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文件
克区政规〔 2024 〕 1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
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小拐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克拉玛依区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克拉玛依区九届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讨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6 月 21 日
克拉玛依区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普惠金融政策支持我区普惠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规范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是指根据《关于印发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金〔 2023 〕 75 号)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条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的个体工商户、普惠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农业经营地点在克拉玛依区且正常经营的农户以及注册地点在克拉玛依区的普惠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业机械类、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型企业(指获得 “ 小巨人 ”“ 专精特新 ” 认定的企业)等用于经营周转、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用于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但不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及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等,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经营支出。贷款形成的不良,由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给予补偿。
第三条 在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 “ 担保机构 ” )与银行机构(以下称 “ 承贷银行 ” )所办理的普惠金融 “ 银担业务 ” 涉及克拉玛依区属企业的,均能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第四条 在克拉玛依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缴纳税费的符合前款第二条规定的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及上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均能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五条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由克拉玛依区财政局委托从事金融、财务管理、投融资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资金托管机构)设立资金专户进行管理,计入相应科目。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贷款是指逾期 90 天(包含)以上的贷款。
第二章 风险补偿
第七条 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安排 2000 万元,为区内普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领域、科技领域的不良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合计达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 50% (即 1000 万元)时,财政部门向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发出预警;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合计达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 80% (即 1600 万元)时,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停止新增业务,清收存量业务,专项资金暂停风险补偿,待风险补偿资金补充到位后再开展风险补偿业务,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审慎开展信贷、担保业务。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发生不良后,由担保机构根据担保代偿协议,先行履行本息代偿责任,再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 1 )在克拉玛依区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普惠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农业经营地点在克拉玛依区且正常经营的农户所办理的不超过 50 万元(含)的担保贷款,且担保机构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实物抵押;
( 2 )在克拉玛依区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 2 年(含)以上(涉农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正常经营 1 年(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普惠小微企业所办理的不超过 500 万元(含)的担保贷款,且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实物抵押。
第九条 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按照:承贷银行 20% ,担保机构 40% ,专项资金 40% 的比例分担风险(简称 “442” 风险补偿政策),具体的风险分担以补偿协议为准。
第十条 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做好尽职调查,属于同一实控人下的多家企业只能有一家企业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第三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安排 5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或个人在归还完贷款后,以报送贴息申请的先后顺序给予贴息,贴完即止。
第十二条 在克拉玛依区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企业(指获得 “ 小巨人 ”“ 专精特新 ” 认定的企业)、涉农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业机械类、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上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所办理的不超过 300 万元(含)的贷款,均能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或个人享受的贷款贴息政策不得超过 1次,按照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 60% 给予贴息,超出部分的利息由贷款主体承担。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普惠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投放,并征求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等部门意见,规范风险补偿资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批。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分别按照监管职责对所管理的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的普惠金融业务开展监督指导,协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开展融担业务合作,对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普惠金融业务提高一定的容忍度,督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加大不良贷款的追偿。
第十六条 资金托管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 1 )对专户内资金安全负责;
( 2 )负责受理和审核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等业务的申请,在经财政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等主管部门共同审批通过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 3 )定期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说明;
( 4 )对承贷银行、贷款主体、担保机构的贷款信息等商业秘密负责;
( 5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汇总各承贷银行、担保公司的代偿情况、贴息情况和对不良贷款的催收追偿情况,报区财政局;
( 6 )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 1 )加强与各承贷银行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支农支小、尽职免责、敢担愿担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根据与各承贷银行的相关协议,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及时进行担保代偿;
( 2 )先行承担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责任,对履行完代偿责任且未收回代偿本息的贷款担保业务,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资金托管机构提出补偿申请,资金托管机构在初审后经区财政部门终审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资金托管机构从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中向担保机构扣划补偿资金;
( 3 )与各承贷银行共同履行追偿责任,按照风险分担规定比例将追回的贷款本息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 4 )每月末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等相关数据;
( 5 )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八条 各承贷银行应承担以下职责:
( 1 )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大普惠金融业务的开展,全力支持克拉玛依区普惠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普惠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需求;
( 2 )每月末向区财政局报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等相关数据;
( 3 )统一汇总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代偿、贴息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报资金托管机构初审;
( 4 )加强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并与担保机构共同履行追偿责任,不能因自身债权追回后,不再履行追偿责任,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追回的贷款本息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缴回资金专户;
( 5 )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九条 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应尽责开展追偿工作,并及时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已追回的资金逾期未缴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将不再享受补偿政策。
第二十条 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将贷款贴息业务及发生的风险补偿、代偿业务的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次季度末前征求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的意见后,审批并发放风险补偿款及贴息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追偿,财政部门根据追偿情况适当给予财政支持。对于追偿不力的承贷银行,财政部门将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并限制承接财政业务。
第二十二条 经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并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及贴息的贷款项目必须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2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