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信发〔2024〕20 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软件产 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 《沈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原《沈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沈工信发〔 2023 〕 87 号)废止。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 年 2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沈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建设,积极争创“中国软件名城”,加快“数字沈阳、智造强市”建设,助力打造“东北数字第一城、全国数字名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 对首次获得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前百强企业、互联网综合实力前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2. 支持软件企业申报国家项目,参与开源项目。对于中标国家部委软件(工业互联网)领域项目的牵头(承担)企业、参与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3. 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200 万元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 10% 补助,每家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 1 次,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 围绕培育壮大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新字号”企业,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经济效益及增速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评选出 20 家以内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50万元。每家企业 3 年内限获奖励 1 次。
5. 对软件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资质认证
6. 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CMMI )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 ITSS )一级、二级、三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0万元、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 DCMM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品牌打造
7. 支持软件企业围绕基础通用软件、高端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研发首版次软件并应用推广,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0 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市场拓展
8. 鼓励软件企业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和元宇宙等新兴领域自主研发创新,打造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项目,择优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的 30%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9. 对参加国家各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软件企业,经事前核实备案后,择优按照当年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 7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企业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经绩效评价后,择优按照当年广告费的 5% 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六、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10. 支持企业建设并运营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获得二级节点域名注册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对依托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星火·链网”骨干节点开展创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按照实际应用投入的 20% 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1. 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双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对每年新增服务市内工业企业、接入工业设备(包括生产设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生产计量检测等设备)成效明显的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择优按照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 1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企业上云用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软件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择优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中小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择优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30%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2. 对国家鼓励开展的 5G 、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类平台等重大项目和国家级工业互联网领域赛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本政策内部各条款之间及本政策与省市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 “ 从优、就高、不重复 ” 的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本政策所涉及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市)两级按 1 : 1 比例分担。本政策未明事项由市工信局每年下发申报通知予以明确。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和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