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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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件

新克政规〔 2024 〕 1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3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区)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区、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 “ 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 ” 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自治区安排补助资金。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 “ 一事一议 ” 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 10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50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3000元。

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计入日常养护里程。

第十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 30 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本地区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报备养护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 “ 一事一议 ” 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养护工程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选择专业队伍承担。

第十六条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相应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鼓励通过建立乡规民约,设置奖励措施,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九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乡道、村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第二十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四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各区、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各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各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 2024年 3 月 12 日至 2029 年 3 月 12 日。原《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新克政发〔 2008 〕 4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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