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乌科规〔 2023 〕 2 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 “ 红山科技创新券 ” 实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对接,依据《实施 “ 搭平台、聚人才、兴产业 ” 创新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党办发〔 2020 〕 32 号)、《强化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推动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乌党发〔 2022 〕 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 “ 红山科技创新券 ” 实施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3 年 3 月 16 日
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对接,依据《实施“搭平台、聚人才、兴产业”创新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乌党办发〔 2020 〕 32 号)、《强化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推动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乌党发〔 2022 〕 18 号)、《关于印发 < 乌鲁木齐市“红山众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23 — 2025 年) > 的通知》(乌政办〔 2023 〕 13 号)和《关于印发 <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3 — 2025 年) > 的通知》(乌政办规〔 2023 〕 4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继续实施“红山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应有作用,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红山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科技创新补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创新券在形式上是电子券,采取实名制,每张电子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买卖、转让、赠送、质押。创新券有效期原则上为 1 年,研究开发类服务可由企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酌情放宽至 2 年。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提升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相结合。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及兑付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制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绩效评价与监督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创新券年度预算报送情况,结合市本级年度财力状况,将创新券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中。
第五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申请创新券,并负责创新券的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 创新券日常组织管理服务工作由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承担,负责创新券申报管理平台系统的搭建维护,组织开展服务需求调研、申领对象选取、数据统计、服务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创新券申领受理、审核、咨询、宣传及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创新券业务等。部分事务性工作由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三章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及条件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可提供创新券支持范围内相关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疆内外独立法人机构,服务机构名单定期公布,动态更新。已入库服务机构不需要重新入库,信息变更需向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提交变更备案。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对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同时建立创新券工作评价体系,对创新券使用情况和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每年新入库服务机构入库类型和要求由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度工作重点另行公布。科技服务机构入库采取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分为直接入库和审核入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入库:以下科技服务机构可直接入库。
1. 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2. 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
3. 自治区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4. 在其他省市创新券平台注册运营并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审核入库:不符合直接入库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纳入科技服务机构库。审核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于 1 年、能开具正规发票的企事业服务机构,具备开展科技服务的相关资质、业务基础、硬件条件和专职服务团队;
2. 具备一定的资质标准,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专职服务团队,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3. 提供的主要服务产品符合创新券使用范围,且具有开展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的相关资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条件和专业能力;
4. 管理制度完善,有明确的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5. 截至申请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在企业兑现过程中,对于已完成有效服务未入库的服务机构开展追加入库工作。追加入库采取审核入库方式进行。
科技服务机构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可随时申报、集中审核。
第九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包括以下程序:
(一)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发布服务机构入库申请工作通知;
(二)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表》,准备相关入库材料;
(三)机构所在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形式审查;
(五)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六)审核结果报市科技局会议审议;
(七)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入库服务机构。
第十条 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入库附件材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社会统一信用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备
查);
(二)固定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三)从业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全职不少于 3 人,提供近三月专职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五)内部管理制度或客户服务管理程序;
(六)有资质要求的(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科技服务类型的从业人员资质证明;
(七)近几年具代表性的服务案例、服务成果、所获荣誉等扫描件;
(八)入库申请承诺函(法人签字);
(九)“信用中国”信用查询报告;
(十)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所购买服务应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科研活动。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工作安排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商业技术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非科研创新活动。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已获得市、区(县)两级科技计划支持的科技创新服务。
(四)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第十二条 创新券支持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乌鲁木齐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二)购买的专业服务应当与创新主体主营业务有直接相关性;
(三)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其中重点支持:
1.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 经认定的自治区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4.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第五章 申领与兑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在其官方网站和“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当年度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领、受理、发放、兑现的具体时间、要求、支持的创新服务周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取预先申领、事后兑现的方式。创新券申领方每年申领 1 次,每年最高申领限额为 10 万元。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直至申领金额用完为止。申请兑现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兑现补贴金额不超过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的 50% ,实际兑现补贴额度以当年度兑现审核确定的补贴额度为准。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范围内;
第十六条 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对注册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真实的,可以直接冻结、终止该账户领用、支付创新券,并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创新券申领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券申领工作通知,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县)企业申请;
(二)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填报《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申领申请表》,准备相关申领材料;
(三)企业所在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复核确认,按照发放标准和程序,确定拟发放创新券的名单;
(五)市科技局审议,向通过审核的企业发放创新券,经确认发放的创新券方可在服务完成后申请兑现。
第十八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社会统一信用证书(原件备查);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时须先行向服务机构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按通知要求登录“服务平台”或线下提交兑付申请。履行期一年以上的合同,企业可根据当年履约进度完成额提交兑付申请。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按计划使用,逾期未申请兑现的创新券自动作废。
创新券兑现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局在官网及“服务平台”发布创新券兑现申请工作通知;
(二)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填报《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准备相关兑现材料;
(三)企业所在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形式审查;
(五)市科技局委托进行第三方财务审核;
(六)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兑现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兑现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金额;
(七)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及“服务平台”公示结果,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兑现项目或单位,经查实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重新审议;
(八)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于 7 个工作日内下达创新券兑现批复文件,由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按市科技局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应提供以下兑现附件材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服务合同(创新券支持当年度发布的“支持的创新服务周期”内完成的合同,长期合同在原项目合同基础上按项目进度签订分段补充协议);
(二)付款发票及银行付款凭据;
(三)服务结果证明。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证明文件、报告或相关材料;高企认定类服务,应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明文件;服务结果由创新券使用方用于第三方的,需提供用券创新主体与第三方合作关系的证明,如委托开发合同等,以证明不存在创新券转让、买卖等情形。
(四)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服务成效的文件;
(五)《创新服务合同承诺书》;
(六)“信用中国”信用查询报告;
(七)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六章 乌昌石合作
第二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昌吉市、石河子市和其他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探索乌昌石和更大范围通用通兑的创新券合作,支持多地企业围绕创新创业需求,跨区域利用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第二十二条 跨区域通用通兑创新券合作的有关政策另行发布。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入库审核过程,市科技局将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及绩效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获得创新券的企业、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和会计核算办法,依规合法地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创新券的申请与兑现程序监督,保障程序公开、公正。
第二十六条 用券企业要加强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罚。市科技局通知违规单位退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违规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 30日内退回财政资金。同时违规单位将列入信用“黑名单”,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券, 3 年内不得享受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
(一)在申请、使用或者兑现科技创新券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财政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创新券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每年对创新券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并将有关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创新券的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乌鲁木齐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在开展创新券核发工作中,出现受贿、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当年度应兑付的创新券如有未兑付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兑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关于印发 < 乌鲁木齐市“红山科技创新创业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乌科发〔 2017 〕 4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