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住建规发〔2023〕1 号
关于印发《新和县市政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和县市政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经新和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11 月3 日
新和县市政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防设施,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建筑物、专属作业区等及其附属设备。包括:
(一)城市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城市市政道路配建的消防水鹤(以下简称消防水鹤);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四)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近专门规划用于消防通行、建设及开展消防工作及防范的专用区间、地块、建筑物、构筑物等消防通道等所有涉及消防作业的区域、专属区、专用物等。
第三条 本县城市建成区内(不包含园区)市政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和县城市消防规划、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等符合建设、规划和必要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
住建、交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等规划时,应当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消防通道等区域的规划,征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并应符合《消防法》等的设计及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并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建设工作。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建设。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要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组成、规格、型号、余水排放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鹤》有关要求。
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达标或市政消火栓供水流量不足的区域,可通过建设消防水鹤等必要措施和设施,以弥补市政消防供水设施不足。
城市新建城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市政消火栓。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应沿城市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 120m ,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m 。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的消防水鹤间距不宜超过 1700m ,并布置为等边三角形。
第十一条 消防水鹤应设置在交通便利道路的绿岛或人行步道内,其放水管对应的路面应有雨水井;距街、路边缘不应超过 1m ,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 5 m。
第十二条 消防水鹤进水管必须接装在管径不小于 200mm 、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小于 0.1MPa 。
第十三条 消防水鹤进水管管径大于 200mm 、小于 300mm ,进水口公称通径大于 100mm 、小于 200mm 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800m 。
消防水鹤进水管管径大于 300mm ,进水口公称通径为200mm 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000m 。
第十四条 消防水鹤的数量可按保护半径计算。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住建部门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应当与市政道路及市政给水工程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后,施工图纸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留档。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建成后,由住建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住建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协助住建部门做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普查、编号、建档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交通、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居民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消防专用通道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违法占用或临时使用,检查机构在检查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占用的情形的,应依法通过物业、住建局、公安等主体或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对经通知依然占用占有消防通道,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公益性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使用单位应当取得住建部门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和消防水鹤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应当每半年协同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
承担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日常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故障的,应当及时报告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并应根据城市规模和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落实抢修、维修、维护和定期巡查、检测、保养制度。
居民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市政消防维护保养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故障,影响正在开展的灭火救援工作的,应当立即通知住建部门及供水企业。
住建部门及供水企业接到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
第二十二条 市政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一编号、建档;
(二)完好,无部件损坏;
(三)定期油漆,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四)栓体的栓口、阀轴、闷盖启闭灵活,无锈死、漏水;
(五)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井室内的污水、杂物;
(六)每年入冬前做好防冻保暖措施,无冻损。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有关单位应提前报住建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备,修复费用由拆、迁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建设年度预算,由住建部门提出预算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维护保养经费,由住建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居民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市政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其完好有效的义务,发现损坏、埋压、挪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停用、损坏市政消火栓;
(四)在市政消火栓附近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
(五)其他妨碍灭火救援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和消火水鹤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所称的“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区集中连片部分和分散在近郊与城市有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用地;
(二)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关于”含本级、本数,“小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由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