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乌政发规〔2023〕1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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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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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规〔 2023 〕 1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9 月 15 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人民政府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注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项目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的入库、管理和更新工作。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行业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及社情民意,提出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单位)须针对投资管理、安全生产、项目质量、经营维护管理等制定明确措施,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采取直接投资且由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主体的项目,对应的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单位)。

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且由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的企业为项目法人(单位)。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为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惩办法等法律关系,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代建机构履责情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批复。

(二)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取得规划、用地、林草、水保、能评、环评等审批部门初步意见,并完成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规划等基本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经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可采取分批或“一事一议”形式,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认为需市委决策的项目,按程序报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

(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审批权限在国家、自治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程序。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碳达峰、碳中和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流程。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 的,项目单位须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评审,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市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整体下达,也可分批下达。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已通过;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批准程序实施。

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得建设。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遵循概算控制原则,落实投资控制责任,负责全过程的投资管理。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汇总本部门投资项目的信息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涉及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强令或者授意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投资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投资决策;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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