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
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本镇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 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 号, 以下简称《办法》)和《宝山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 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 见》(宝府规[2022]1 号)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 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和人员分类
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具有本镇常住户籍16 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以下 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 周岁不满60 周岁、女性年满16 周岁不满55 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二、管理部门
(一)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是本镇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
(二)镇规资部门、镇财政所、顾村派出所、刘行派出所、镇社会事业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镇被征地人员 就业和保障工作。(三)各村应当做好被征地人员方案产生、名单确认、组织签署并收取征地所需相关材料。
三、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 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办法》相关规定 执行(下同)。其中,男性年满55 周岁、女性年满50 周岁以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征地单位再增加3 年的一次性缴费。(二)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时(以下简称“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小 城镇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下同)不满 15 年,灵活就业延长缴费的,给予个人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 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 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单位就业延长缴费的,给予用人单位 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 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 分50%的补贴;5 年后仍不满15 年需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所 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以上补贴至其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 年为止,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 承担50%。(三)就业阶段人员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 年,自愿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 账户余额转移衔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 发相应待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 年的职工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由个人缴纳3 年的职工基本养老、 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 政府补贴承担。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和集体 补助部分,由政府补贴给个人。上述政府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二)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选择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为其 一次性缴纳15 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 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征地时12 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 险费扣除15 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部分。一次性缴费后,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017 年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上年社平工 资的2.25 倍确定。今后每年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在上年标准的 基础上调整,调整额与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 次性经济补偿调整额同步。就业阶段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按月领取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按照本条第(三)款有 关规定执行。五、生活补贴费
(一)男性不满55 周岁、女性不满50 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24 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其中,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60 个月的生活补 贴费,领取完毕后,对确有生活困难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 前,由镇政府给予适当帮扶。(二)男性年满55 周岁、女性年满50 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由征地单位按照其距离到龄时实 际相差月份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征地时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 定。六、征地保障补贴
建立征地保障补贴机制,给予一次性缴纳12 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就业阶段人员征地保障补贴,补贴标准按相 当于征地时一次性缴纳3 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确定, 待其符合领取条件时予以支付,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 50%。(一)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满15年后,经本人申请,征地保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就业阶段人员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不满15 年,选择灵活就业延长缴费的,缴费后,除政府补贴 外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申请支取征地保障补贴。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经本人申请,征地保障补贴剩余部分一 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就业阶段人员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不满15 年,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经本人申请,征地保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 本人。七、其他各类镇级补贴
对于按时签署并提供征地所需相关材料的被征地人员,本镇给予发放签约费3000 元、就业保障奖励费10000 元。
对于不配合征地落实保障工作或未提供征地所需相关材料的被征地人员,不予发放签约费及就业保障奖励费。
八、就业创业培训
在贯彻落实市、区两级促进就业政策基础上,本镇对被征地人员在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提升就业能力等方面给予政策 扶持。积极做好被征地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建立就业 服务台账,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开展职业 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阶段人员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九、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被征地人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后,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缴费50% 的政府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十、其它被征地人员
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征地养老待遇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按市、区 有关规定稳步推进区级统筹管理,其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相关 待遇标准与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保持一致。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 险相关事宜,参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十一、施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