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影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财规〔 2023 〕 6 号
各师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和推动兵团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 2019 〕 260 号)《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5 〕 91 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
兵团财政局 兵团党委宣传部
2023 年 11 月 8 日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影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和推动兵团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 号)《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辖区内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以收定支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级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兵团国库,缴入兵团国库资金纳入兵团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设立兵团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电影专资委),由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财政局联合组成,负责兵团电影专项资金收缴管理,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审核兵团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第五条 兵团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电影专资办)设在兵团党委宣传部,并配备专人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兵团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每月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兵团电影专资办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 日前,向兵团电影专资办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缴入兵团电影专资办指定账户。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兵团电影专资办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兵团电影专资办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兵团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第九条 收缴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 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兵团国库。
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由兵团电影专资办于每月15 日前,缴入财政部开设的电影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截留、占压或者拖延上缴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兵团电影专资办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兵团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奖励优秀国产影片放映和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放映。
1.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资助金额根据影院运营状况、票房情况核定,每家影院不高于300 万元。
2.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影院予以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其因放映国产影片缴入兵团国库电影专项资金的40%。
3.鼓励影院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影院安装先进技术设备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备采购支出的20%,每家影院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4.资助影院放映文化特色、艺术创新的影片,对加入“人民院线”、“艺术影片放映联盟”等的影院,放映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影片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 万元。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按照每部不高于7 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或经兵团财政局批准的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兵团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兵团电影专资办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经兵团党委宣传部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兵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兵团电影专资办应当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兵团电影专资办应对获得资助的单位和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并将上年度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经费使用、项目绩效等)报兵团电影专资委。
第十九条 兵团电影专资办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兵团电影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单位拒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条 兵团电影专资办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以及应当拨付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其当年度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