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文件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阿地粮规〔 2024 〕 1 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粮规〔 2024 〕 1 号),阿克苏地区研究制定了《阿克苏地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克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苏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29 日
阿克苏地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运高效,进一步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油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粮油储备,是指粮权归属地区、县市地方政府(建储资金由财政拨款或农发行贷款保障),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稳定粮食市场所建立的面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菜籽油、棉籽油等,具体品种根据当地居民饮食习惯确定)储备。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油规模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按地区需购买口粮人口数测算,对成品粮油储备实施动态调整。县(市)也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规模。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符合国家标准的粳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油。第六条 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阿克苏地区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协议书》,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运营管理,并对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承储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报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储备成品粮油的所有权、调用权归同级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九条 各县(市)应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应急动用机制。应急情况下动用成品粮油储备,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恢复库存。应急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由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审核清算。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组织投放供应。
动用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应当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动用的原则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动用下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条 成品粮油储备所需各项补贴费用标准和储备管理费用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办法由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支出,用于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轮换、贷款利息等,并及时拨付。
第二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存放,储备布局应当符合交通便利、运输顺畅、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等条件。因特殊情形,可在地区内跨县(市)代储。
第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粮油经营许可,相关粮油仓储设施需经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仓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具有自有产权;
(二)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房条件及检化验等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并符合安全生产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三)具备应急调用时所需的出入库和运输保障能力;
(四)企业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定期对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第十四条 储存成品储备粮油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无虫,还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及粮温检测和防鼠等设施,并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污染源、危险源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积极采用低温、准低温等绿色保鲜、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储存品质和安全,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承储企业能够实现与自治区智慧粮库信息化平台数据交换,仓房内部应配备可视监控等电子设备,实现实时视频监管。
第十六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 “ 四落实 ” 。实行专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成品粮油储备按照 “ 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方便出入库 ” 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每仓(货位)须悬挂货位卡,标明仓(货位)号、粮油权属、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内容。成品粮油储备货位应与商品粮油货位有明显区分。
第十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油出入库和库存实物台账,并于每月底报送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自治区智慧粮库信息化平台。
成品粮油储备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油统计,由承储企业统计上报。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成品粮油储备必须采用市场通用包装方式储存,不能用粉仓、筒仓内的小麦粉、大米或罐内食用油代替成品粮油储备,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小麦粉、大米每袋包装净重不超过 25kg ,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用植物油规格为 10 升及以下成品小包装。
第二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应为 30 天内加工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完整保存相关检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成品粮油储备储存期间和出入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粮油检验制度,定期对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储备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品储备粮油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常储常新的原则,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制度,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并向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报备。除应急动用外,地方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模数量的90% 。成品粮油储备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严禁超期储存。
第二十四条 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应当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报告成品粮年度储备、轮换、动用等情况。
第五章 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成品粮油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县(市)或部分区域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接到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落实应急调用所需的运输车辆、人力物力,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成品粮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成品粮油,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成品粮油市场平均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成品粮油发生的合理费用,经本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承储企业。
第六章 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品粮油储备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储备周期。面粉、大米保管费按 200 元 / 吨 · 年、食用植物油(小包装)保管费按 500 元 / 吨 · 年的仓储保管和轮换费用包干补贴,轮换盈亏企业自负。建储资金由农发行贷款的,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利息补贴由本级财政按照核定的建储价位和农发行储备实际贷款利率计算,据实拨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落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属地监管责任。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农发行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相关检查不少于 1 次。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储备成品粮油规模、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 2022 年 8 月印发的《阿克苏地区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阿地粮规〔 2022 〕 01 号)自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