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政办规〔 2024 〕 5 号
关于印发《沙雅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沙雅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经沙雅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7 月23 日
沙雅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高全县城乡低保保障和管理水平,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推动实现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 2023 — 2025 年)》(新救组字〔 2023 〕 1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新民发规〔 2021 〕 2 号)文件要求,结合沙雅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城乡低保分档救助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认定、管理等政策组织实施,以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核算为基础,充分考虑低保家庭劳动力情况、病残困以及刚性支出情况,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区间进行分段分档救助。档次补助标准与年度社会救助资金量相统筹,通过精准摸底各档次人员数量,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划分各档次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区间和档次补贴标准,确保低保分档在国家现行低保政策下有序开展,实现因困施策、因户施保、应保尽保。
二、分档救助方法
(一)分档及补贴标准
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因病、因残以及刚性支出,严格按照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首次进行分档,档次及补贴标准如下 :
A 档(全额) : 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 20% 的家庭,即:城市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136 元的家庭,城市低保标准为 678 元 / 人 / 月;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101 元,农村低保标准为 507元 / 人 / 月。
B 档 : 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0% 至 40% 的家庭,即:城市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137 至 271 元,城市低保标准为 510 元 / 人 / 月;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 102 至 203 元,农村低保标准为 350元 / 人 / 月。
C 档 : 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0% 至 60% 的家庭,即:城市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272 至 407 元,城市低保标准为 370 元 / 人 / 月;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 204 至 304 元,农村低保标准为 254元 / 人 / 月。
D 档 : 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60% 至 80% 之间低保家庭,即 : 城市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 408 至 542 元,城市低保标准为 230 元 / 人 / 月;农村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 305 至 406 元,农村低保标准为 170 元 / 人 / 月。
E 档 : 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高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 80% 的家庭,即:城市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543 至 678 元,城市低保标准为 120 元 / 人 / 月;农村低保家庭 人均月收入介于 407 至 507 元,农村低保标准为 90元 / 人 / 月。
(二)动态微调定档
根据入户摸底情况,适当考虑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因病、因残以及刚性支出进行动态微调定档,标准如下:
1.A 档
( 1 )整户无劳动力家庭;
( 2 )家庭成员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
( 3 )脱贫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患者等,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的。
2.B 档、 C 档
( 1 )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2 )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病、大病、重病、地方病、传染病等需定期接受治疗或长期服药的;
( 3 )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 4 )家庭中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占家庭成员总数一半以上的(不含家庭中有 2 人及以上主要劳动力的)。
3.D 档、 E 档
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或劳动能力较弱或因短暂性失业、子女教育等原因,生活遇到暂时困难,造成短期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实行分档救助的根据救助家庭实际调高救助档次,原则上同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应享受同一档次低保金(单人保除外)。
三、重点任务
(一)全覆盖入户调查。 依据现有低保实名制名单,开展全覆盖入户调查,按照分档要求及档次补助标准进行分档,完成全部低保对象档次确认。入户调查要强化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力度,切实摸清每个档次对象底数,为统筹使用资金奠定坚实基础。
(二)精准核算家庭收入。 居民家庭经济收入是低保认定和分档定档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明确核算收入项、核算标准,重点对兜底对象、 A 档保障对象家庭进行全面精准核算收入,保障最困难群体全部进入 A 档,提高首次分类的精准度,确保二次动态调整分类定档只做微调。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两种类型以上者不重复计算,按可以享受额最高的类型比例计算,并对超出低保标准的家庭进行逐步清退低保范围。
(三)取消“四类人员”补贴。 “四类人员”增发低保金是分类施保的重要内容,分档救助是对分类施保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实施分档救助后,不再重复计算 “ 四类人员 ” 补贴资金。
(四)档案补充和完善。 低保对象档案是救助对象享受救助政策的有效凭证,实施分档救助后要及时对低保对象档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低保金发生变化的要按要求填写变更表,档次调整的要补充证据材料;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档案规范管理,确保低保档案真实、全面、有效。
(五)信息系统设定和调整。 根据分档定档情况,结合资金预算,确定档次对象台账,完成低保对象系统信息调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 2024 年 7 月 23 日)。各乡镇(管委会)对照《沙雅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
(二)实施分档测算( 2024 年 7 月 24 日— 7 月 27日)。 各乡镇(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将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根据《家庭经济收入测算表》中家庭经济测算情况,划分至 A 、 B 、 C 、 D 、 E 五个档次,于 7 月 27 日前报备县民政局。
(三)完成救助对象档案信息管理( 2024 年 7 月 28日— 7 月 31 日)。 各乡镇(管委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新民办发〔 2019 〕 9号)文件要求,做好对救助对象认定、公示、系统录入及档案建立等工作。
(四)实施分档救助( 2024 年 8 月 1 日)。 8 月 1 日起全县实施低保分档救助,于每月 15 日前根据《沙雅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各档资金发放标准,按月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超出低保标准的家庭按实际情况进行清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将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作为当前首要工作任务抓好抓实,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和动态调整分类定档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管委会)要切实加强低保家庭经济核算和分档定档工作纪律,对原有经济收入核算结果原则上不做太大调整,要有针对性的对部分困难程度深的家庭微调,进行动态调整档次的必须说明原因,落实入户调查责任,明确责任人,防止在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三)强化政策宣传。 各乡镇(管委会)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并强化政策宣传解释,将确定为 A 、 B 、 C 、D 、 E 五档划分标准和低保对象分档救助结果在各村(居)委会公示,确保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加强督促指导。 县民政局要强化沟通联系,确保系统分档顺畅,同时要强化督促指导,及时帮助各乡镇(管委会)解决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分档救助工作任务。
为保障困难群众需求,实现应保尽保,按时完成救助,在 8 月将资金及时发放到位。本方案自 2024 年 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