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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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核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兵市监特设发〔2022〕47 号

各师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兵团质量技术评价中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 — 2021 ),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兵团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2 年 12 月 26 日

兵团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中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1.3 机构类别 乙类检验机构由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

1.4 核准实施主体 乙类检验机构是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1.5 核准证书及有效期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见附件1)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见附件2)内开展检验工作。

核准证有效期4 年。2 核准条件

2.1 本细则对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要求作出相关规定,核准项目及核准要求(见附件3、附件4)。

2.2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件5)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3 核准程序及要求

3.1 核准程序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在兵团市场监管综合审批平台上进行,并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3.2 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6),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原核 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3 受理

3.31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32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 年提出申请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 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3.33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机构类别、住所变化导致核准机关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4 鉴定评审

3.41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后,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42 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3.43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44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 年内完成。

3.45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5 审查与发证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检验机构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等。

3.6 核准证延续、增项和变更

3.61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 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 个月)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3.62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3.63 在核准证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 日内向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核准证。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64 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6 个月以前向兵团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的,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换延长有效期的核准证,延长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 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4 附 则

4.1 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

(1)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

(2)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3)执行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4.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但是应当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4.3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在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

4.4 本细则由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4.5 本细则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样式)

2.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3.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4.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乙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5.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样式)正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样式)背面

附件2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序号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Ⅰ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

于9.8Mpa 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

于2.5MPa 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

洗1 BJ

Ⅲ 监督检验:除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

Ⅳ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重大修理、改造

Ⅴ 监督检验:气瓶制造

Ⅵ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Ⅶ 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Ⅷ 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Ⅸ 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Ⅰ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

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 的蒸汽锅炉

Ⅱ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

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的蒸汽锅炉

Ⅲ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

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

Ⅳ 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2 BD

Ⅴ 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

Ⅵ 定期检验:工业管道

Ⅶ 定期检验:电梯

Ⅷ 定期检验:起重机械

Ⅸ 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附件3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第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 年;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 年;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 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三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

满足《乙类检验机构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4)中相应核准项目的要求,且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其数量应与所保障的特种设备数量相匹配。

持证检验人员不少于12 名,其中持证检验师不少于4 名。

第四条 人员管理

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第五条 人员培训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责任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 学时/年。

第六条 办公场所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 的固定办公场所;

2.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 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

5.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备。

第七条 检验场地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 ㎡ ;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V)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八条 检验设备

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4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第九条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5)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法规标准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第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系统

使用兵团特种设备监管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能够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可溯地收集和管理质量管理信息,且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授权并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检验能力和业绩

1.申请延期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

目的检验业绩;

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3.申请首次核准、增项核准(仅指增加核准项目)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能力评价并且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资料保存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间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 年。

第十九条 外委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保障义务承诺

申请单位在申请核准时,应承诺以下事项:

1.在限定区域内履行资质范围内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做到应检尽检。资质范围外的特种设备由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公益性检验机构履行保障检验职能;

2.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事故调查、监督抽查、隐患排查等保障性工作。

附件4

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

及检验设备要求

核准项

目代码 人员配备 检验设备配置号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6 名,其中具有

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

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 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0 名;

承压类基本配置 (设备见注D-1,下同)

3.Ⅲ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1 Ⅰ

1 人项;

4.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5.锅炉水(介)质检验师1 名;

6.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 名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1 名;

B J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 名;

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2 Ⅱ

承压类基本配置

2 人项;

4.锅炉水(介)质检验师1 名

5.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 名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6 名,其中具有

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

术人员不少于2 名;

承压类基本配置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0 名;

3.Ⅲ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4.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一、二类压力容器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 名

Ⅳ -1

承压类基本配置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2 名;

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三类压力容器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2 名

Ⅳ -2

承压类基本配置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2 名;

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8 名,其中具有

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

术人员不少于2 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0 名;

3.Ⅲ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承压类基本配置

1 人项;

4.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 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 名;

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6 Ⅵ

承压类基本配置

1 人项;

4.检验检测人员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

背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 名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 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 名;

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7 Ⅶ

承压类基本配置

2 人项;

4.检验人员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

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名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

设备各不少于5 台,Ⅱ类检验设备

各不少于1 台)外(设备见注D-2,

1.电梯检验师2 名;

下同),还应当配置:

2.电梯检验员4 名;

1.照度计4 台;8 Ⅷ

2.温湿度计4 台;

3.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

3.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4 台;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 名

4.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

仪1 台;

5.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 台

1.起重机械检验师2 名;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

设备各不少于5 台,Ⅱ类检验设备

各不少于1 台)外,还应当配置:9 Ⅸ

1.综合气象仪2 台;

4. 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

2.全站仪1 台;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名

3.制动下滑量测试仪1 台注D-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测厚仪4 台、光谱仪1 台、视频内窥镜1 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 台、射线探伤装置2 台、数字式超声探伤仪2台、磁粉检测仪2 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等。

注D-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的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地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乙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

及检验设备要求

核准项 目代码 人员配备 检验设备配置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

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1 台;

2.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 台;

3.大于或者等于5m 的视频内窥镜1 台;

4.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 台;

5.测氧仪1 台;

6.测温仪1 台;

7.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1 台;

8.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 台;

9.便携式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

极,精度0.02μs/cm)1 台;

10.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 级)1 台;1 BD Ⅰ

11.原子吸收光谱仪或者离子色谱仪1 台;

4.Ⅱ级RT、UT、MT、PT 无损检

1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 台;

测人员各2 人项;

13.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 μg/L)

5.锅炉水(介)质检验师1 名;

1 台;

6.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 名

14.浊度计1 台;

15.含油量分析仪 1 台;

16.电热干燥箱 1 台;

17.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 台;

18.药品冷藏设备 1 台;

19.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

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

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

计(精度0.001g/c㎥)、蒸馏仪各 1 台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

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1 台;

2.测氧仪1 台;

3.测温仪1 台;

4.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1 台;

5.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 台;

6.便携式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

2.锅炉定期检验员2 名;

极,精度0.02μs/cm)1 台;

3.Ⅱ级RT、UT、MT、PT 无损检2 Ⅱ

7.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 级)1 台;

测人员各1 人项;

8.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台;

4.锅炉水(介)质检验员2 名

9.浊度计1 台;

10.电热干燥箱 1 台;

11.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 台;

12.药品冷藏设备1 台;

13.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

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

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

计(精度0.001g/c㎥)、蒸馏仪各1 台

1.压力容器检验师 6 名,其中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

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 台;

2.大于或者等于8m 视频内窥镜1 台;3 Ⅲ

3.TOFD 检测设备1 台;

4.测温仪2 台;

5.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 台;

6.测氧仪2 台;

7.经纬仪1 台;

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

1.压力容器检验师1 名;

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1 台;

2.压力容器检验员2 名;

2.大于或者等于5m 视频内窥镜 1 台;4 Ⅳ

3..Ⅱ级RT、UT、MT、PT 无损

3.测温仪1 台;

检测人员各2 人项

4.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 台;

5.测氧仪1 台;

6.经纬仪1 台;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

1.压力容器检验师6 名,其中

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

1.静电电阻测量仪2 台;

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4 台;

1 名;

3.TOFD 检测设备1 台;

4.测氧仪4 台;

2.Ⅲ级RT、UT、MT、PT 无损检

5.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压试验装置各

测人员各1 人项;

1 套;5 Ⅴ

3.Ⅱ级RT、UT、MT、PT、AE 无

6.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

损检测人员各4 人项;

吹扫);

7.除锈和喷漆设备;

4.Ⅱ级TOFD 无损检测人员2

8.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人项;

9.气密试验装置2 套;

5.安全阀校验人员2 名

10.真空度测试仪器1 台;

1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

各1 套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

1.压力管道检验师1 名;

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2.压力管道检验员2 名;

1.高温测厚仪2 台;6 Ⅵ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 台;

3..Ⅱ级RT、UT、MT、PT 无损

3.接地电阻测试仪1 台;

检测人员各2 人项

4.静电电阻测量仪 1 台;

5.测温仪1 台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

不少于5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台)

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

1.电梯检验师1 名;

设备:

2.电梯检验员2 名

1.照度计3 台;

2.温湿度计3 台;

3.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 2 台;

4.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 台;

5.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 台

1.起重机械检验师1 名;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8 Ⅷ

不少于5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台)

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1 台

1.噪声检测仪 1 台;

1.场(厂)内专业机动车辆检

2.转向参数测试仪 1 台;

验员2 名

3.制动性能测试仪 1 台;

4.踏板力计1 台注D-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测厚仪4 台、光谱仪1 台、视频内窥镜1 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 台、射线探伤装置2 台、数字式超声探伤仪2台、磁粉检测仪2 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等。

注D-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的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地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附件5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为使检验过程、服务达到质量要求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组织的监督和控制活动,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及社会等对其质量的信任。检验机构应当结合承担的检验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1) 应当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与检验活动和自身特点相适应;

(2) 确保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的权限;

(3)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 覆盖对特种设备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所有过程、要素和领域;

(5) 形成文件,并且在检验机构内得到贯彻和执行。

2. 质量管理体系

2.1 一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由以下文件构成:

(1) 质量手册;

(2) 程序文件或(和)管理制度;

(3) 作业指导书;

(4) 记录表格;

(5) 与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政府文函等外来文件。

2.2 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方针;

(2) 质量目标;

(3) 适用范围;

(4) 机构概况;

(5) 行政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和隶属关系描述;

(6) 对检验工作质量有影响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7) 各质量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原则性描述;

(8) 支持性文件;

2.3 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是对各质量要素的具体描述,其种类和内容应当满足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需要。

2.4 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是对检验过程及相关质量活动的具体描述,通常包括检验细则或者工艺、检验设备操作规程、检验设备内部校准规程、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其种类和内容应当满足检验工作开展的需要。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结合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别、品种、结构形式、参数以及使用情况等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有检验方案要求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

2.5 文件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文件控制程序,并且达到如下要求:

(1) 明确受控文件的类别;

(2) 对文件的编制和审批进行控制;

(3) 明确文件的标识要求,对文件进行唯一性标识;

(4) 明确文件的发放范围,对发放过程进行控制;

(5) 明确文件归档和保管;

(6) 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文件进行评审;

(7) 对文件更改进行控制;

(8) 对作废文件进行回收,明确作废文件的处置方式;

(9) 明确外来文件收集、标识、发放、保管、回收的规定。

文件可以任何形式的媒介呈现。

2.6 记录(信息)控制程序

应当建立和实施记录(信息)控制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过程、检验过程中形成记录(信息)进行控制。

2.6.1 记录

2.6.1.1 一般要求

(1) 记录应当形成规定格式,并且数据满足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需要;

(2) 收集的数据应当齐全、完整、准确、规范;

(3) 记录填写应当齐全、清晰、规范;

(4) 记录应当在质量活动和检验实施的过程即时收集,不得追记;

(5) 明确记录标识、收集、存档、保存期限和处置的规定;

(6)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定量、定位准确,定性正确,表达无歧义。

2.6.1.2 检验记录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包含足够的数据以保证该检验过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通常包括抽样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校核(审核、复评)人员,被检验设备的标识、技术参数、状态和环境条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标识,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内容、结果及日期,记录编号等;

(2) 更正过程应当可追溯;

(3) 制定填写规定等。

2.6.2 信息

信息是指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检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除满足本规则 F2.6.1 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检验记录采用电子方式的,电子记录能够在检验过程中完成信息记录;

(2) 信息更改能够自动形成更改记录确保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者原始结果,能够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信息,包括修改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修改人员等;

(3) 信息收集、更改、使用和管理的人员,均应取得相应授权。

3. 管理职责

3.1 质量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当策划和制定质量方针。质量方针与机构的宗旨与性质相适应,并且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质量方针应当体现对特种设备安全的承诺。

3.2 质量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当制定与质量方针相适应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能够量化、分解和考核。

3.3 组织结构及职责

最高管理者应当策划机构的内部行政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与岗位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 1 )配备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检验机构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可以设置为技术管理层,在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可以设置不同的技术负责人,但是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分工;

( 2 )配备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保持,并且有直接渠道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改进的建议;

( 3 )按照检验的专业或者项目配备责任师,协助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专业或者项目的检验技术、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4 管理评审

应当建立和实施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最高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通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4.1 管理评审输入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分析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重点关注检验质量、检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变更、上次管理评审结果、内外部审核结果、质量目标考核结果、客户反馈以及投诉、纠正及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等;

(2) 内部需求,包括资源、业务范围、管理模式等变化;

(3) 外部需求,包括政府和客户的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等变化;

(4) 改进建议。

3.4.2 管理评审输出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体系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评价;

(2)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

(3) 改进措施。

3.5 其它职责:

(1) 传达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

(2) 确保检验活动获得必要的资源;

(3) 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4) 确保检验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5) 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4. 资源管理

4.1 人员管理

应当建立和实施人员控制程序,对与检验与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 配备满足检验与检测工作需要的人员,并且与其履行合法的聘用手续;

(2) 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且对人员任职资格和能力进行确认;

(3) 对人员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制定和实施内部与外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方式和方法,并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接受过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的专门培训;

(4) 对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考核评价;

(5) 建立人员执业档案,内容至少包括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历、检验检测经历、考核评价结果等。

4.2 检验设备管理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设备控制程序,并且达到如下要求:

(1) 明确检验设备采购技术要求,并且对采购的检验设备进行验收;

(2) 配备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设备,建立检验设备台帐,规定检验设备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

(3) 检验设备应当有适宜的保存条件;

(4) 建立检验设备检定、校准和核查台帐,制定检定、校准和核查计划,对检定、校准和核查结果进行确认;

(5) 建立检验仪器操作规程,必要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授权;

(6) 建立和实施检验设备的领用、状态确认、使用和归还记录;

(7) 检验设备出现异常状况时,应当停止使用,做出标识和处置,并且对之前检验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和处置;

(8) 建立检验设备档案,包括出厂资料,采购验收记录,检定、校准和核查记录,使用、维修和保养记录等。

4.3 检验设施管理

应当配置检验所需要的检验设施,明确、监督和记录检验环境条件,当检验设施和环境条件不满足要求时,应当停止检验。

5. 检验实施

5.1 检验任务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任务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检验任务的来源;

(2) 明确检验任务接收方式及控制要求;

(3) 告知客户开展检验工作的条件;

(4) 明确合同评审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5.2 工作指令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工作指令控制程序,明确检验工作指令下达的方式及控制要求。

5.3 检验方法控制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建立和实施检验方法控制程序,并且达到如下要求:

(1) 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方法;

(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检验方法的,选用成熟的、公认的检验方法,否则对选用的检验方法进行技术评审和验证;

(3) 当检验方法发生偏离时,履行允许偏离的审批手续。

5.4 服务和供应品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服务和供应品控制程序,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服务(包括检验设备检定和校准服务、维修和和维护保养等)和供应品(包括软件、试块、耗材、标准物质等)的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1) 对服务方和供应方进行评价,建立服务方和供应方档案;

(2) 对采购技术要求进行评审,履行审批手续;

(3) 对采购的服务和供应品进行验收;

(4) 供应品应当进行适宜的储存。

5.5 外委控制

必要时,建立和实施外委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外委的项目;

(2) 对外委方进行评价,并且建立评价档案;

(3) 明确外委的委托要求,并且对外委结果进行确认;

(4) 对外委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6 样品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抽样及样品控制程序,并且达到如下要求:

(1) 明确抽样及样品的管理对象及范围;

(2) 明确抽样的方式和方法,并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 明确样品接收、保护、储存、留样、处置的规定;

(4) 建立样品台帐,并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5.7 检验安全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工作安全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对检验过程中的危险源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2) 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应急措施;

(3) 定期评审风险控制措施,演练应急措施;

(4) 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5.8 检验报告(证书)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检验报告(证书)格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涉及的信息应当齐全、完整;

(2) 内容至少包括检验依据、结果和结论。必要时,还包括对检验结论的解释和说明。

(3) 内容正确,用词规范、简洁,表达清晰无歧义,检验报告(证书)不得修改;

(4) 包含有受委托方提供的检验结果时,检验报告(证书)中需要注明;

(5) 检验报告(证书)应当由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

(6) 明确检验报告(证书)的编号、审批、收集、储存、保存期限和处置的规定;

(7) 检验报告(证书)发出后需要更正时,对于不影响检验结论的更正,可以采用补充说明方式,书面传递给客户;对于影响检验结论的更正,需要向客户提供更正后的检验报告(证书),并且将原检验报告(证书)收回,一并归档,同时在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系统中进行更正;当发生检验结论的更正结果为“不合格”时,还需要告知该设备的使用登记机关;

(8) 检验报告(证书)需要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者专用章,印章有专人保管,并且建立使用管理规定。

5.9 检验工作监督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工作监督控制程序,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要求和结果处置等。监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 定期考核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2) 定期评审已发出的检验报告(证书);

(3) 利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4) 参与检验能力评价与验证活动。

6. 分析与改进

6.1 内部审核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内部审核控制程序,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且达到如下要求:

(1) 内部审核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并且组织实施,覆盖质量管理体系所有要素和部门;

(2)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 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并且经过审批;

(4) 由经过培训和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审核人员,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实施内部审核,审核人员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5) 及时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6) 出具内部审核报告。

6.2 不符合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不符合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对不符合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并且对其可接受程度做出判定;

(2) 明确纠正及纠正确认的控制要求;

(3) 采取纠正;

(4) 当不符合影响所检验设备的结论时,及时跟踪处理;

(5) 评价不符合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6.3 纠正措施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分析、确定不符合产生的主要原因;

(2) 制定、评价、实施纠正措施;

(3) 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6.4 预防措施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预防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预防措施的启动时机与要求;

(2) 明确潜在不符合收集职责、方式和方法;

(3) 分析、确定潜在不符合产生的主要原因;

(4) 制定、评价、实施预防措施;

(5) 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6.5 投诉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投诉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责、途径、接受方式;

(2) 明确投诉的处理职责、流程和要求;

(3) 明确跟踪验证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4) 规定改进的途径。

6.6 数据统计分析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数据统计分析控制程序,分析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 明确数据信息收集的范围、内容,至少包含客户满意度、与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活动结果、资源的匹配度等;

(2) 明确数据分析的方式与方法;

(3) 规定数据分析结果的应用要求。

7 与政府、行业和客户关系

7.1 接受政府监督管理

(1) 明确按规定进行资格核准;

(2) 明确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并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检验数据档案,实现检验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网络传输和共享;

(4) 规定协助动态监管工作,完成检验任务,及时上报有关检验工作情况;

(5) 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等。

7.2 公正性、独立性和保密

公布检验机构有关公正性、独立性、履行保密义务等方面的自我声明,公开检验机构资质和办事程序。

7.3 行业自律

积极参与特种设备检验行业组织构建的特种设备检验行业诚信管理体系。

7.4 能力评价

积极参加由具有公正性地位的特种设备检验行业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组织的检验能力评价与验证活动,促进检验能力保持和改进。

附件6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核准申请书

申请单位 :

机构类别: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名 称

住 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从事检验

成立日期

工作年限

登记(管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在市(地)

所在区(县)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邮编

办公地址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 万元 其中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办公场地面积 m 2 试验场地面积 m 2

类型丙类检 验机构 实体

名称

地址认证(认可)项目 认证(认可)机构 认证(认可)日期 有效期 取得相关

认证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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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核准类别及项目

申请类别 (填写:首次核准 / 延续核准 / 增项核准 / 变更核准)

增项

序号 核准项 目代码

核准

三、申请单位承诺

我作为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聘用的检验检测人员均为全职聘用人员,均履行了合法的聘用手续,获得核准证后我单位将持续保持满足核准条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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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

名称 地址 备注

五、检验场地

检验项目 检验场地地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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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研能力和承担公益性工作情况序号 事项及说明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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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验业绩

年 份 核准项目 数量(台、条、km、只)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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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员情况

数量

项目 代码

(人)

检验与检测人员 -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S-JJ

检验人员 - 电梯检验师 S-DT

检验员 - 起重机械检验师 S-QZ

检验师 -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 S-YL

高级工程师 - 客运索道检验师 S-SD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 的检验检测人员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师 S-CC

具有研究员和正高级工程 师职称的科研人员 -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G-CY

锅炉定期检验员 Y-GL 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 G-JD锅炉水(介)质检验员 Y-SZⅠ、 Y-SZⅡ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高级) RTⅢ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 Y-RQ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高级) UTⅢ

气瓶定期检验员 Y-QP 磁粉检测(高级) MTⅢ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 Y-GD 渗透检测(高级) PTⅢ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Y-JJ 声发射检测(高级) AEⅢ

电梯检验员 Y-DT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中级) RTⅡ

起重机械检验员 Y-QZ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中级) UTⅡ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Y-YL 磁粉检测(中级) MTⅡ

客运索道检验员 Y-SD 渗透检测(中级) PTⅡ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检验员 Y-CC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中级) TOFD Ⅱ

锅炉定期检验师 S-GL 声发射检测(中级) AEⅡ锅炉水(介)质检验师 S-SZ 涡流检测(中级) ECTⅡ

压力容器检验师 S-RQ 相控阵检测超声检测(中级) PAⅡ

压力管道检验师 S-GD 安全阀检验人员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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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全职持证人员

序号 姓名 证书编号 持证项目及级别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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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要检验设备情况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台、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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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关文件资料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备注

十二、其它

填写有关说明:

1、封面的机构类型:填写甲类检验机构B1 级、甲类检验机构B2 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

2、封面的申请类别:填写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或者变更核准。

3、当申请单位是丙类检验机构时,其“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部分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的有关信息。

4、丙类检验机构检验实体,其“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中的“类型”填写内设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名称、地址”、填写承担特种设备检验任务的内设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住所)。

5、当申请单位是丙类检验机构时,其“三、申请单位承诺”部分签字的法定代表人,由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公章。

6:“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仅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7、当申请单位是丙类检验机构时,应当在该申请书“十二、其他”部分逐一列出丙类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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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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