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院校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教通[2022]2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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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教 育 厅

辽教通〔2022〕218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院校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省内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根据省教育厅等13 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22〕1 号)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职业院校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实施细则(试行)》,请结合实际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各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升服务辽宁振兴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辽宁省职业院校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实施细则(试

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2 年10 月25 日(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职业院校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

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 号)精神,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13 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22〕1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设立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主体应当为公办职业院校;鼓励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参与合作;举办场所原则上应在企业厂区、产业园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不登记为法人机构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

第三条申请设立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学校公函;

(二)学校党委会会议纪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合作协议;

(五)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办学章程;

(六)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各举办方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七)项目实施方案;

(八)市属院校需提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各举办方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和办学宗旨;

(二)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

(三)资产额度及股权比例;

(四)各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权利让渡期限、用途;

(五)专业设置情况;

(六)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七)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5年;

(八)退出机制。

第五条各举办方应制定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办学章程,根据章程履行办学职责,开展办学活动。办学章程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治理结构。明确“公办高校、混合体制、民营机制”的办学思路,“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院长负责”的治理结构和各举办方的股权比例,确保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的办学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用人管理。包括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等主要管理人员提名、任命原则;校企双专业负责人职责及其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激励制度;学校选派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在校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三)薪酬管理。包括薪酬管理办法及薪酬分配机制。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单独制定薪酬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单独支出。

(四)专业设置及招生。建立专业与产业对接机制。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专业设置应与企业核心业务对应。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招生计划由公办职业院校统筹本校年度招生计划合理安排。

(五)收费标准。按照办学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教育主管部门报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实行。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具有非营利性质,举办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应当全部用于办学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六)财务管理。明确学校管理下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应在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单独处理收支业务。

(七)各方权利与义务。明确如何保障举办方利益及学生权益。保障举办方在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师资培养、人事聘用、经费使用、物资建设等方面的利益不受损失。学生同等享有国家规定的奖励资助、勤工俭学、实践创新等各项权益。

(八)退出机制。明确协议期满或者终止合作之后的剩余财产处置、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安排等。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条公办职业院校可利用以下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参与办学。

(一)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

(二)实训设施;

(三)非税收入;

(四)师资队伍;

(五)校名校誉;

(六)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

第七条属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固定资产管理事项,应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后,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鼓励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以下资源参与合作办学。

(一)资金(非国家财政性资金);

(二)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

(三)技术体系;

(四)经营体系;

(五)行业企业专家队伍;

(六)其他产业资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

(一)非公办职业院校;

(二)合作企业为中介机构、有偿代理、劳动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三)与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受到行政处罚、违法失信企业开展合作的;

(四)没有按照政府定价,涉嫌高收费的;

(五)将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资产投入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第十条不登记为法人机构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适用本细则。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职业教育法》有关原则及辽宁省教育厅等13 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22〕1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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