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市政办规发〔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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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阿市政办规发〔2023〕1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片区、乡(镇)、街道,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市直属机构:

《阿克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 日阿克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 二 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 三 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等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 四 条阿克苏市政府是辖区内停车服务费的定价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审批、红线坐标审核等工作,市公安局(交警)负责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和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市交通局负责高等级公路停车服务区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费的监督执法等工作,有关部门依法职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 五 条停车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市内停放服务费管理细则和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调控本市停车服务费价格。

第六条 停车服务费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使市场在停车服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二)坚持改革创新,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停车设施的建设;

(三)坚持资源共享,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

(四)依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 七 条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收费标准,要充分体现公益性、非盈利性并保持相对稳定:

1、火车站、公交枢纽站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以下简称“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经市政府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

5、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6、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二)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停车服务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社会投资者,并根据所在区域内停车服务供需情况、停车服务规模等,协商确定停车服务费标准。无法实现协商或谈判的,其停车服务费执行所在区域内政府指导价。

(三)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设施,其他停车服务设施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 八 条坚持按区域分类差别化供给原则,合理规划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将城区道路按照人流和机动车密集程度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段:为人流和机动车密集区域。

一类区域界线为东至解放北路、解放南路,南至上海西路、河南东路,西至滨河路、友谊北路,北至前进西路;

二类地段:为人流和机动车较密集区域。

二类区域界线为东至延安路、上海东路,南至上海西路、河南东路,西至友谊南路、友谊北路,北至前进西路、前进东路;

三类区域为一二类以外人流和机动车稀少的区域。

第 九 条按照差别化定价“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市区内临街公共停车场及公益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按不同区域和时段,实行差别化计时收费标准。一类地段30 分 钟 内 免 费 , 超 过 30 分 钟 —1小时内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二类地段30分钟内免 费 , 超 过 30 分 钟 —1小时内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8元;三类地段30分钟内免 费 , 超 过 30 分 钟 —1小时内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5元。

(二)社会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身长9米以内)12小时内收费5元/辆,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收费10元/辆。特种车(罐车、吊车等)大型车(车身长于9米)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10元/辆,12小时以上(含24小时)收费20元/辆。

(三)机场的收费标准:

1、小型车辆(≤7座)

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超过8小时的,按3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不满12小时的按累计收费6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不满16小时的按累计收费9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6小时不满20小时的按累计12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0小时不满24小时的按累计15元计收;以此类推,全天(24小时)不得超过15元/车·车次”。

2、中型以上(>7座)

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超过8小时的,按4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不满12小时的按累计收费8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不满16小时的按累计收费12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6小时不满20小时的按累计16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0小时不满24小时的按累计20元计收;以此类推,全天(24小时)不得超过20元/车·车次”。

(四)火车站的收费标准: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

1小时内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

(五)农贸市场(综合市场)的收费标准:1小时内免费 , 超 过 1 小 时 —2小时以内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一类地段最高收费10元,二类地段最高收费8元,三类地段最高收费5元。

(六)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执行60元/辆/月。非本小区业主临时停车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 高 收 费10元/车/次。物业小区配套建设(以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为准) 的 地 下 停 车 库 ( 位 ) 执 行150元/辆/月(含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小区配套建设的立体机械升降式停车位执行180元/辆/月(含物业综合服务费)。开发商配建的地下车库(位)优先满足小区业主使用。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小区配建的立体机械升降式停车库执行300元/辆/月(含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条 停车服务费应按停车实际占用的泊位数收取。

第 十 一 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每小时)、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在能够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实行计次、包月等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30分钟或每小时)为主的收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二)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残疾人本人行驶的车辆(营运型车辆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第 十 三 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

(一)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收取停车服务费。夜间可对其他停放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根据地段类别执行差别化计时收费。

(二)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就诊、复诊车辆4个小时以内 免 费 , 超 过 4 小 时 —5小时以内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一类地段最高收费10元,二类地段最高收费8元,三类地段最高收费5元。

第 十 四 条在保障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为公众放开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停车服务收费按地段类别执行差别化计时收取。鼓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系统在停车服务设施应用。

第 十 五 条支持新能源机动车给予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内服务收费含停车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新能源车停车1 小时之内免费,超过1 小时—2小时内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一类地段最高收费10元,二类地段最高收费8元,三类地段最高收费5元。鼓励对使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车辆给予9.5折停车优惠政策。

第 十 六 条依法扣留或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实施扣留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者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停放者承担。

第 十 七 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识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安全和免费政策落实,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 十 八 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申请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停车服务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含数量、充电桩)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含数量及清晰度),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公安和住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资质证明;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

第 十 九 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停车服务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当地停车管理办法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定价形式确认、收费标准核准等工作。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 二 十 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关手续,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 二 十 一 条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出入时间的停车时段记录,向交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 二 十 二 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应配备专人现场管理。同时,预留警铃或专职管理人员电话,对无法自动识别车辆由管理人员第一时间现场或摄像头查验放行并做好记录。应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公示(政府指导价公示牌用蓝底、市场调节价公示牌用黄底)停车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等。

第 二 十 三 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 二 十 四 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子以查处。

第 二 十 五 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六 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阿克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阿市政办〔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阿克苏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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