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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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浦张府规〔 2024 〕 2 号关于印发《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机关各办公室、镇属企事业单位、居村委:

《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已于张江镇2024 年第 70 次镇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7 日(此件公开发布)

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张江镇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困难家庭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大重病患者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根据上级相关办法,结合张江镇近年来开展大重病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大重病困难家庭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区综合帮扶为辅助的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因病致贫、因病致困家庭的救助力度,保障张江镇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救助对象

一是居住在张江镇且具有张江镇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居民。二是张江镇户籍中征地养老,参加合作医疗、居民医保及支内支疆中收入较低人员。

(一)大重病对象。

八类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2 )尿毒症( 3 )精神病( 4 )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 )颅内肿瘤手术( 7 )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8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二)其他非大重病对象。

三、救助范围

个人已享受各类报销、补偿、补助等待遇后,年度个人医药费自负部分(属医保报销范围)超过 5000 元,自费部分(不属医保报销范围)超过 1 万元者。

四、救助标准

(一)大重病对象。

1 .医药费可报部分中个人年累计自负部分超过 5000 元(分层结算)

5001—10000 元,救助 40%;

10001—20000 元,救助 50% ;

20001—30000 元,救助 60% ;

30001—50000 元,救助 70% ;

5 万元以上,救助 80% 。

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 10 万元。

2 .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药费中非医保范围,个人自费医药费年累计超过 1 万元(分层结算)

10001—20000 元,救助 25%

20001—30000 元,救助 30%

30001—50000 元,救助 35%

5 万元以上,救助 40%

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 5 万元。

(二)其他非大重病对象。

1 .申请人本年度医药费可报部分自负金额年累计超过 5000元(分层结算)

5001—10000 元,救助 25%

10001—20000 元,救助 30%

20001 元以上,救助 40%

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 5 万元。

2 .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药费中非医保范围,个人自费医药费年累计超过 1 万元,给予 20% 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 2 万元。

(三)对肝、肾等重大脏器移植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 30 万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的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叠加救助。

五、救助流程

(一)申请。由本人或家属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张江镇大重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核实。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核实。

(三)审查。申请人每月底之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中科路 2329 号)递交申请材料。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救助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并在次月初提出救助意见。

(四)公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 7 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将救助名册报送至社发办(医疗救助)备案。(六)拨款。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根据财务流程申请,经审批后,通过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七)留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救助部门对所有帮困救助情况进行存档备查。

六、不予帮扶救助的医疗费用

1 .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或手写发票;

2 .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冷暖气费、救护车费;

3 .车祸、斗殴、自杀、犬伤、酗酒、工伤事故及后遗症、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办酒宴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及违法行为引起的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5 .矫形、整容、减肥、镶牙、洗牙、假肢安装、点名手术等医疗费用;

6 .不孕不育、婚前检查、孕妇检查及各类健康体检检查费用;

7 .集体性预防用药。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 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9年 12 月 14 日止,有效期为 5 年。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4年 12 月 14 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本实施意见予以补贴。附件:《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流程图》

附件

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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