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林草发〔 2023 〕 37 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护林员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力量,充分发挥管护人员在林草资源管护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兵团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2023 年 11 月 10 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护林员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切实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兵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兵团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兵团辖区内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护林员、草管员、湿地管护员等各类林草资源管护人员,统称为“生态护林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兵团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兵团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兵团林业和草原工作总站承担具体工作。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生态护林员年度选聘续聘方案和考核办法。团场林草工作机构在团场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三)熟悉周边林情、草情、山情、连情、民情。
在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复退军人及从事过林草工作的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团场(以下简称“聘用方”)组织在辖区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选聘生态护林员。
(一)公告。聘用方应当在团场、连队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态护林员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应聘人员向连队两委提交申请,连队两委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团场林草工作机构。
(三)审核。团场林草工作机构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连队两委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团场。团场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聘用方在团场、连队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团场林草工作机构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团场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用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六)选聘各阶段材料应留存建档,选聘结果报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七)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主动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约定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外出务工、上学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生态护林员主动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按程序报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履行劳务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管护责任区域划定
第九条 团场林草工作机构以每名生态护林员能够承担的工作量为前提,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征、林草资源分布、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人员活动情况等因素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域的数量和面积,各管护责任区域责任到人且不得交叉重叠,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各类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域划定原则上人均管护林地面积不得少于 500 亩,或管护湿地、荒漠等资源面积不得少于2000 亩,或管护草原面积不得少于 3000 亩。管护责任区域涉及多种资源类型时,按照实际情况,参考以上标准进行组合分配。
第十一条 管护责任区域以师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具体规则为四位数字编码(师、团各两位)+三位数字网格号(不足三位的在号码前以零补足)。
第四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生态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掌握管护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状况,熟悉管护责任区域内林区道路、标识标牌、界桩、界碑、围栏、监控等森林草原资源保护设施设备情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责任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发现相邻管护责任区域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二)加强管护责任区域的火源管控,开展防灭火宣传,制止违规野外用火,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要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林草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责任区域内发生乱砍滥伐林木、乱征乱垦滥占林地、草地、湿地等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责任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受伤、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能够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对管护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七)学习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八)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新聘生态护林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团场林草工作机构及时组织生态护林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2 次。培训内容包括林草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信息化巡护应用等方面。提升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 团场林草工作机构通过“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等巡护系统监督生态护林员巡护轨迹、里程、时长等信息,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有效管理;组织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统计和更新生态护林员有关信息并报送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团场林草工作机构组织本辖区的生态护林员开展日常巡护和隐患报告,抓好生态护林员巡护记录检查等责任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办法由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聘用方负责对生态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生态护林员是否合格、是否续聘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向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备。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责任区域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报漏报现象;
(三)管护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是否及时发现、报告;
(四)管护责任区域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树木异常死亡等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五)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六)连队两委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聘用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发放劳务报酬;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对考核为优秀的,有突出贡献的生态护林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兵团各级林长制考核内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兵团的相关资金和师团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标准应根据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二十二条 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生态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在师市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生态护林员购置巡护设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应当加强对生态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生态护林员队伍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视频探头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格化管理和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师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