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
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
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
修复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
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5 月22 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
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70 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 号)精神,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实现保护、治理、开发相协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为建设美丽首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参与内容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三、参与领域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聚焦乌鲁木齐东部、南部的天山生态屏障,实施国土绿化、天然林保护、草原修复、水土流失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推进乌鲁木齐河、头屯河、柴窝堡湖、白杨河等重要河湖湿地岸线保护治理,强化北部荒漠—绿洲交错带防风固沙、退化植被恢复、人工林草建设。
(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针对农田破碎化、盐渍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开展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低效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绿化美化、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合理利用城市周边荒山荒滩,建设生态绿地、环城绿廊和郊野公园;建设城市内部生态清洁小流域,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修复拓展城市绿地空间,建设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廊,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为重点,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工矿废弃地,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植被
(五)生态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发展林下经济、林果业、生态型畜牧业、沙产业和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绿色种养循环,推广减排固碳技术;鼓励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提升生态产品附加值。
四、参与机制
(一)社会资本自主投资模式。 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由区(县)人民政府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三)公益参与模式。 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社会资本可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发展适宜产业,或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相应收益。
五、参与程序
(一)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各 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编制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投资概算、支持政策、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内容,其中涉及相关权利主体利益的,应当协商一致。市属相关部门负责按行业类别指导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资金对接扶持、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认真组织方案审查。 各区(县)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内容以正式文件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以矿山生态修复、土地整治为主的报市自然资源局,以土壤修复为主的报市生态环境局,以林草修复为主的报市林业和草原局,以高标准农田整治为主的报市农业农村局,以河流、湖泊环境整治为主的报市水务局。市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达批复,并由市自然资源局汇总报自治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系统备案。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非法开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挖湖造景等),严禁破坏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依法开展项目公开竞争。 各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依法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土地(林地、草地)出让(承包)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涉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合并办理。
(四)严格组织项目实施。 各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实施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负总责。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施工工艺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依项目内容经所在区(县)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五)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监督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及年度计划,做好工程实施的全程监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工程质量控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组织开展制度建设、工程建设、资金筹措与使用、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跟踪检查。
(六)规范项目竣工验收。 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财务、生态环境、工程、动植物、土壤、林业、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土地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开展竣工验收,涉及政府奖补的项目应开展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七)强化项目后期管护。 项 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协议、生态保护目标和标准,做好项目后期运行和维护监管;督促实施单位或相关单位加强对项目生态系统的管护,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完整,提升生态系统服务。管护期截止前,积极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护机制,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经费,确保工程发挥长期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利用。
六、支持政策
(一)规划引领。 各 区(县)人民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对项目范围内的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可依法依规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对带动和导入的生态产业项目,按照用地政策优先给予支持保障。 〔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以下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
(二)产权激励。
1.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并达到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的原则,依法依规配置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文化教育、光伏等产业开发,反哺社会资本投资和后续产业发展;对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 3% 的修复面积,通过点状供地方式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草局 〕
2. 对 国有土地进行修复,拟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使用中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 〕
3. 对集体土地进行修复,拟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拟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 〕
(三)指标流转。
1. 生态修复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经验收合格及复核认定后纳入耕地储备库,可以优先申请跨省域国家统筹和自治区跨县域调剂,流转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3 号)要求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取得的指标交易收入,应当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2. 生态修复项目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其相关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自治区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
(四)权益交易。 生态保护修复后作为林地、草地或湿地的项目,根据国家碳汇排放及交易制度,鼓励申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逐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交易量。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树龄和方式。〔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 〕
(五)资源利用。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纳入成本管理;对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所得利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本辖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 〕
(六)用水支持。 坚持 “ 四水四定 ” 原则,全面开展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合理确定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水规模,提高用水保证率。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优先保障河湖基本生态保护目标修复用水,科学合理配置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
(七)财税支持。 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林牧渔生产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税务局 〕
(八)金融扶持。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在信贷规模、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方面,采取差异性配套信贷政策,积极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探索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将生态保护修复产出的土地指标等关联权益作为质押、抵押物,开展绿色融资贷款。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辖区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草局)
七、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主动担当,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履行项目全流程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支持政策精准落实,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强化政策协同,加强业务指导,打通堵点、解决难题,形成协同推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工作合力。
(二)优化服务监管。 各区(县)要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可设立有工作基础、预期效益好、风险可控的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县)、市属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世界地球日、湿地日、环境日、全国土地日等宣传活动,以及与企业交流座谈调研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传播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