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优抚对象管理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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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

兵退役军人局发〔 2023 〕 21 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优抚对象

管理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兵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优抚对象管理服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 年 5 月 23 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优抚对象管理服务

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准确把握新时代优抚工作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守正创新,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兵团辖区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部分优抚对象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兵团优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以列举的方式对部分优抚对象管理服务工作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规范,未列举的优抚对象管理服务工作参照实施或按照专门的管理办法实施。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兵团的有关公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应当由师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逐月按时足额发放。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一)申请条件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被评定为烈士的公民、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其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可以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1.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 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 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发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帮助申请,下同)向其户籍地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兵团、师市直属管理的人员向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下同),提交下列材料:

( 1 )个人书面申请;

( 2 )《烈士光荣证》《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 3 )户口簿、身份证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材料原件、复印件;

( 4 )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 3 张;

( 5 )证明申请人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相关材料: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或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18 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提供上学或者残疾相关证明材料;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 18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提供上学相关证明材料。

2. 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经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于 10 个工作日内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于 10 个工作内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4.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于收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专用章 ” (下同),逐级返还给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级退给申请人。

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由接受申请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9 〕 166 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12 〕 255 号)等文件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指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 2011 〕 208 号)、所患病请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可以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一)申请条件

患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1. 服役期间所患慢性病未痊愈;

2. 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

3. 生活困难。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其户籍地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 1 )个人书面申请;

( 2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3 )退伍证复印件;

( 4 )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 4 张;

( 5 )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 6 )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 7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或参保证明。

2. 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经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于 10 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初步审核认为符合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于 10 个工作日内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一式两份)交予申请人。

4. 申请人根据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其指定的医院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 5 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认定意见。

6.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接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认定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7.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因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由接受申请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时限相应顺延。申请人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三、六十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1 〕 110 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 2011 〕 11 号)规定,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

(一)申请条件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含)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其户籍地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 2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3 )《退伍军人证》《退伍军人登记表》等服役证明材料;

( 4 )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 2 张;

( 5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证明材料。

2. 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经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人提交资料一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上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于10 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对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由接受申请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四、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3 〕 15 号),为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其生活质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一)申请条件

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

(二)配置器具范围及有关规定

1.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等。

2.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配置机构,定点承担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及适配的康复服务工作,并接受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

3.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服务参照《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执行。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该目录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4. 残疾军人在定点配置机构以外配置的辅助器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5.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凭有效证明和票据,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6. 建立定期到残疾军人家中服务制度,为行动不便和孤老残疾军人提供上门服务。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每年 7 月份之前至少与残疾军人联系一次,询问配置、更换、维修需求。

7.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下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条件、配置标准、配置流程以及费用报销、结算等规定进行公告和宣传。

8.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兵团财政年度预算。同时积极争取兵团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慈善公益的支持,拓展资金渠道。

(三)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其户籍地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配置、更换、维修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 2 )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 3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4 )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 3 张;

2. 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经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4.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材料发给定点配置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由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发给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予以配置、更换、维修。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因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由接受申请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五、优抚对象档案管理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优抚对象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核查。优抚对象人员档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档案目录;

(二)优抚对象申报、中止(恢复)、终止、核查等相关材料;

(三)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情况有关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六、抚恤补助资金管理

(一)优抚对象自审批后次月起,由户籍地(管理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补助金由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补助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二)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优抚对象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优抚对象,经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抚恤补助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退役军人服务站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优抚对象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后 60 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下一个月起停发抚恤补助金和相关待遇。

优抚对象(或者其家属)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新确认优抚对象领取待遇资格后,从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抚恤补助金和享受相关待遇,停发的抚恤补助金不予补发。

(四)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建立台账,及时对正在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工作、所患疾病治愈、就学等情况进行核查,判断是否依然符合领取资格,不再符合的及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中止其待遇。

(五)优抚对象变更国籍、被取消领取资格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领取资格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抚恤补助金和相关待遇。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冒领抚恤补助金的;

2. 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3.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补助金和相关待遇的。

(七)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补助、优待情形的优抚对象,决定中止抚恤、补助、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

(八)中止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申请,并经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补助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

(九)抚恤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七、抚恤补助关系转移

优抚对象迁移户籍时,应当同步转移抚恤补助关系。

(一)迁出兵团的。 申请人向原户籍地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本人书面申请、相关证件(如《烈士光荣证》)复印件、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符合条件的,由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优抚对象档案等相关材料逐级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逐级退回,并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转移证明、优抚对象档案等材料原件密封后发送到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出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原户籍地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将申请人的相关证件、优抚对象档案等材料复印存档备查。邮寄档案时应当做好登记备案(若交由本人,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密封)。

(二)迁入兵团的。 申请人向户籍地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原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转移凭证、申请人优抚档案原件、户籍迁入相关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情况证明。迁入地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对无误后,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逐级返回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兵团内转移的。 优抚对象在兵团内迁移户籍的,抚恤补助关系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并由迁入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程序比照跨省转移办理。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缓办理抚恤补助关系转移手续,并逐级退回。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因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审批表》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

活补助审批表》

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

明》

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

明(兵团内)》

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申报结果告知

书附件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照片户籍地址 民族

姓 名 证书号

人员类别 批准部门

团场、街道

退役军人

服务站意见

师市退役 军人事务

(盖章)兵团退役 军人事务

(盖章)局意见

备注

附件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附件 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送检医院 送检时间 年 月 日 时送检疾病

附件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生活补助审批表

附件 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军人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照片身份证号 年龄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伤残等级及 伤残证号码

伤残情形 描述

1. 年 月

现需配发何 种辅助器具 或维修

2. 年 月

3. 年 月团场、街道 退役军人 服务站意 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师市退役 军人事务 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兵团退役 军人事务 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注

附件 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

退役军人事务局:

兹有我师市 户籍已迁入贵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其抚恤补助关系及档案转至你处,请予接收。

年的抚恤补助金由我们发至年底,请你们从年元月起发放抚恤金。

附件 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

(兵团内)

退役军人事务局:

兹有我师市 户籍已迁入贵师市 团(街道),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其抚恤关系及档案转至你处,请予接收。

年的抚恤补助金由我们发至年底,请你们从年元月起发放抚恤补助金。

附件 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申报结果告知书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文件,经审核,你的申报结果如下:

因。你不符合享受 条件。

特此告知。

如今后出现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情形,可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新申请。

退役军人事务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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