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件
沙文体广电和旅游规字〔2023〕1 号
关于印发《沙雅县民间艺人扶持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各乡镇(管委会)文体广电旅游服务中心:
《沙雅县民间艺人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 年2 月23 日第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沙雅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 年5 月23 日
沙雅县民间艺人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申报步骤
第四章 选拔条件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六章 管理考评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文化润疆工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沙雅县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护和传承优秀民间文化艺术,充分发挥民间艺人在弘扬地方特色艺术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不断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现对沙雅县民间艺人扶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带徒传艺、开展培训、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交流、学习、创作等给予补贴。
第三条 【才艺分类】
民间艺人具体类别有:都它尔、手鼓、唢呐、大提琴、五头琴、电子琴、笙、二胡、坦布尔、萨它尔、书法、艾捷克、热瓦甫、笛子、小提琴、舞蹈、农民画、歌曲、戏曲、小品、非遗传承人等。后续随着文化事业发展,才艺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职责、权利】
(一)民间艺人、传承人每年需参加乡镇(管委会)、县文化馆组织的展示、比赛、演出、各类巡演等活动不少于12 场次。
(二)参加各级文化职能部门举办的文艺创作、培训等工作,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传承培训、传承人带徒传艺等活动,培养新人壮大民间艺人队伍。
(四)积极向所在文化职能部门提出民间文化艺术发展意见,共同促进文化事业繁荣。
第五条 【禁止行为】
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应当遵纪守法,服从乡镇(管委会)、村(社区)党组织的管理,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增强服务群众意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三)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申报步骤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长期居住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两委班子研究同意后,统一上报乡镇(管委会)文化站。
第七条 【考核公示】
(一)经乡镇(管委会)复核、推荐,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乡镇(管委会)负责人员联合考核通过后,在所属乡镇范围内公示7 天后应无异议。
(二)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直接纳入民间艺人扶持管理对象。
第四章 选拔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第九条 【身份条件】
(一)沙雅县本地户籍或长期在沙雅生活、居住的各族群众。
(二)非国家公职人员、退休干部,不享受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职工养老补贴等。
第十条 【专业水平】
(一)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民间文化艺术,促进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才艺和表演、创作水平的,德才兼备的文艺人才。
(二)选拔对象能够完整弹奏、演唱、表演5 首以上歌曲、舞蹈,能独立创作完成10 个作品,并且能够积极参加各类文艺活动。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发放标准】
生活补助资金名额根据申报、选拔和考评情况,在当前民间艺人数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上限为300 人,其中:一级民间艺人占全县民间艺人总数的27%,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二级民间艺人占全县民间艺人总数的33%,每人每月补贴1000 元;三级民间艺人占全县民间艺人总数的40%,每人每月补贴800 元。
第十二条 【补助范围】
主要是对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生活补助及带徒传艺、开展培训、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交流、学习、创作等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民间艺人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给予解决。
第六章 管理考评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沙雅县民间艺人、传承人自觉接受县文旅局、文化馆和乡镇(管委会)文化站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演出任务。
(二)乡镇(管委会)文化站建立健全民间艺人档案,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活动安排,提出具体要求。每月组织民间艺人举行一次学习交流培训,每季度举行一次才艺展示评比,并作为考核定等的依据之一。
(三)每位传承人每年带徒弟不少于2 人。乡镇(管委会)文化站负责收录徒弟名单,建立文化档案。
第十五条 【资格复核】
(一)民间艺人资格每季度复核一次,县文化馆(文工团)专业人员、乡镇(管委会)负责人共同组成评审组进行考核。所在乡镇(管委会)出具评定意见上报县文化馆,经综合评定后认定“晋级”、“保级”、“降级”、“取消”民间艺人资格。
(二)民间艺人资格复核包括:才艺展示、传承质量、文化宣传工作所作贡献,才艺展示包括民间艺人及传承人徒弟的才艺表演。
(三)对不服从安排的、不参加县、乡(镇)、村(社区)各项活动的、不带徒弟的、不履行义务的、触犯法律、法规的将取消民间艺人资格。
第十六条 【奖励机制】
(一)参加国家、自治区、地区各类文艺赛事,荣获地区二等奖及以上荣誉者一次性奖励3000 元,荣获自治区三等奖及以上荣誉者一次性奖励5000 元,荣获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荣誉者一次性奖励10000 元,可直接申请晋级。
(二)创作文艺作品,经审读后在网络发表,群众点击量达300 万人次以上者,给予奖励500 元;点击量达500 万人次以上者,给予奖励1000 元;点击量达1000 万人次以上者,给予奖励2000 元。
(三)民间艺人举办优秀文艺作品个人专场演出、展示、展览活动,且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在县级举办活动每场奖励5000 元,在地区级举办活动每场奖励10000 元,在自治区级以上举办活动每场奖励30000 元。
第十七条 【作用发挥】
各乡镇(管委会)成立民间艺人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充实到基层文化队伍中,深入开展送戏下基层巡回演出、文化“六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实施“个十百千万”工程;建立和完善保障民间艺人文化志愿者服务的有效机制,加强民间艺人文化志愿者队伍的常态化管理,确保文化志愿者活动有序开展。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
(一)沙雅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文化馆每年定期组织民间艺人开展技能提高培训不少于2 期。结合地区、自治区及援疆交流活动,选派优秀民间艺人参加各类交流培训。各乡镇(管委会)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协调。
(二)各乡镇(管委会)每年统一组织民间艺人,举办培训不少于1 期次,鼓励民间艺人更好传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限】
本民间艺人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由沙雅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文化馆(文工团)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民间艺人扶持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