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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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 2022 〕 61 号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1 月 29 日(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与流通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棉花市场秩序,落实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措施,引导兵团棉花加工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棉花加工流通体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0 〕 47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经营评价),是指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加工厂基本技术条件、收购加工、入库公检、履行质量义务、据实开具票据、银行信贷、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诚信经营等级。

第三条  诚信经营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分为 A 、 B 、 C 、 D 四个信用等级。

A 级:信用良好。在评价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各类不良行为。

B 级:信用较好。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

C 级:信用一般。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上。

D 级:信用差。在评价期内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不良行为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上。

第五条  诚信经营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工作从当年 5 月 1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

第六条  在兵师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轻微不良行为:

1. 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名单以及上年度诚信经营评价等级的;

2. 未及时、真实、完整填写 “ 一试五定 ” 记录、跟踪检验记录及出厂记录的;

3. 在收购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4. 在加工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予以排除的;

5. 在籽棉垛前未设等级标牌的或等级标牌与棉垛品种、等级不符的;

6. 参加兵团棉花质量追溯的企业,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

7. 存在一般棉花质量、计量违规记录的(如使用不合格的地磅、电子秤等计量器具);

8. 未根据 GB18399-2001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制订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的;

9. 皮棉公检量(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占皮棉加工总量的允差在 ±2%—±4% 之间的。

第七条  在兵师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

1. 棉花收购期间,未实行 “ 一试五定 ” 检验的;

2. 收购籽棉折算皮棉量与实际加工皮棉量、入库公检皮棉量的允差在 ±4%—±10% 之间的;

3. 皮棉公检量(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占皮棉加工总量的允差在 ±4%—±10% 之间的;

4. 对籽棉代收点没有履行管理义务,代收点没有及时向棉农出具与实际相一致收购票据的;

5. 不按国家标准唰唛及悬挂、打印条码的;

6. 未及时将相关籽棉、棉籽交售信息录入,并上传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或者恶意删除加工数据的;

7. 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未如实填写,以及籽棉收购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

8. 发生 2 起及以上有效质量问题投诉或质量问题反馈的;

9. 在棉花收购加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被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视为重大不良行为的除外);

10. 棉农投诉,经核实棉花加工企业存在 “ 打白条 ” 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11. 经查实收购超杂棉(机采籽棉超 12% 、手摘籽棉超 5% ),未单独堆垛、加工、组批的;超水棉(机采籽棉达到 12% 及以上、手摘籽棉达到 10% 及以上),未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的;

12. 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到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兵师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重大不良行为:

1. 对其籽棉代收点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代收点在收购过程中严重违规,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2. 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不如实填写,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3. 故意篡改棉花品质、重量(衣分、水分、杂质等)数据或条形码等信息的;

4. 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存在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国家税款和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等情况的;参与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

5. 直接参与、操纵 “ 转圈棉 ” ,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6. 虚打、空打条形码,参与 “ 转圈棉 ” 的;

7. 挪用、套用棉花条码信息系统生产加工棉花的;

8. 违规混收地方和兵团棉花,造成棉农无法享受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的;

9. 拖欠棉农售棉款和恶意逃废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贷款的;

10. 未及时上传数据,恶意扣水杂等坑害棉农,造成严重影响的;

11. 收购籽棉折算皮棉量与实际加工皮棉量、入库公检皮棉量的允差在 ±10% 及以上的;

12. 皮棉公检量(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占皮棉加工总量的允差在 ±10% 及以上的;

13. 通过修改籽棉交售系统数据、故意修改衣分、重量等数据变相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调整数据对账核查允差范围的;

14. 将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被污染籽棉、僵桃棉及不孕籽回收棉与其他籽棉混合收购、加工、组批的;将手摘棉和机采棉,早期籽棉与晚期籽棉,不同质量指标的籽棉(如马克隆值、长度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将长绒棉与细绒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

15. 通过故意克扣衣分、重量或压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收购价格的;

16. 经审查,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核查不合格的;

17. 存在伪造、变造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或结论行为的;

18. 未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19. 违反相关规定,收购贷款宽打窄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

20. 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1. 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严重棉花质量问题的;

22.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在整改期限内,对于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涉案涉诉未查实的,当年度不予评定信用等级,查实后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

第十条  诚信经营评价实行等级管理。

(一) A 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表彰、宣传。

(二) B 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一般支持。

(三) C 级信用企业

1. 进行跟踪督导,并采取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期整改、定期报告等处理措施;

2. 自评定为 C 级信用企业当年起,连续 3 年内累计 2 次被评定为 C 级信用企业的,降为 D 级信用企业;

3. 之前被评定为 D 级信用企业,重新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公示范围的,纳入 C 级信用企业管理。

(四) D 级信用企业

1. 进行重点监控, 2 年之内不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并在各媒体向全社会曝光;

2. 开具发票不作为兑付补贴有效票据,向 D 级信用企业交售籽棉的棉花种植者不能领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3. 失信记录经审核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

4. 累计 2 次被评定为 D 级信用企业,禁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

5. 评为 D 级信用的企业变更法人、企业名称的,变更后企业信用等级及原法人信用不发生改变。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挂钩。评为 D 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新年度担任其他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代表人、负责人的,对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二条  上年度经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于次年 3 月 1 日 —3 月 31 日期间向企业所在师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

第十三条  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填写《兵团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于次年 3 月 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报告提交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市场监管局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汇总,并在门户网站http://sjj.xjbt.gov.cn/ 等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企业对公示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中反映。

第十四条  师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次年 4 月 30 日前报兵团市场监管局;兵团市场监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兵团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举报和异议事项进行受理、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参评企业在诚信经营评价过程中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 2021 〕 75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2. 兵团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附表 1

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登记表

附表 2

兵团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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