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克财规〔 2024 〕 2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23-2025 )》、《克拉玛依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等文件精神,建设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示范区,促进氢能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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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3 — 2025 年)》、《自治区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23 — 2025 年)》、《克拉玛依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等文件精神,建设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示范区,促进氢能产业快速发展,打造氢能产业品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市氢能产业发展,主要包括:研发创新、项目建设、示范应用等事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 “ 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 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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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项目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提出资金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负责做好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克拉玛依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中明确的支持条款,专项资金用于市域范围内氢能产业发展方面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开支:
(一)经市氢能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纳入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项目的市级补助支出;
(二)企业参与实施的重大氢能创新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支出;
(三)经第三方认定的绿氢制取示范建设项目补贴支出;
(四)新建、改扩建的加氢站和甲醇加注点项目,建设或改造天然气管道掺氢和纯氢管网示范项目以及共享氢储能电站建
-3-设的支持补助支出;
(五)利用氢燃料电池绿氢发电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现电力供给的企业奖励支出;
(六)被认定为国家级新能源或新型储能等应用示范项目的氢能项目奖励支出;
(七)氢燃料电池汽车和绿色甲醇车运营单位补贴支出;
(八)符合条件的厂区、居民小区、数据中心、机关等场景安装使用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设施的配套补贴支出;
(九)组织召开全国性、国际性氢能行业会议奖励支出;
(十)经市氢能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经费申报
第七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提出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材料,经市级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报市级分管领导批准,批准结果报市氢能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需求、建设工期等;
(二)信用审查。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对申报(运营)主体进行信用审查,申报(运营)主体不得存在失信惩戒信息、未被列入社会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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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入国家、自治区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或获得上级投资补助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同级有关部门认定结果证明文件;
(五)项目绩效情况。包括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表;
(六)项目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审核下达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氢能产业全面加速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审核结果报市氢能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情况,会商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经市氢能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会议审定情况及时、足额下达相关预算,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拨付,同时拨付情况报市氢能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不得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与氢能产业发展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项目实施主体应
-5-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行 “ 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算申报设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定期进行监控、项目执行完毕进行评价 ” 的闭环管理程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氢能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的决策参考依据。对于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较差和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效益不明显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对于年中绩效监控发现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或核减项目预算;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应当给予后续深化产业发展专项工作经费支持,针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低效无效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应加强氢能产业发展专项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定期、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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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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