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规〔2023〕4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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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文件

新克政规〔 2023 〕 4 号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1 次常务会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0 月 20 日

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产业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 年)》,促进智能网联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 2021 〕 97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交科技发〔 2020 〕 124 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先行、创新引领、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 智能网联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下统称 “ 测试与示范 ” )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信、交通、公安、网信、云计算管委会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 “ 推进小组 ” ),负责协调推进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工作,推动智能网联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逐步实现商业化落地。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

第五条 智能网联车分车速、分阶段划定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道路,开展智慧警务、智慧农业、智慧环卫、智慧物流、智慧公交、智慧停车、重点车辆监管、智慧交旅融合等应用。

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管理相关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六条 市工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管理相关工作,组织起草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智能网联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克拉玛依执法支队负责智能网联车在高速路、国省干道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在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执法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相关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市云计算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出台本区域和本行业领域的相关扶持政策,创新管理方法,促进智能网联车产业发展。

第二章 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

第七条 推进小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若干典型路段、区域,经评估后可用于智能网联车开展测试与示范应用。

低速无人车按照审批程序,在封闭、半封闭区域内开展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专用场景应用。条件成熟后,经专业评估,可逐步有序扩大活动区域。

第八条 用于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应用的道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道路标志标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三)雨、雪、风、霜天气时,行驶车速高于 30 公里 / 小时的智能网联车经推进小组安全性评估后,可开展测试与示范;

(四)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者覆盖重点路段,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 30 日。

第九条 智能网联车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开展测试与示范应用时,应满足安全行驶条件,由测试主体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克拉玛依执法支队书面提交申请,明确行驶路段、时间、距离及车辆、人员伴行等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测试工作,测试时应满足高速公路车辆最低限速要求,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条 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按照 “ 保障安全、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 的推进原则,达到累计测试时间不少于 240 小时或累计测试里程不低于 1000 公里,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和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且符合相关技术和资质要求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从低风险道路升级为高风险道路,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从低等级自动驾驶( L2 级、 L2+ 级、 L3 级)升级为高等级自动驾驶( L4 级、 L5 级)。

推进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 L5级)智能网联车测试与应用的管理措施,有序报备实施,逐步向我市其他有实施条件的区域复制推广。

第十一条 申请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流程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 1 ),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符合相关要求(见附件2 ),提交相应材料到推进小组(见附件 3 )。包括测试主体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测试的相关材料,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设计运行范围说明,道路测试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针对车辆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保障机制、验证情况和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 4 );

(二)推进小组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向测试主体颁发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 5 )、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测试车辆、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驾驶人、测试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测试时间一般不超过 18 个月,测试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测试要求以及测试评价规则;

(四)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数据(感知数据、位置信息、监控视频等),统一接入市 “ 车路城一体化支撑平台 ” ;

(五)道路测试周期结束后,道路测试主体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推进小组;

(六)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道路测试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并于 3个工作日内向推进小组提交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附件 6 ),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推进小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测试。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和测试数据记录设备外,测试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本市率先支持全国各主要省、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牌照和测试结果互认互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关牌照,并且在我市申请相同或者类似测试的,可以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已开展测试情况,简化申请流程和测试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流程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 1 ),要求如下:

(一)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相应材料到推进小组(见附件7 )。包括:道路测试阶段完整总结报告;示范应用方案介绍,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承诺等;

(二)推进小组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向申请主体颁发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通知书(附件 8 )、示范应用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周期、示范应用路段、测试驾驶人、示范应用测试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智能网联车道路示范应用中所产生的相关数据(感知数据、位置信息、监控视频等),统一接入市 “ 车路城一体化支撑平台 ” ;

(四)示范应用周期结束后,示范应用主体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示范应用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推进小组;

(五)已取得示范应用资格的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示范应用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关车辆的示范应用,并于 3个工作日内向推进小组提交示范应用变更信息表(附件 9 ),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推进小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示范应用。第十五条 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具备开展示范应用等相关业务能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且不得超出申请获得的区域范围和时间段。

第十六条 申请开展完全自动驾驶测试和示范,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后,分阶段分时段实施。优先支持在产业园区、景区、小区、广场、机场等特定场景开展环卫、接驳、配送、警务等测试和应用。

第三章 示范运营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流程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 1 ),要求如下:

(一)示范运营主体提交相应材料到推进小组(见附件10 )。包括:示范应用阶段完整总结报告;示范运营方案介绍,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承诺等;申请主体和申请驾驶人相应运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二)推进小组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向申请主体颁发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通知书(附件 11 )、示范运营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示范运营车辆、示范运营周期、示范运营路段、测试驾驶人、示范运营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智能网联车道路示范运营中所产生的相关数据(感知数据、位置信息、监控视频等),统一接入市 “ 车路城一体化支撑平台 ” ;

(四)示范运营周期结束后,示范运营主体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将示范运营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推进小组;

(五)已取得示范运营资格的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示范运营主体应立即停止相关车辆的示范运营,并提前 3个工作日向推进小组提交示范运营变更信息表(附件 12 ),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推进小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示范运营。

第十八条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或者与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合作,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示范运营不得超出示范应用申请确定的区域范围和时间段。

第四章 测试与示范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测试与示范活动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保证过程合法合规。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段开展测试与示范工作。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实验。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推进小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测试与示范活动:

(一)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事故;

(二)发生侵害志愿者或者乘客利益,违规泄露和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三)未按照备案的车辆、周期、路段、时间、驾驶人等开展测试与示范活动;

(四)故意瞒报交通违法和事故,提交虚假报告和数据,虚假宣传扰乱正常秩序;

(五)无故消极停滞测试与示范活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暂停或者终止测试与示范的, 30 日内不得再次提交申请;累计 2 次被终止测试与示范的,推进小组不再受理该主体的相关申请。

第二十一条 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推进小组应当对测试与示范主体的企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开展定期测评。

第二十二条 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数据收集、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完整和可用;

(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告知;

(三)测试与示范活动中产生的数据有出入境需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不得对外发送虚假数据,干扰其他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在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涉事主体应立即暂停测试与示范,保护现场、迅速报警,于 24 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送推进小组,并于 3 日内将事故分析材料报送推进小组。

第二十四 条 在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推进小组根据公安交通部门判定的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对涉事主体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涉事主体整改完毕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

(一) 智能网联车 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驾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功能 分为辅助驾驶( L2 )、增强型辅助驾驶( L2+ )、有条件自动驾驶( L3 级)、高度自动驾驶( L4级)和完全自动驾驶( L5 级)五个技术等级。

(二) 测试与示范主体 是指提出申请、组织开展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单位。主体应当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且有赔偿能力,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体系。

(三) 测试与示范驾驶人 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测试与示范安全运行,并且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驾驶人应当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四) 测试与示范车辆 是指申请用于测试与示范的智能网联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以及具备特殊功能的自动驾驶或者自动作业车辆(低速汽车、轮式机器人等视具体情况审定),应当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

(五) 监控装置 是指具备监测测试驾驶人驾驶行为、采集车辆运行数据、实时向监管平台传输等功能的设备。监控的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车内驾驶人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状态数据等。

(六) 道路测试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的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七) 示范应用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的智能网联车模拟实际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的运行活动。

(八) 示范运营 是指在具备相关运营资质后(或者和具备运营资质的企业合作),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特定路线的智能网联车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化试运营活动。

(九) 完全自动驾驶 是指系统在任何可驾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十) 测试区(场) 是指拥有相关资质,并具备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环境条件、相关设施和测试评价能力的单位。

(十一) 软件升级 是指根据需要,将某版本的软件程序或者配置参数更新到另一个版本并启用的过程。

(十二) 志愿者 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监护人随行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能网联车道路载人示范应用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示范应用并且已签署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未成年志愿者可以在监护人陪护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参与示范应用体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委网信办、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克拉玛依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 1.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和示范申请流程

2. 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

3.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申请材料

4. 安全管理承诺书

5.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6.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

7. 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8. 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通知书

9. 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变更信息表

10. 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申请材料

11. 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通知书

12. 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变更信息表附件 1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和示范申请流程

一、受理机构 前期为推进小组,后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 二、相关流程 申请流程如下图:附件 2

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

第一条 申请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者出行服务等智能网联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六)具备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系统的人员培训和安全保障体系;

(八)具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满足软件升级管理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示范应用的主体除满足条件(一)至(九)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申请主体,其中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当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测试志愿者的人身安全,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 100 万元的座位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申请完全自动驾驶测试和示范的主体除满足条件(一)至(九)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二)建立远程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

(十三)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用于车辆与远程平台实时移动通信。

申请示范运营的主体除满足条件(一)至(十一)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四)申请主体应具备运营服务能力和相关资质。

第二条 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且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本市测试区域有关道路情况;

(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最近 1 年内无超速 50% 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酒驾、毒驾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申请主体或者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七)经申请主体或者培训单位培训,熟悉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系统相关知识,具有 50 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参与示范运营的驾驶人应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行业从业资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测试与示范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或者经相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开发阶段样车。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 “ 人工操作(包括远程控制) ” 和 “ 自动驾驶 ” 两种模式,能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醒,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切换到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向官方数据监管平台回传下列第 1 至 7 项信息,传输频率不低于1Hz ,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 90 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 1 年:

1. 车辆标识信息(唯一性信息);

2. 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 / 人工驾驶状态);

3. 车辆位置和行驶里程;

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 车内安全员情况(如有);

6. 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如有);

7. 软件版本信息;

8.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9. 车辆外部 360 度视频监控情况;

10. 人机交互情况;

11. 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12. 其他信息;

(五)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当测试车辆网络异常或者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功能失效时,仍然能够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

(六)具有显著的标志图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全自动驾驶车辆除满足条件(一)至(七)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八)具有系统冗余,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者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并通知操作员进行人工接管或者进行远程协助;

(九)能清晰分辨控制命令来源。

示范运营车辆除满足条件(一)至(七)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车辆需符合运营车辆的技术条件,并建立完备的运营系统,具备相应的运营服务设施,接入市交通局的相关平台。附件 3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申请材料

附件 4

安全管理承诺书

本单位(测试与示范主体)因业务需要,于克拉玛依市

开展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在测试与示范期间将严格遵守

《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试行)》及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测试与示范活动安全

负责,并为安全有序开展测试与示范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 5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_____________ :

经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小组审

核,同意你单位按照《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管

理办法(试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指定的测试路段

进行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具体通知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通知内容

克拉玛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 月 日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附件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通知内容

一、测试主体:

二、测试车辆:

三、测试周期:

四、测试路段:

五、测试驾驶人:

六、测试项目:

七、临时行驶车牌号:附件 6

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

一、道路测试主体:

二、道路测试车辆变更信息表:

三、道路测试驾驶人变更信息表:

四、道路测试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 7

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附件 8

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通知书

_____________ :

经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小组审

核,同意你单位按照《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管

理办法(试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指定的测试路段

进行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具体通知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通知内容

克拉玛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 月 日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附件

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通知内容

一、示范应用主体:

二、示范应用车辆:

三、示范应用周期:

四、示范应用路段:

五、示范应用驾驶人:

六、示范应用项目:

七、临时行驶车牌号:附件 9

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变更信息表

一、示范应用主体:

二、示范应用车辆变更信息表:

三、示范应用驾驶人变更信息表:

四、示范应用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 10

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申请材料

附件 11

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通知书

_____________ :

经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小组审

核,同意你单位按照《克拉玛依市智能网联车测试与示范管

理办法(试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指定的测试路段

进行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具体通知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运营内容

克拉玛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 月 日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附件

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通知内容

一、示范运营主体:

二、示范运营车辆:

三、示范运营周期:

四、示范运营路段:

五、示范运营驾驶人:

六、示范运营项目:

七、临时行驶车牌号:附件 12

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营变更信息表

一、示范运营主体:

二、示范运营车辆变更信息表:

三、示范运营驾驶人变更信息表:

四、示范运营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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