车经销商推出符合上述标准的新能源车型,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符合标准的车辆。
第六条 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购车时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台车3万元;申请人提前6-12个月报废出租汽车并更新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额外补贴2000元;申请人提前12个月以上报废出租汽车并更新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额外补贴5000元;车辆强制报废日期以“车辆行驶证”为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已申领阜新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的电动巡游出租汽车,在本次政策执行期内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申报并审核发放项目补助资金;编制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在更新巡游出租汽车后,到所在出租汽车公司或服务性车行填写《阜新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申请表》,提出补助申请。
(二)预约。补助资金发放至总额低于300万元时,市交通运输局对外公布全市剩余资金可补助新购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数量。自公布之日起,申请人需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预约登记方式锁定补助资格,预约细则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工作实际制定。
(三)审核。出租汽车公司或服务性车行对补助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信息准确、补助资金发放渠道畅通。审核事项及要件:
1. 车主身份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 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 出租汽车营运证复印件
5. 补助申领人银行卡复印件及开户行信息
出租汽车公司或服务性车行对上述信息审核后,由审核人员在《阜新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车行公章,形成汇总表格申请复核。
(四)复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复核。对经复核信息一致的申请进行汇总,报市交通运输局。
(五)拨付。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审核意见,每季度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请市财政局拨付相应数额资金,并对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六)发放。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补助资金发放意见,办理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出台前已购置的电动巡游出租汽车,如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以后的,享受本办法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财审规〔2024〕9号)等国家、省相关政策和补助标准调整时,我市结合实际进行政策调整;国家、省相关政策取消时,本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1.阜新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2. 阜新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1
阜新市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