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焦检文〔2025〕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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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焦检文〔 2025 〕 57 号

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院、高新区检察室,市院各部门:

经市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5 年 9 月 12 日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理念,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市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意义。 全市检察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推动我市锚定 “ 两高四着力 ” 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热切期盼的重大民生工程。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扛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要将此项工作置于检察工作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确保检察履职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频共振,以 “ 检察蓝 ” 守护 “ 天空蓝 ” ,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厚植绿色底色、生态优势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二、坚持依法全面履职,明确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全面履职,以系统化、专业化、协同化为导向,明确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要坚持 “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 的原则。既要保持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又要审慎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聚焦 “ 治前端、治未病 ” ,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聚焦重点领域。紧密围绕市委动员会议确定的攻坚任务,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重点打击扬尘源、移动源、工业源、散煤源、油气源、焚烧源等 “ 六源 ” 污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过硬的措施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大气污染防治检察防线。

三、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刑事犯罪。 坚持严的基调,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污染大气环境的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针对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具有恶意规避监管性质的犯罪,曾因环境违法受到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并构成犯罪等案件,要依法从重惩治。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依法打击、整治第三方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活动。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合法、规范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特别是对污染物性质、排放方式、环境损害后果等关键证据的取证标准提出明确建议,提升办案质效。主动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针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紧盯行政执法、刑事立案和侦查等重点环节,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开展立案侦查,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及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审判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防止罚不当罪。

四、精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和个人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加强涉大气污染领域的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引导民事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污染企业与受害方恶意串通,逃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并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综合运用检察听证、民事促和、支持起诉等工作方法,依法及时有效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弱势诉讼主体权益。

五、积极履行行政检察职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强化大气污染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监督,对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中发现涉大气污染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程序违法等,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深化大气污染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全面排查,重点监督怠于申请执行、法院不受理或执行不力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罚款缴纳、停产整改等防治措施落地见效。加强涉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对涉破坏环境刑事案件,特别是大气污染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及时向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防止 “ 以刑代罚 ”“ 当罚不罚 ” ,形成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治理合力。

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蓝天白云公共利益。认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围绕市委攻坚战部署,重点办理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在运输、储存、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集中办理一批高质效案件。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可诉性来提升精准性和规范性,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进行环境修复,依法规范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方式,扎实用好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七、深化“检察+”协作机制,凝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在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联合调查等方面进行常态化协作,形成从源头发现、行政处罚到刑事追究、公益诉讼的无缝衔接。加强与监察机关在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衔接,在办理涉大气污染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形成反腐败与环境治理的合力。强化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就大气污染类案件的证据采信标准、法律适用、量刑建议、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统一司法尺度,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持续推广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深化运用 “ 益心为公 ” 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全面摸排涉大气污染案件线索,积极拓展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渠道,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网。

八、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存在的普遍性监管漏洞,要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管或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要求其完善制度机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预防问题的再次发生。严格落实 “ 谁执法谁普法 ” 普法责任制,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通过检察开放日、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以案释法,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经营者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营造共同保护蓝天白云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一体化履职与专业支撑,提升服务保障工作质效。树立 “ 一盘棋 ” 思想,加强 “ 四大检察 ” 一体化履职,纵向上,完善重大案件交办、督办、提办制度,以及市检察院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横向上,加强全流域、跨区域检察协作,加强 “ 四大检察 ” 之间线索移送、研判会商、结果反馈等工作,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公益受损等问题线索,形成对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督格局。持续深化队伍建设二十条措施,坚持不懈强化业务素能,通过岗位练兵、业务实训、同堂培训、集中办理、专案专办等,积累办案经验,提升专业化水平。善用 “ 外脑 ” 智力支持,在办理专业性强的案件时,聘请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态修复、财务审计等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案件讨论、提供技术咨询、辅助审查专业证据、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等,为破解案件中的专业难题提供智力支持。

十、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全市检察机关要把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特别是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举措、抓好督促落实。市检察院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两级院党组对重大事项、重大案件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向人大汇报,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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