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体育训练管理办法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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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体育训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体育训练(以下简称社会力量办训),参与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促进全区青少年体育可持续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青少年体育训练新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分为社会机构或个人完全投入的和依托于黄浦区体育局场地、师资开展训练的。对社会力量办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训练原则,贯彻国家的体育教育方针,保证训练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针对奥(全)运项目和区域品牌特色项目,适用于开展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除公办体校外的各级各类学校、企业及个人。引进运动员的外省市原输送教练同样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

第五条 依托黄浦区体育局场地、师资兴办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应当申请成为黄浦区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

第六条 申请成为黄浦区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应当向黄浦区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申报表》;

(二)主要负责人及专职教练(至少 2 名)的证明文件,机构法人资格复印件;

(三)训练场地、器材、设施设备的印证材料;

(四)训练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所承担项目的发展规划;

(五)提供与黄浦区体育局或者其下属单位的合作协议;

第七条 经审核同意的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的招生简章,经黄浦区体教结合办公室审查后对招生给予支持。

第三章注册训练参赛工作

第八条 运动员参加上海市青少年儿童运动员注册应遵循“谁注册、谁训练、谁受益”的原则。

第九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按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统一参加由黄浦区体育局组织的注册工作。

第十条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合作单位的(含体制内本身布局的社会合作项目),在上一年度上海市最高级别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自动获得参赛资格,其他的视情况举行选拔赛。

第十一条社会办训单位运动员在上一年度上海市最高级别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享受运动员伙食补贴。

第十二条 原体制内布局的项目,有社会合作办训的,两者合作竞争、良性发展,享受同等办训地位。项目或者小项、组别成绩优者代表黄浦区参赛,相关教练员、运动员享受伙食补贴。

第十三条 社会办训单位教练员可以参加区体育局组织的教练员相关进修、培训。

第十四条 社会办训单位运动员在上海市最高级别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享受科研保障。

第十五条 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经黄浦区体育局批准外出训练(冬训、夏训)的经费由黄浦区体育局按规定标准拨付。

第十六条 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应按要求组队参加上海市体育局、黄浦区体育局竞赛计划中安排的比赛,增加运动员参赛机会。

第十七条 上海市年度青少年儿童比赛和上海市运动会由黄浦区体育局负责组队参赛,具体方案由黄浦区体育局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组队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上海市体育局和黄浦区体育局的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各项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第四章经费奖励

第十九条 输送奖。向上海市体育局认定的二线运动队、一线运动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相关文件为准),根据《关于开展 2020 年本市青少年运动员培养输送资助保障工作的通知》,对输送教练员(或社会办训单位)进行资助,同时按照实际奖励标准进行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体制内配套奖励的 2 倍,特殊人才一事一议。

输送类别 市级奖励 区级奖励

区属二线运动队 1000 2000

市属二线运动队 4000 16000

区属二线输送市属二线 1000 4000

一线运动队 15000 60000区属二线输送一线运动队 5000 20000

市属二线输送一线运动队 5000 20000

第二十条 青少年比赛成绩奖励。社会力量培养的运动员和已输送的运动员,通过选拔或由上海市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组队并经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审核和经区体育局同意,代表黄浦区、上海市参加各级青少年比赛(最高级)获得名次的,区体育局将按下述标准给予奖励。

参加市运会比赛,区体育局根据区财政当年核拨的经费设定奖励标准,自身完全投入的社会机构或个人奖励参照此标准的 4—6倍,黄浦区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内容酌情奖励。

奖励类别 奖金总额

全国青少年最高级 冠军 10000

别比赛 第 2--3 名 6000

冠军 6000

市青少年最高级别

第 2 名 4000

比赛

第 3 名 3000备注:全国最高级青少年比赛以市体育局认可的比赛名称为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培养的运动员和已输送的运动员,在全国级别比赛以及国际比赛中获得成绩后,区体育局根据成绩一事一议向区财政申请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所属的运动员未经黄浦区体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外地参加比赛,否则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黄浦区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未经黄浦区体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注册,否则将视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所有参加上海市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应无条件服从上海市优秀运动队选拨,被选中参加试训、集训的运动员应按时报到并严格遵守集训的相关纪律和规定,否则将视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涉及赛风赛纪、兴奋剂事件的,将视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申报表及当年度输送、成绩情况,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上报至黄浦区体育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浦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文件自 2024 年 12 月 20 日生效,有效期到 2029 年 12 月 20 日, 原《黄浦区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体育训练管理办法》(黄体〔202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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