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乌甘管规发〔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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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文件

乌甘管规发〔 2024 〕 1 号 签发人: 罗建光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辖区各企业、院所、研发类事业单位、机构和组织: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4 年 4 月 30 日已经甘泉堡经开区 2024 年第 8 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 年 6 月 13 日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

区)〔含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甘泉堡区块〕(以下简称 “ 甘泉堡经开区 ”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激发企业科研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8 〕 25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甘泉堡经开区立项,并由甘泉堡经开区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法人单位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等科技研发项目,以及甘泉堡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类项目。项目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参照《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甘泉堡经开区根据国

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技政策和创新规划,围绕甘泉堡经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重大科技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

第四条 项目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引导,强化组织。加强组织攻关,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聚焦打造甘泉堡产业集聚区等需求,系统化布局攻关任务,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实现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 “ 三位一体 ” 推进。

(二)绩效引导,服务发展。以科技计划项目为抓手,推动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发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成果在甘泉堡经开区落地转化,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监管有力,科学规范。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完善 “ 信用为前提、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 ” 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立项绩效管理,建立项目评估机制,提高项目精准性。注重绩效导向,强化项目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分析和跟踪评价。

(四)公开透明,放管结合。完善项目保密、科技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坚持转变职能,突出以人为核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简化管理流程,优化服务,持续深化科研领域 “ 放管服 ” 改革,不断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打造更加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责任主体包括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四类。

第六条 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职责。 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是项目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健全监督机制。

(二)在启动项目申报前,根据甘泉堡经开区科技创新规划与产业发展布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和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

(三)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申报受理、勘

验、论证评审、立项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四)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五)批准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是在甘泉堡经开区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担甘泉堡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院所、研发类事业单位、机构和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准则,坚守科研诚信底线,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项目实施诚信承诺。

(二)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资金。应用研究类科技计划项目应履行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三)健全完善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技伦理审查、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对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内控管理工作,确保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负责财政科技经费安全,确保项目经费在执行进度内合理规范使用。

(五)严格执行甘泉堡经开区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任务和经费预算,向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负责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安排项目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七)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内容,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对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提出建议,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职责。 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相关服务费用在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列支,不高于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的 1% ,按照实际需要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受委托方对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负责,接收其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规范服务流程。

(二)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开展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勘验、评审、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科技信用管理、绩效评价、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四)及时向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反映在具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配合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协助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六)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专家职责。 项目管理工作所需专家按照科技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咨询、评审工作纪律、科研诚信、保密以及回避等相关要求。

(二)准确把握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按照 “ 公平、公正、公开 ” 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专业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的监督。

第三章 计划体系

第十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部署、战略需求以及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规律,结合甘泉堡经开区实际,设立三大类科技计划体系: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一般科技计划,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限为 2—3 年,自筹经费与财政拨款比例不低于 2 : 1 。区科技计划体系可根据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技体制改革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总投入在 3000 万元以上,聚焦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战略任务、重点产业发展部署、重大技术瓶颈、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主要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跨区域协同创新合作、 “ 一带一路 ” 开放合作等对产业竞争力和经济社会效益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发总投入在 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围绕事关产业发展、重大民生需求的创新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进行研发布局,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重点支持以社会多元化方式投资,集平台、人才和项目建设于一体,促进技术和资源综合集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 “ 卡脖子 ” 技术突破、重点产业中试创新发展,引导实施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引领性、标志性项目。

第十三条 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投入在 1000 万元以下,围绕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进行研发布局。重点支持以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载体、科技服务业单位等为主体,实施的基础科学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产学研联合攻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创新平台、中试及双创载体建设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分为: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与受理、实地勘验、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审议、项目拟立项公示、甘泉堡经开区两委审定、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 揭榜挂帅 ” 等方式组织。落实甘泉堡经开区重点部署或根据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的重大科技需求,可采取 “ 一事一议 ” 、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项目。

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定向申报是对甘泉堡经开区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 “ 卡脖子 ” 技术,应强化主动布局,加强联动协同,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

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须、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 “ 榜单 ” ,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第十六条 实施公开公示管理制度。凡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等(保密项目除外),均在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一)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立项项目等内容进行公开或公示。

(二)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法人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须实名反映。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其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不能开展为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与项目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对项目的负责

人、承担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科技信用评价,依据项目在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不同责任主体评定相应的科技信用等级。具体参照《乌鲁木齐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财务专项审计制度。对科技经费拨款 20 万元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对审计合格的单位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随机抽取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立项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根据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科技发展规划、当年重点科技工作需求等,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组织研究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科技计划项目,结合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结合工作实际邀请相关部门、园区产业龙头单位、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内容。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甘泉堡经开区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甘泉堡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受理申报采取线下方式进行。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 30 天。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

料,并提供承诺书,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甘泉堡经开区区域内注册,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具有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资金、技术装备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三)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限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

(二)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 3 名,包含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 2 项(同为项目组成员前三名)项目。

(四)申报单位存在项目执行期结束超过 9 个月未验收项目的,原则上不能申报当年项目。

(五)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家、自治区、市级已立科技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六)项目指南提出明确限制申报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受理。

(一)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受理申报项

目。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推荐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负责人等进行查重、科技信用评价核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查重结果记入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第二十四条 现场调研勘验。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评,需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调研勘验重点为首次申报项目单位、科技信用等级相对较低单位、形式审查提出异议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必要进一步核查的单位。现场调研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调研情况,梳理问题突出的项目,撰写专题调研勘验报告或评价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调研勘验项目进入评审论证。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制定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方案,主要采取网络评审或现场答辩评审,评审流程采取痕迹管理。

(一)专家遴选。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按照市科技专家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每个专业组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3—9 位专家(含 3 人)单数构成。

(二)专家根据项目的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先进性、创新性、项目的应用前景、项目的可行性等,按照项目评价表逐项打分,并对项目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

式。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定向申报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

(一)立项建议。初评结果采取专家评审与管理决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要体现甘泉堡经开区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综合考虑专家初评意见、计划立项数、当年工作重点等因素,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二)公示立项。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依程序提请管委会同意后,通过甘泉堡经开区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三)两委审定。公示结束后,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依程序提请甘泉堡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四)下达计划。对审定通过的项目,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制定项目立项文件并下达立项通知。甘泉堡经开区财政局依据各项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资金。

第二十七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对通过立项科技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下达计划确定的考核指标填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初审后,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复审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签署须在计划下达的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立项的项目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计划下达前给予反馈。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任务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立项。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具有技术路线决策权,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发人员(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等一般性调整事项。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协商审批。上述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或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事先报备。

第三十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预算调剂情况应在验收材料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考核指标、项目实施周期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调查研究形成意见,报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落实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按照优化服务,减少对项目实施干预要求,在项目实施中期,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或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抽取 20% 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期任务目标作出判断,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可进行现场勘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开展实施综合绩效评估。可按照实际需求,每年不超过 1 次,组织报送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如有需要可现场勘查。绩效评估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用解决方案、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等标志性成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或撤销申请,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批准执行。

(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可以撤销立项:

1. 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 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

3. 项目合同书约定或相关文件规定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可直接终止项目:

1. 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且无改进办法继续实施的;完成项目合同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2. 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3. 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内仍不配合、不整改的。

4. 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承担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5. 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 6 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6. 依据抽查评估结果规定应予终止的。

7. 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或其他规定可以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对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核实后提出意见,报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批准执行。已拨付的资金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政科技经费进行财务清算审计,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追缴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第三十六条 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或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科研探索失败或未达到验收条件的,按照结题处理。对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就已开展的科研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做出书面报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核实后提出意见。已拨付资金由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科技经费进行财务清算审计,结余科技经费退回。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参与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以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服务,其服务费用可依规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承担单位在 6 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向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申请验收,于 9 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评价工作,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助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组织验收评价专家组开展。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应由 5 人以上(含 5 人)技术、财务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如有需要可现场勘查。其他项目验收具体要求,参照《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须申请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

第四十二条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自评价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项目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勘查、提出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第四十四条 验收项目需实施财务专项审计的,专项审计合格方能组织验收;财务审计不合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项目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按照相关专家管理规定执行,经费支出应纳入承担单位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管有关要求,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应在项目立项和验收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遵守自动回避、保密、客观、公正原则,对违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在开展项目相关管理服务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履职尽责,对不实承诺、虚假承诺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甘泉堡经开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委托、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

(四)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五)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人员,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第五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具体科研不端行为,按照《乌鲁木齐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处理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项目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泉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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