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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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有利于扶持和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

(三)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建旅游品牌、推进文旅产业转型升级、引客入克、旅游人才培养培训等支出。

第三章 支持创建旅游品牌

第五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 20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 50 万元;成功创建国家 3A 级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 10 万元。 已获得补助的旅游景区升级后,给予两个级别间差额部分的补助。

第六条 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星级旅游饭店升级后,给予两个星级间差额部分的补助。通过年度星级复核的,分别给予 3 万元、 5 万元、 8 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对新评定为 3C 、 4C 、 5C 级旅居车自驾车营地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得补助的营地 升级后,给予两个级别间差额部分的补助。

第八条 对新建并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旅游民宿升级后,给予两个级别间差额部分的补助。

第九条 对新建并评定为 3S 、 4S 、 5S 级滑雪场的,分别给予5 万元、 10 万元、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滑雪场升级后,给予两个级别间差额部分的补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旅游行业水平,提高克拉玛依旅游形象。对在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自治区、国家级荣誉的集体,分别给予 2万元、 6 万元奖励;对在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自治区、国家级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 0.5 万元、1 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用品(以下统称“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发展。产品在文化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主办的评比中获得市(地州)、自治区、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 2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产品获得自治区、国家级著名商标(品牌、知名商号)称号的,每种产品分别给予 2 万元、 4 万元的奖励。同种产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入驻市级(含)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重点文化企业,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年营业额 50 万元以上的,以合同实际租赁面积为准,按照 0.7元 / 平方米 / 天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周期为 5 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研学基地(营地),发展研学旅游。对经市、自治区、国家级文旅和教育部门评审,获评相应级别研学营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相应级别研学基地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开发研学游新线路产品,经市文旅和教育部门评估,年度参与人数达 2000 人次以上的,给予每条线路 3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推荐的各类各级文化旅游展会、博览会、招商推介会,依据合同及合法票据,按照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人员往返交通及住宿等成本总费用的 50% 对参展企业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第五章 支持引客入克

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 企业和机构团体 以旅游专列、包机方式吸引疆外游客赴克旅游。对组织游客以专列方式(每趟不少于 200人)到我市旅游的 企业和机构团体 ,给予每人 200 元补贴。对组织游客以包机方式(含切位)赴克旅游且超过 50 人(含)及以上的 企业和机构团体 ,给予每人 200 元补贴。获得补贴的 旅游团队必须是由一家旅游企业或旅游机构团体组织,独立成团;且须在克拉玛依市住宿1 晚以上(含1 晚)并游览1 处以上(含1 处)A 级收费旅游景区。

第十六条 鼓励旅游 企业和机构团体 组织疆内外游客赴克旅游。对年度内组织游客超过 10000 人次、 15000 人次、 20000人次以上的 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 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 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旅游团队必须是由一家旅游企业或旅游机构团体组织,独立成团;且须在克拉玛依市住宿1 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1 处以上(含1 处)A 级收费旅游景区。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发克拉玛依辖区范围内一日游、近郊游线路产品,年度组织疆内外游客达到 1000 人次、 2000人次、 5000 人次以上的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分别给予 0.5万元、 1 万元、 2.5 万元补贴。 旅游团队必须是由一家旅游企业或旅游机构团体组织,独立成团;且须在克拉玛依市游览1 处以上(含1 处)A 级收费旅游景区。

第十八条 鼓励 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在旅游淡季(每年的 10月 10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期间)组织疆内外游客赴克旅游。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组织疆外旅游单个团队 10 人以上(含 10人),按 200 元 / 人给予奖励;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组织疆内旅游团队单个 10 人以上(含 10 人),按 100 元 / 人给予奖励。旅游团队必须是由一家旅游企业或旅游机构团体组织,独立成团;且须在克拉玛依市住宿 1 晚以上(含 1 晚)并游览 1 处(含 1 处)以上 A 级收费旅游景点或体验 1 处滑雪场冰雪项目。景区(点)淡季接待游客量(以第三方统计入园人数为准)达到 20000 人次、50000 人次、 100000 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 4 万元、 10 万元、 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高品质文体旅游活动。对在克拉玛依市自筹资金举办演艺演出、大型文旅活动、体育赛事的企业和机构,经评估参与单项活动(体育赛事)的市域外游客(运动员)累计达到 300 人次(含 300 )以上的,给予 3 万元奖励;达到 500 人次(含 500 )以上的,给予 6 万元奖励;达到 1000 人次(含1000 )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

第六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核算规范。按期接受中介机构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工会等组织健全;

(四)近三年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有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规的;

(五)申请单位不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审查监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涉及创建旅游品牌和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奖补项目,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由第三方出具的投资金额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商务合同、相应的文件和证书、发票及其他合法票据等。

(二)涉及引客入克的奖补项目,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度审计报告、活动申请、活动方案、团队合同、住宿发票、景区门票(团体票或景区出具的证明)、活动总结(图文或多媒体方式)。同一项目或旅行团队不重复奖补。

(三)奖补项目每年10 月进行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注册地在克拉玛依市的文化旅游企业、旅游机构团体上报至各区文体旅游局初审,审核通过后由市文体旅游局复审;注册地不在克拉玛依市的旅游企业、旅游机构团体可直接上报至市文体旅游局审核。

(四)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市文旅委有关人员(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终审。

(五)市文体旅游局根据终审意见,将拟补助(或奖励)的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六)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市文体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将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享受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行业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公布前,已执行的政策在原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执行,本政策公布之后,如有矛盾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 , 新克文体旅规〔 2019 〕 1 号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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