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政〔2025〕16 号
虞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虞城县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虞城县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 年11 月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虞城县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内危旧房改造整治工作,规范危旧房建设规划审批程序,方便群众,有效制止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实施城市更新重点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 年)的通知》《虞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质量第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危旧房改造是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改、翻建住房。
中心城区范围为:西至虞城县行政边界,北至党建路以南,东至城郊乡三座楼、罗庄以西,南至刘店乡马王村、刘楼村、城郊乡七里井村以北(后附虞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双重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的危旧房改造工程质量和实施安全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其中: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不含5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支持在危旧房改造中推广先进技术、节能减排、新型墙材,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五条 中心城区列入近期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区域,不予审批改、翻建房屋;对没有列入近期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区域,严格控制现有房屋的改建和翻建。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危旧房,经县联审联批会研究同意后,准予改、翻建:
(一)拟建房屋土地权属清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二)经具有技术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等级属D 级,或经属地政府核查确认属危房确需翻建并出具证明的;
(三)调查核实属于唯一住房的(经属地政府调查核实,再由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县住房保障中心核对属于唯一住房);
(四)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线、防洪排水等设施进行建设。
第八条 因部分或者全部出售、出租自建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予审批改、翻建。
第九条 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设规模,实行原址原面积建设,原则不得超过三层。
第十条 重点片区和重点项目采取一片区一规划的方式一事一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危旧房改造审批流程:
(一)向虞城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政务窗口领取危旧房改造建设申请表;
(二)属危房确需翻建经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或属地政府出具危房证明;
(三)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属地乡镇政府审核,乡镇长签字盖章;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并签字盖章;
(四)由虞城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汇总,报政府联审联批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危旧房改造审批所需材料:
(一)危旧房改造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属相关证明性材料、房产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
(三)个人户籍证件(验看原件)、危房鉴定书或属地政府出具的危房证明、建筑座落示意图、施工图纸;
(四)四邻意见(四邻签署意见签名并按手印)。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改、翻建的危旧房,建设内容在施工现场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7 日)无异议后方可动工建设。属地政府、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审批内容依据职权进行监管。对不符合建房办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在县政府指定拆迁安置区建设房屋,作为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建房户应提供拆迁安置相关资料(优惠卡、拆迁协议、户口本身份证等),由属地政府审核拆迁安置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土地性质,同意盖章后,报虞城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审核、备案,按照拆迁安置时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经审批批准改造的危旧房(改、翻建房屋),按照《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虞政文 〔 2025〕 7 号文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危旧房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经审批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规划中队)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属地政府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管理机制,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意见,阻碍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乡镇开发边界内的危旧房改造由属地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