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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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市政办规〔2023〕23 号

)边合区管委会、南岸新镇筹备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伊宁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 试行 ) 已经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 2023 年度第 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 年 8 月 2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根据《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伊宁市域内取得《伊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批准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简称 “ 土地使用权 ”)出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一)招标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人(以下简称 “ 出让人 ” )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和接受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使用者的行为。

(二)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三)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土地已有使用者且确实难以收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报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人选择入市地块的有意使用人,并与其就入市地块使用条件、权利、义务和地价款等进行磋商,协商交易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六条出让人应当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拟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天,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 2 天。

第八条公告发布后,出让人应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交易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接受报名、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等。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出让人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设置底价的,出让人可邀请相关专家和出让人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议价小组人数不得少于 5 人,于交易活动开始前 30 分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四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按拍卖方式出让的 , 报名不足三家时 , 可转入挂牌程序。

第十五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第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八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乡镇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 日内将出让结果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出让人公示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协议出让

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应根据协议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协议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伊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批准书》、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价评估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出让人依据协议出让文件,与原使用者就地价等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出让成交地价不低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确定的起始价的,双方签订《出让意向书》。

第二十三条《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协议出让完成后,出让人应在 10 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等场所进行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和方式,双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的金额与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

(七)国家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比例;

(八)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让人应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支付的定金可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出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第二十九条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时,同步与出让人、受让人签定《集体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伊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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