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政办〔 2021 〕 32 号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辉县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
激励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驻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辉县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9 日
辉县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 2021 〕 49 号)文件精神,结合获得信贷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长效激励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驻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辉开展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等监管部门。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辉县市支行、辉县银保监组、发改委、科工信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的评价小组负责,按年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评价分为“商业银行评价”“政策性银行评价”“金融监管部门评价”三部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评价计分方法如下:
满分100 分,其中信贷总量指标35 分,信贷结构指标35 分,税收贡献指标15 分,配合政府相关单位工作指标15 分。
(一)信贷总量指标(总分35 分)
1.新增贷款额(10 分)。新增贷款额为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及当年不良贷款转让核销额之和。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 10 分,依比例递减,新增贷款下降的不得分。
2.余额存贷比(20 分)。余额存贷比为表内余额存贷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 20 分,依比例递减。
3.贷款增速(5 分)。贷款增速,即当年新增贷款额/上年末贷款余额。以各项贷款同比增速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 5 分,依比例递减,增速为负不得分。
(二)信贷结构指标(总分35 分)
1.工业贷款增长率(10 分)。围绕高端制造、绿色食品药品、旅游等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制造业打分。增长率为负数不得分,增长率第一名为10 分,依比例递减,对于侧重支持我市重点行业及贷款基数大的银行经考评组商议后酌情评分。最高分10 分。
2.乡村振兴及涉农贷款(10 分)。重点考核金融扶贫过渡期政策执行情况及乡村振兴政策支持情况等方面,每项的具体分值与评分依据,由金融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根据年度政策情况联合制定。最高分10 分。
3.政府融资和重大项目贷款(15 分)。重点考核市政融资新增额和重大项目中长期贷款新增额,由金融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委、科工信局、豫辉公司等单位配合提供数据;贷款每增加1000 万元加 1 分;开展政银合作等创新产品的,贷款每投放 500万元加 1 分。最高分15 分。
(三)税收贡献指标(总分15 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市本级留存部分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 15 分,依比例递减。
(四)配合政府相关单位工作指标(总分15 分)
1.政府阶段性工作(8 分)。根据各银行配合政府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营商环境获得信贷指标提升、阶段性金融政策落实情况、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党建 +金融”、两卡(银行卡)整顿、五城一区创建等工作,各相关单位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评分依据。最高分 8 分。
2.金融宣传及活动工作得分(7 分)。金融宣传3 分,包含宣传信息上报、数据信息上报两类;参加各类活动 4 分,根据各银行配合市政府组织的银企对接、集中宣传等临时活动情况进行评分。最高分 7 分。
(五)加分项
凡获得本年度新乡市委、市政府奖项的得 3 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奖项的得 2 分,获得辉县市各部办和局委奖项的得 1 分,银行本系统内奖项不加分。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评价。对农发行辉县市支行单列评价指标,由农发行辉县市支行自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辉县信贷投放余额情况,当年新增贷款投放情况,支持辉县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对辉县新增信贷投放在新乡市排名情况等。经评价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评价结果。
第七条 金融监管部门评价。按照下列指标评价:(一)全市信贷投放保持在新乡市前三名的得 10 分,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新乡市排名每上升一个位次得 2 分。(二)积极开展招商引金,争取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市开设分支机构,当年每完成一家得 3分。(三)积极组织各类银企对接活动,每组织一次得 1 分。(四)推广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每推广一项加 3 分;争取新乡市金融工作试点,每增加 1 项加 5 分。(五)积极向上级申请再贷款、再贴现,每增加 1 亿元得 1 分(人行单设指标)。(六)鼓励银行增加支行网点,每增加 1 个支行网点得 1 分(银保监单设指标)。
第三章 评价奖励
第八条 设立 “ 金融支持辉县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 ”奖项。
对经济贡献评价排名前 3 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授予“ 金融支持辉县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 ” 荣誉称号,并根据激励需要,对政府性管理资金进行调配,调整金额为 1.6 亿元,分别从排名后 3 名的银行调出 8000 万元、 5000 万元和 3000 万元,调入到排名前 3 的银行。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产服务中心、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单位及豫辉公司等国有企业配合,完成账户或存放资金额度的调配工作。
第九条 设立 “ 金融支持辉县市经济发展先进单位 ” 奖项。
对经济贡献评价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授予“ 金融支持辉县市经济发展先进单位 ” 荣誉称号,并通报表扬。
第十条 设立 “ 金融支持辉县市经济发展先进管理单位 ”奖项。
对金融管理机构能够积极发挥宏观协调监管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得分在 20 分以上的由市政府对金融管理部门授予 “ 金融支持辉县市经济发展先进管理单位 ” 荣誉称号,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各评价指标由评价小组各单位根据相关职责分工进行,其中信贷总量指标、信贷结构指标评价单位由人行辉县市支行牵头,金融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税收贡献指标评价单位由市财政局牵头,税务局配合;政府相关单位工作指标评价单位由市金融局牵头,人行辉县市支行、银保监组、发改委、文明办等单位配合。每年 2 月底前由各项指标的评价单位将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计算结果、得分情况报送至市金融局。市金融局于 3 月底前将完成评价结果复核,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评价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4 月底前市财政局按照评价奖励意见落实政府性资金存放调配工作。原则上从考核排名后 3 名向前 3 名调配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局负责协调资金给予补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起施行。 2021 年度的评价激励适用本办法,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三条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辉县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辉政办〔 2017 〕 21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