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柯坪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柯政办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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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柯坪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柯坪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柯坪县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工作机制,提高城乡低保保障和管理水平,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推动实现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 2023 - 2025 年)》(新救组字〔 2023 〕 1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新民发规〔 2021 〕 2 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柯坪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乡低保分档救助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认定、管理等政策组织实施,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为基础,充分考虑低保家庭劳动力情况、“病残困”以及刚性支出情况,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区间进行分段分档救助。城乡低保分档次补助标准与年度社会救助资金量相统筹,通过精准摸底各档次人员数量,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划分各档次保障对象补贴标准,确保低保分档救助在国家现行低保政策下有序开展,实现因困施策、因户施保、应保尽保。

二、组织领导

柯坪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由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实施,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

三、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类别认定及分档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结合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因病、因残以及刚性支出,分为A、B、C、D、E 五档进行认定和管理。

A 档城乡低保对象: 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无收入来源或刚性支出长期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乡低保标准 20 %的家庭,以低保标准的全额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123 . 2 元的城市低保家庭保障金为 616 元/月/人;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 88 . 2 元的农村低保家庭保障金为 441 元/月/人)。

B 档城乡低保对象: 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困难的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乡低保标准 20 %至 40 %的家庭以低保标准的 80 %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 123 . 2 元至 246 . 4 元的城市低保家庭保障金为493 元/月/人;人均月收入 88 . 2 元至 176 . 5 元的农村低保家庭保障金为 353 元/月/人。)。

C 档城乡低保对象: 家庭成员中有年老(无人照顾)、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两种(含)以上困难情形,就业难度较大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较为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城乡低保标准 40 %至 60 %的家庭以低保标准的 60 %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大于等于 246 . 4 元,小于 369 . 6 元的城市低保家庭,保障金为 370 元/月/人;人均月收入 176 . 48 元至 264 . 6 元的农村低保家庭障金为 265元/月/人)。

D 档城乡低保对象: 按照重病、重残单人保障的相对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城乡低保标准 60 %至80 %之间的家庭以低保标准的 40 %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369 . 6 元至 492 . 8 元的城市低保家庭保障金为 246 元/月/人;人均月收入 264 . 6 元至 352 . 8 元的农村低保家庭保障金为176 元/月/人)。

E 档城乡低保对象: 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或劳动能力较弱,或因短暂性失业、子女教育等原因、生活遇到暂时困难,造成短期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人均月收入高于或等于城乡低保标准80 %的家庭以低保标准的 20 %进行补助(人均月收入 492 . 8元至 616 元的城市低保家庭保障金为 123 元/月/人;人均月收入 352 . 8 元至 441 元的农村低保家庭保障金为 88 元/月/人)。

城乡低保分档发放保障标准按照自治区城乡低保标准提标文件执行。

四、规范城乡低保申请审核确认流程

(一)申请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自治区“救助通”系统启用后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提供下列材料:

( 1 )书面申请报告;

( 2 )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 3 )收入证明: 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收入及家庭情况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需提交补偿费凭证及复印证;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 .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下同)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 .县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各类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1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

2 .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常住地灵活就业的,按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 .已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的 30 %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 %扣减就业成本;

5 .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不计收入。因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标准计算;

6 .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7 .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据计算;没有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实际发生数额与协议、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实际发生数额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凭证数额计算;低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倍的,一般可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 50 %,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有多个应当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将各义务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合并计算。

8 .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 4 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 8 倍的;

2 .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由乡镇民政干事、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工等人员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一)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三)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审核确认。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主要领导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在《低保申请审核确认表》签批,并将低保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在政府网站、民政部门网站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按照不低于 50 %的比例开展抽查,并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

(五)动态管理。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经核查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动态退出。

申请或退出低保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性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转入相应认定程序。低收入人口认定的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五、工作步骤

(一)资金预算阶段(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 对现有的低保人数、资金进行预算,加大对城乡低保家庭分档和资金保障的风险评估监测,实现分档救助平稳实施。

(二)方案制定阶段( 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 县民政局结合柯坪县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工作方案报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核。

(三)宣传发动阶段( 2023 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 各乡(镇)广泛宣传低保分档施保、分类救助的必要性,提高政策知晓率,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公开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公示阶段(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乡(镇)对城乡低保家庭确定档次后,按照《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示名单》在当地村(居)委员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明确认定档次,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公示时要公布各乡(镇)和县民政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发放阶段( 2023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 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分类分档发放。 12 月 7 日前县民政局做好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和“一卡通”系统基础数据录入等前期各项工作; 12 月 10 日前县财政局按需将资金拨付到位,完成打卡发放工作。

(七)总结经验阶段(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 县民政局对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并形成工作报告,梳理总结经验做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将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作为当前首要工作任务抓好抓实抓细,利用两个月的时间集中精力和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和动态调整分类定档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 要切实加强低保家庭经济核算和分档定档工作纪律,对原有经济收入核算结果原则上不做太大调整,要有针对性的对部分困难程度深的家庭微调,根据动态调整档次的必须说明原因,要落实入户调查责任、明确责任人,防止在工作中优亲厚友、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三)加强督促指导。 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期间,县民政局要加强与地区、自治区沟通协调,保障系统分档顺畅,加强对各乡(镇)的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工作推不动或推进缓慢的乡(镇)加强督导,确保顺利完成分档救助工作。

(四)加大动态管理。 乡(镇)应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对城乡低保家庭的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停发低保金等手续。

(五)档案补充和完善。 低保对象档案是救助对象享受救助政策的有效凭证,实施分档救助后要及时对低保对象档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低保金发生变化的要按要求填写变更表,档次调整的要补充证据材料,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档案管理,确保规范管理。

七、附则

(一) 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县民政局报请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妥善处理。

(二) 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 2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重大政策调整,本方案涉及的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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