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
文 件
天政规〔 2024 〕 1 号
关于印发《天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委、办、局(分局):
《天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天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4 年 7 月 8 日附件 :
天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天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约束,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严禁无预算招标、采购。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严禁颠倒及无法律法规支持精简程序。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类、基础设施类等项目,应依规办理项目发改、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人防、消防、建设、水务、应急、气象、城管、交警、市政公用设施报装等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履行预算申报、明确采购需求、采购意向公开、委托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申报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验收、支付等基本流程。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九条 区发改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等综合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批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做好节能审查初步审核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接协调上级部门办理本行业审批手续。
第十条 区财政局履行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相关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筹集与使用、项目预结(决)算审核等开展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国企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建设局依法依规做好权限内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消防验收工作。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接协调上级部门办理本行业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建设类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相关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区城管局依法依规履行建筑垃圾处理、占道开挖等市政设施类审批职责,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接协调上级部门办理本行业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区园林局依法依规办理树木砍伐移植及占用绿地、林地、草原等初审用地事项。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接协调上级部门办理本行业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国动办、规划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大队、气象局负责协调上级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做好人防、规划、选址、生态环境等建设条件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依法依规履行项目涉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促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落实五项制度,规范建设领域用工及动态监管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负责对接协调上级部门办理本行业审批手续。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征收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拆迁地块内电力、热力、供排水、燃气等管线迁改工作,负责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拟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负责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委托并监督管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区教育、卫健、文旅、商务等无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履行政府投资决策流程,依法依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建设(采购)管理活动,按要求做好项目委托跟踪审计、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直接分管项目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二十二条 启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决策流程:
(一)提出谋划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结合天山区当前及未来重点工作任务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各类支持政策,充分考虑“民意”“民情”及财政承受能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近中远期拟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认真核对项目基本建设条件,以预见性、超前性、系统性、统筹性为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必要条件。对近期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交区发改委按程序审批。
(二)建立谋划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0 日前将本行业、本单位谋划项目报送至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园林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从是否符合各级各类规划要求、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是否具备基本建设条件、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谋划项目计划。
(三)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根据谋划项目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区委审定通过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目法人单位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规划、用地、林草、环保等许可、审查意见。
(四)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取得财政评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编制深度且相关手续完备后,区发改委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流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评审意见及有关文件一并报送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决策流程:
(一)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区发改委、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1. 政府投资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2. 新开工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中选取。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3.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与区级财政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区委审定通过后,纳入预算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一次性下达也可分批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区财政局应当根据财力及项目进度情况,有序安排资金拨付。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当年不得开工建设。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区委、区人民政府应当召开专项会议快速处理,同步研究决策项目实施、资金安排等事项,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依规及时完善工作程序。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变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加、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及变更建设内容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提请区委审定通过,方可调整。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一节 项目前期手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下达后,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党委(党组)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召开会议,明确推进实施计划、工作任务、责任人,除区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以外的项目法人单位,针对 400 万元以上新建项目应当聘请项目管理专业咨询机构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完成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取水许可、人防工程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气象等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人防、消防等技术审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进行施工招标,同步办理城管、交警、气象、供电、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通信等手续,确定施工单位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第二节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涉密采购项目和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展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因各种原因推迟采购活动开展时间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在采购意向公开中进行补充修正。
第三十条 编制采购计划。采购人须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编制采购计划,财政部门须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单项采购金额达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竞争性磋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 2014 〕 214 号 )第三条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四)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五)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若从其他招标方式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经天山区财政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 万元及以下)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5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 万元及以下)的货物、服务。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 万元以上,不含 200 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天山区财政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三条 电子卖场(政采云平台)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50 万元以下货物、服务, 100 万元以下工程),可采用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50 万元以上货物、服务, 100 万元以上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200万元及以下),可采用二次竞价、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政采云平台)采购超过 1 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关联采购计划采用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二次竞价、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1 万元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工程可直接采用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结果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选择优质优价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 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 100 万元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 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9 〕 39 号)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内控制度等相关要求,采购项目(资金)须按照单位 “ 三重一大 ” 制度集体研究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应当建立并完善以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的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强化采购人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报告制度。区财政局每季度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一次政府采购情况(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专题汇报。
第三节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23 号令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在审定项目预算额度内组织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取得审图合格证后,以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做到不重项、不漏项、不增项。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管理需要,规范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合同文件,科学设置主要条款和核心内容。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应当严格控制在审定项目预算额度内。
项目预算经区财政局评审通过后,方能开展项目招标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规范项目建设成本管理,项目建设成本应当控制在审定项目预算额度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得在分项间自行调整项目预算。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6号),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十三条 属于第四十一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在实施招标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详细列明项目建设内容,报区财政局、建设局初审,分管领导审定。招标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内容及财政预算落实情况。在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前至少 30 日在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计划。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党委(党组)按“三重一大”制度要求,通过政采云平台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财政资金安排及评审价格确定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得漏项、重项、增项)。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登陆“新疆工程建设云政务服务平台”填写项目基本信息,上传项目审批文件,报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同级别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初审(如在区发改委取得立项批复的项目由区建设局初审;在市发改委取得立项批复的项目由市招标服务中心初审)。项目通过初审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管系统上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等相关材料。经区建设局、市招标服务中心审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在“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十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压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其中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专家应当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四十六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进行审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 3 日内,将招标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将项目法人单位招标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每季度向区委、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四节 各类合同管理
第四十九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政采云)采购下单后应在线上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委托第三方采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合同管理。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约定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中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及造价咨询合同时,应约定清单编制过程中出现漏项、工程量测算不准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等偏差的,扣除一定比例代理费或咨询费的违约责任,出现重大偏差影响项目实施的,扣除全部代理费或咨询费,并承担造成损失部分的相应赔偿责任,合同中须明确产生纠纷时应当在项目实施地进行诉讼。
第五十一条 设计合同管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均应结合实际,根据预算做设计,体现经济、实用、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不得缺项、漏项,项目法人单位在设计合同中应约定因设计单位的原因突破投资概算或因缺项、漏项造成损失的,设计方必须重新修改调整,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的编制时予以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应约定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约定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约定发生工程款争议的解决途径,约定明确在项目实施地进行诉讼。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合同务必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聘请工程建设类法律顾问,对合同的专用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管理,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建设部门说明情况,督促施工总承包、监理、审计等受托企业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项目管理,定期要求受托企业提供各项报告,发挥受托企业在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中积极作用。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规范组织项目建设。协调各方资源,组织精干力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和进度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严禁出现 “ 烂尾 ”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规范组织建设。项目投资应当严格控制在批复概算内,规范执行项目预算,严格项目概预算约束。
第五十六条 工程变更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工程进行变更:
1. 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政策或有关技术规范重要改变、建设规划调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2. 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3.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4. 招标时造价机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更换,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5. 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项目建设期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或税费政策等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细则的工程变更范围。
(二)变更审批程序。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咨询单位(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涉及技术合理、结构安全、工程量等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内容进行论证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工程变更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资金来源渠道安排资金,区发改委依规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区建设局做好后续监督工作。不影响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可另行招标。
(三)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先定价,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未批先变、先变后报。经批准的变更评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变更的不得纳入竣工结算,工程结算财政不予受理,审计不予认可,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属于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的,同时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累计变更超过合同价且未履行报批程序、已出具结算审定的项目,由建设局、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商提出责任认定建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区委审定后,进行责任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申请概算调整、完善手续。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督促监理单位做好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规和建设标准。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核,并作为资金拨付要件。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督促跟踪审计单位按照“现场跟踪、分期报告、随时纠正、及时控制”原则,严格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内容,及时提出专业观点及建议,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严禁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按照规定,项目建成且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区发改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区发改委负责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
第六十二条 区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区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区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对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控制工程投资,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发改委、统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涉及区属国有企业的项目,还须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备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监督。重点监督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工程质量、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造价、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
第六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违规变更工程内容和规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按期开工建设、基础工作不到位导致资金无法支付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限期整改、停止安排资金、收回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已开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
(三)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五)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一)未履行招标程序;
(二)签订的合同经有关部门认定有重大损失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五)项目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六)政府及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七)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五方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三)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一)未按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决策流程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投资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投资决策的;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八)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九)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十)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十二)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七十一条 根据以上第 67 至 70 条内容综合研判,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及规模或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区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会同专业咨询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认定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审定后,进行责任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时补充完善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 年 10 月16 日由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天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天政办〔 2021 〕 6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