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绿容规〔2023〕1 号
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山区
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第25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 年3 月16 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 年2 月15 日
金山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根据《2022-2024 年上海市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沪发改地区〔2022〕15 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绿化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市场化养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本市林地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7〕129 号),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生态公益林造林质量与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市绿化市容局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任务),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2058-2009 )、《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的要求实施,纳入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生态公益林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本办法中生态公益林包括一般公益林、生态廊道、生态片林、水源涵养林和环境综合整治防护林等。
第三条(项目选址)
根据市绿化市容局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任务),由区绿化市容局将年度造林计划(任务)分解到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落实具体地块,报区绿化市容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试行)》(沪规划资源施〔2021〕16 号)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取得《造林项目选址规划土地审核表》。
造林用地应遵循“规划引领、多规融合”的原则,符合《上海市基本生态网络规划》《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以及《金山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金山区林地建设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立项审批)
取得《造林项目选址规划土地审核表》后,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绿化市容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区发改委申报立项。依据立项批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区绿化市容局审批。
第五条(项目建设)
生态公益林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施工建设单位。
经立项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的,相关程序按照《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调整作业设计,报区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项目实施范围、规模、投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应按原审批流程办理项目立项调整手续。
第六条(项目监管)
区绿化市容局牵头对全区生态公益林项目建设加强监管,对不符合造林要求和项目管理程序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造林进度和质量并定期向区绿化市容局报送建设进度报表。
第七条(检查验收)
项目施工结束后,区绿化市容局按照《上海市公益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结果作为项目市、区级补贴资金的拨付依据。
第八条(养护职责)
区绿化市容局是生态公益林养护的行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是生态公益林权属人;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林业部门受政府委托,是生态公益林养护的管理主体;专业养护单位依据养护合同,是养护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林地管理、林木养护、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区、镇林业站负责技术指导与养护质量监督,对林业养护单位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养护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政府采购)
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养护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通过市场化竞争,以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和养护企业。立项时间为2019 年之后的生态廊道由区绿化市容局下属林业站确定养护企业,其他生态公益林由镇(高新区)林业部门确定养护企业。由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原林业养护社负责养护的范围,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条(合同管理)
生态公益林建设根据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法人)与中标单位(或单位法人)签订施工合同。生态公益林养护项目,根据项目年度养护质量要求,由区绿化市容局下属林业站、镇林业部门与专业养护单位签订公益林养护管理合同,原则上招投标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一条(养护考核)
由区绿化市容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每半年对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考核内容包括林地保存率、林相结构、林木生长、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基础设施及林地环境卫生等工作。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养护企业,视情采取批评公示等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补贴标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市级资金实行定额标准基础上的差别化补贴,区财政须足额配套建设资金,具体按市林业政策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中相关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等二类费用应在建设资金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列支。
项目造林作业设计批复后,下拨市财政局补贴的预拨资金,剩余市、区级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拨。项目市级补贴资金的预拨、结算资金由区绿化市容局按照请款要求会同区财政局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土地流转费)
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未解决农民保障的土地,根据我区现行的土地流转费统一指导价支付土地流转费,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区统一指导价,由区财政承担750 元/亩,超额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承担。
第十四条(养护指导价)
生态公益林造林5 年以下(含5 年)日常养护指导价为不超过1500 元/亩,造林5 年以上日常养护指导价为不超过1000 元/亩,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按照本市生态公益林养护定额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生态公益林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档案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工作,区绿化市容局应对建设单位加强工作指导。
档案资料包括:1.项目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生态廊道建设项目);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3.项目作业设计及批复;4.招投标材料;5.施工质量监督报告(生态廊道项目);6.监理报告;7.竣工图、项目决算、竣工报告和项目总结;8.审价报告、审计报告;9.植物检疫、苗木质量相关材料;10.竣工验收请示;11.验收报告;1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手续等。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因工作不力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方面出现问题或擅自调整建设地点、规划、投资及作业设计的,由区绿化市容局、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生态公益林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年度考核内容。
区绿化市容局应督促强化生态公益林养护质量安全管理,对养护管理不当出现安全、质量等重大养护责任事件的,应当终止养护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全区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如本市颁布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