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政办〔2025〕6 号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辉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辉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2 月11 日
辉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办法
为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通过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帮助受害人家庭缓解基本生活困难,化解事故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适度救助原则。重点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对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规范救助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二、救助对象
本办法中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象为户籍在辉县市的居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路段(高速除外)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殊困难的家庭。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
(二)已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民事赔偿的;
(三)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的;
(四)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救助标准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受害人伤残五级以上(含五级)按照(附件1)所列情形分档进行救助。
我市救助基金开展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来源为除交强险保费提取收入以外的自行筹集的资金(含本级追偿资金)中列支。
四、救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主体。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受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
2.申请时限。受害人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见附件2);
(2)受害人身份证明。受害人必须是户籍在辉县市的居民,若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需提供受害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鉴定结论;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5)民政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申请,审核认定其家庭是否为民政部门兜底保障困难群体的相关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审核
受害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辉县市交警队负责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警队在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情形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3),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申请批复
依据交警队的审核意见,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据伤者伤残等级确定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救助对象有举报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四)资金发放
公示期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受害人或申请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救助情况应告知处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被救助对象退还,申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五、附则
(一)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二)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办法(辉政办〔2021〕4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辉县市道路救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
标准
2.辉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
申请书
3.辉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
审核意见书附件1
辉县市道路救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标准
附件2
辉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申请书
附件3
辉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