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拜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拜政规〔2024〕1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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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政规〔 2024 〕 1 号

关于印发《拜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拜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拜城县人民政府 2024 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拜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 162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 2018 〕 106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拜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 “ 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 ” 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负责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统筹做好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县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指导和管理(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负责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和制定出台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县纪委监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中的监督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局、社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所、派出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经商、车辆、社保等情况的核查认定工作。

拜城镇人民政府、社区按辖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初审、复审等管理工作,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加强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定期排查实际居住人情况,各社区将核查情况报拜城镇人民政府,由拜城镇人民政府每年 3月底前向住建局上报人员核查情况。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拜城县惠民保障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惠民公司 ”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退出、档案(信息采集)、租金收催缴、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维修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及资金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同步配套小区内外基础设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新建成套住宅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的房屋。

第八条 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

(三)各类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保障方式、对象及准入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在充分考虑残疾人(无民事责任能力除外)、中低等收入人群等需要照顾人群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第十条 拜城县保障性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为 13 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 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及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 1 套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被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不能作为主申请人,已年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拜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拜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户籍或居住证;

2. 主申请人或共同居住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为准);

3. 主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和集资房政策。

(二)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共同申请人须具有城市规划区内户籍或居住证 1 年以上(以户籍本和居住证为准);

2. 申请家庭资产符合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即家庭总收入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主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和集资房政策。

(三)新就业职工家庭(含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拜城县重大工程招商引资对象、外来务工人员及本县务工家庭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已与县域内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入编手续为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保障期为三年;

2. 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申请的共同居住人,家庭收入情况符合拜城县确定的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资产认定标准;

3.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

为拜城县重大工程招商引资,由招商部门审批后,需县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分配。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口的认定,异地户籍家庭的,以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口计算;本县户籍家庭,以公安部制发的现有户籍簿为准,家庭人口以本县常住人口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 户籍在他处的配偶、子女;

2. 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驻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3. 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挂靠或寄住的;

4. 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其他处有住房的;

5. 投靠子女的父母,外地户籍的不计入家庭人口,不得单独申请;

6. 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同居住的,不得单独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近三年内将自有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或其他性质自有住房出售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除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社区审核确认后的除外 ;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家庭(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安居富民房);

(三)危旧房改造中领取过住房补偿金及享受过各类政策性购房补偿的家庭,补偿金 25 万元及以上的;

(四)申请人工作地点不在建成区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驻村工作队、驻村管寺外);

(五)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在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认缴出资额大于 20 万元及以上的;

(六)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名下有车辆且单辆车购买发票在10 万元以上的;

(七)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名下有商业用房面积在 30 平方米及以上或总价格在 25 万元以上的;

(八)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四条 保障住房申请材料: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且在公租房 APP 系统中申报,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复印件);

3. 经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的住房情况;

4. 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5. 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 经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的住房情况;

3. 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用工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社区提供);

4. 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5. 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三)新就业职工家庭(含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本县务工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 经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的住房情况;

3. 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连续 12 个月的收入情况和劳动用工合同;

4.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入编证明材料( “ 三支一扶 ” 人员提供相关正式证明材料);

5. 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6. 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申请家庭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虚假、伪造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受理、审核程序

(一)初审及公示

1. 社区为初审的承办单位,主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初审,应在自受理申请保障家庭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

2. 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对初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初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全部扫描为电子档案,将申请家庭纸质、电子版档案等资料在社区存档。

(二)复审和公示

1. 拜城镇人民政府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住房、收入进行审核,并核实车辆、个体经营,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

2. 对复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初审个人,并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由社区负责通知申请人。

3. 复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拜城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家庭纸质、电子版档案等资料报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终审和受理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终审。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社区,并说明理由,由社区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每年 3 月前由社区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核,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租金匹配、管理、监督与使用

第十六条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均价调整为 5 元 / ㎡ / 月,系数按照楼层差计算;工业园区、产业园均价调整为 4 元 / ㎡ / 月,无楼层差;安装电梯的保障性住房的均价 6 元 / ㎡ / 月,无楼层差;廉租房调整为 1 元 / ㎡ / 月,无楼层差;铁热克镇 224 套公共租赁住房均价调整为 3 元 / ㎡ / 月,系数按照楼层差计算;其他各乡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均价 3.5 元 / ㎡ / 月,系数按照楼层差计算,其中用于驻村工作队宿舍的免收租金;本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租金按新一轮合同签订日期开始最新标准来收。

1.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房均价标准收取;

2.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庭:年均收入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3. 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引进人才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在保障期内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保障期满仍继续居住的,按居住公租房租金的 3 倍收取。

4. 因其他原因需要保障性住房但不符合保障人群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5. 位于各乡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驻村工作队周转宿舍的免收租金;用于乡镇干部周转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各乡镇统一收取后,向惠民公司缴纳,经乡镇申请后租金全额返还,专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

1. 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2. 受到地级及以上表彰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公益性人员;

3. 卫生和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已享受民政救助或相关政策的除外;

4.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鉴定等级为 1 、 2 级的);

5. 低保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6. 新入编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入编手续为准),人才引进人员(以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专款专用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不得混用。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拜城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设立申请家庭档案,根据申请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社区申报,经拜城镇审核后,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变化进行变更登记。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并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申请人居住地、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家庭人口等因素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可分配的房源做出合理的分配方案,并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的入住通知书,对本次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配租。

第二十二条 自房屋分配之日起,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入户通知书,与惠民公司签订《拜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并到相应小区物业公司、社区办理入住手续,物业费、水电气暖等相关费用全部自行承担。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资格,申请配租作废,自动进入轮候。

惠民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应约定好租赁期限、租金收取额度、违约责任等,租赁合同期限为 1 年。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向社区申请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新一轮租赁合同,并优先租住原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前 3 个月,惠民公司出具合同到期名单,社区进行公示并通知到承租人,按时续签租住合同如到期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视为无续签合同意向,合同期满收回配租房屋,并按照规定进行再分配。

保障家庭成员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如需确定新的保障家庭申请人,应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保障家庭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按照相关要求预留个人电话,如个人电话变更的,应及时向社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惠民公司等进行更改,方便信息互通。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迁离本县,享受本县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应及时申报变动情况,不及时申报的,经他人检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出,经核实不符合配租标准的,视为骗租,立即收回房屋,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拜城镇、社区、惠民公司应详细做好保障家庭从申请到退出过程的各项信息录入、做好纸质电子版档案管理、系统更新。

第二十七条 保障家庭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按照嵌入式要求进行配租,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第六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

第二十九条 保障家庭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一次性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暖的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保障家庭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房屋 6 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入住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擅自入住的;

(九)已入住但不符合现行分配条件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社区或居民发现、举报后以上行为的,由惠民公司核实相关信息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 6 个月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惠民公司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第七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服务由各小区物业公司具体实施。各物业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保小区环境干净卫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企业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确定。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完好、卫生干净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给保障家庭。承租人在入住前,发现屋内设施损坏或室内卫生不达标,有权要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维修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承租人在入住后,屋内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

第三十四条 各社区和惠民公司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每年需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一次大清查(不含重大节假日),并及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清查结果。对清查发现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情形,由惠民保障公司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住户在收到解除租赁合同决定后 5 日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由惠民公司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费用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支出。每年按照年度租金收入的 15%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人员经费、维护维修等,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需大面积维修加固的,由县财政及时保障。

保障性住房每年按比例留一定数量的储备房,用于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所需用房,储备房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财政承担,保障性住房空置房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财政支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社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窗口位置张贴 “ 居民需要住房保障的,在申请、审核、轮候、分配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 的字样,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居民及时检举揭发要收取费用的人员。惠民公司、物业公司应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对承租人做好解释说明。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及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原有住房无法居住的,不受第三章所述条款限制。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2020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拜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拜政办发〔 2020 〕 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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