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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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规〔 2023 〕 1 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哈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哈密质量奖)由市政府设立,主要授予各领域内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我市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为我市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 哈密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T 19580 — 2012 )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GB/Z 19579 — 2012 )有关规定,严格标准、好中择优,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采取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评定哈密质量奖,评审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哈密质量奖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哈密质量奖设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两年,评选年度与新疆质量奖、中国质量奖压茬组织。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均不超过 3 个。当届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哈密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哈密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哈密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哈密质量奖评审规则、评价依据;

(二)组织实施哈密质量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工作;

(三)组织开展哈密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建立评审专家队伍,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五)处理与哈密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辖区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异议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八条 哈密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 3 年以上;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 3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失信记录;

(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全市领先水平,具有标杆示范引领作用;

(五)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第九条 哈密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 在评审年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申报。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三)审核推荐。 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和审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的意见后,形成哈密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材料评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组建材料评审组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名单。

(六)陈述答辩。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陈述答辩评审组,组织开展陈述答辩,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

(七)现场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现场评审组,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八)审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投票产生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九)审定。 对列入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对哈密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组织无利害关系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审核推荐单位。

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的申报组织参加评审。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可继续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哈密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以下简称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或奖牌。

第十五条 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 5 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可以申报。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对哈密质量奖获奖组织的政策支持。在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时给予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优先给予融资支持,增加信贷有效供给,支持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行业、本地区的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使用哈密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不得将哈密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或奖牌,或者将其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 5 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或奖牌, 10 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并将相关情况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 5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或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哈密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参与哈密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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