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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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划资源〔2023〕62 号 签发人:钱立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区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 年9 月13 日

(联系人:杨晓慧,联系方式:57953018)

为进一步严格和完善临时用地管理措施,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突出耕地保护要求,着力解决临时用地违规占用耕地、超期限使用、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场景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的特点,严格界定临时用地使用场景。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临时用地使用条件

(一)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三)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同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在临时用地审批时一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四)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

(五)临时用地占用耕地需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一年内复垦,全额退还耕地占用税。

三、临时用地审批原则

(一)临时用地审批部门:区规划资源部门

(二)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主体项目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

(三)临时用地申请数量:一般项目可以办理1 幅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四、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一)临时用地初审

1.申请主体向所在地规划资源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规划资源所会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就临时用地使用场景及选址等情况予以初审。主要包括临时用地建设内容、选址规模及四至范围(明确集建区内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情况(明确占用地类情况)、是否属于未批先建违法用地情形。

2.规划资源所经会相关部门意见后就上述内容出具初审意见。对不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主体;对符合临时用地审批的,提前指导申请主体开展临时用地租赁协议、属地政府意见、复垦方案等相关工作。

(二)临时用地复审

区规划资源局资源利用科复核规划资源所出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临时用地测绘联系单。

(三)临时用地测绘及签订相关协议

1.地籍事务中心根据申请规划资源所提供的选址范围开展测绘,确定临时用地使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2.申请单位根据测绘面积,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与规划资源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3.涉及耕地的需编制耕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属地政府初审,实施科做好指导和复核工作。

4.根据复垦协议缴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或出具银行保函,由财务科出具相关凭证。

(四)临时用地报建

材料齐全后,申请主体通过“一网通办”报建。由审批科在“大土地”系统受理,上传电子材料,审核材料完整性。

(五)临时用地审批

由资源利用科审核报建材料,临时用地地块涉及集建区内土地的由审批科出具规划意见;涉及集建区外国有土地的,由市政科出具规划意见;涉及耕地或集建区外集体土地的,由实施科出具耕地保护意见;涉及违法用地的,由执法大队出具违法用地处置意见。

经审核通过后,核发临时用地批文,并通知申请主体缴纳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

五、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及复垦责任

(一)强化土地巡查,落实监督机制

结合土地卫片执法,各属地政府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建设、超面积建设等行为应予以及时制止并纠正。各规划资源所落实月度巡查机制,形成临时用地巡查台账并做好现场影像记录,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发现疑似违规使用临时用地问题应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消除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现象的发生。

(二)强化复垦机制,落实耕地保护

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应自行组织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经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外业、内业核查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主体项目综合验收。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并行政处罚。

(三)强化属地责任,优化预存方式

土地复垦保证金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同时,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在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后,可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土地复垦保证金预存凭证,由属地政府作为复垦责任主体督促临时用地申请主体落实复垦。复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应涵盖临时用地使用届满后的复垦周期。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 年。

附件: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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