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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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推进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施方案 》 的通知

备地 ( 市 ) 行 署 ( 人 民政府 ) , 自 治 区 备委 、 办 、 《西藏自治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 现 印发给你们 , 请 实。

西藏自治区关于推进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 实 施积极应对人 口 老龄化国家战略 , 加 快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结 合我区实际 , 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深 入贯彻落实党的 二 十大及中央第七次西藏 工 作座谈会精神 , 全 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 工 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 聚 焦 “ 四件大事” 聚力“ 四个创建” , 坚 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 , 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 , 坚 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 , 坚 持 “ 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 工作原则 , 按 照“ 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 ” 要求 , 加 快建成覆盖全区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 不 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 , 旨 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 , 包 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 “ 十四五 ” 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 — 2—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工作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见 附件 ) , 制 定发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 , 且 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自治 区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力争到 2025年 , 基 本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基本健 全 ,服务清单不断完善 , 基 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 区 老年人。 〔 责 任 单位 : 发 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 生健康委、旅游发展 厅 、 退役 军 人厅 、市 场监 管 局、医保局、残联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各 地 ( 市 ) 行 署 ( 人 民 政 府 ) 、 县 ( 区 、市 ) 人民政府 ( 下 同 , 不 再列出 ) 〕

估标准 , 开 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推 动评估结果备部 门互认 , 按需使用。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 , 推 进跨部 门 共享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保障等信息 , 建 立困 难老年 人 精准 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 , 细 化与常住人 口 、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 , 逐 步 实 现从“ 人找服务 ” 到 “ 服务找人 ” 。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 识 别 、 待 遇 享 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 , 加 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 ( 责 任单 位 : 发 展 改 革委、 经 济和 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年人定期探访关爱制度。依托村 ( 居 ) 民 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 , 及 时排查特殊困难老年人 , 针 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探访关爱服务。着力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居家适老化等服务需求。 ( 责任单位 : 区 党委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 业 农村厅、 卫 生健康委、残联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协助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 以 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 责 任单位 : 民 政厅、财政厅、 卫 生健康委、全融监管总局西藏监管局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政厅关于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 藏 民发〔 2021〕 132号 ) 要 求 ,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目标 , 推 进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 , “ 按照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结果 , 三 星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5万 元 /家/年 , 四 星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10万 元 /家 /年 ,五星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15万 元 /家/年 ; 按 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 , 自 理老年人 200元 /人 /月 , 半 失能老年人 300元 /人 /月 , 失 能老年人 500元 /人 /月 ” 标准 , 落 实养老服务运营补贴、服务对象补贴制度 , 补 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 彩 票公益金予以适当支持。对 — 4—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 , 不 区 分 经 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 责 任 单 位 : 民 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的通知 》贴和老年人 “ 两项 ” 补贴的老年人按照自治 区当 年补贴标准增发10%的 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60%, 地 ( 市 ) 、 县 ( 区 、市 ) 财 政备承担 20%。 ( 责 任单位 : 民 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 , 享 受小微 企业 等税收优惠政策 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等社 区 家庭服务 业 的养 老 服 务机构 , 按 照规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落 实各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 落 实养老服务机构用 电、 用水 、 用 气、用热 享 受居民价格政策 , 不 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 理 由拒 绝 执 行相关价格政策。 ( 责任单位 : 发 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按职 责分 工 负责 )

务、协调指导、评估认 证 等方式 , 鼓 励 社会 力 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 , 为 居家老年人提供 “ 五 助 ” 等 上门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 企业 实行规模化 、网 络 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 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 , 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完善 “ 五 社联动 ” 机制 , 大 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 , 积 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 ( 责 任单位 : 发 展 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划、建设、验收、交付 “ 四同步 ” 机制 , 按 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 1平 方米的标准 , 分 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健全民政部门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审核和竣 工 验收机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完整绿色社区创建等 , 通 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 逐 步完善 “ 一刻钟 ” 居家养老服务圈。 ( 责 任单位 : 发 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展养老服务的 , 相 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办理土地用途改变等手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 ,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租 赁 ) 或 转让的 , 在 原土地用途符合国上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 允 许补缴土地出让金 ( 租 金 ) , 办 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 , 兴 办养老服务机构 , 经 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 从 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 1年 以上的 , 5年 内主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 责 任单位 :发展改革委 )

养中 心 床位使用率 , 拓 展供养服务范围 , 在 保障特 困人员 集中供养的基础上 , 明 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 , 重 点为 经 济 困难的 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提供低偿托养服务 。 现 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 符 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 公 办养老机构的 , 同 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 ( 责 任 单 位 : 民 政厅、退役军人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 , 持 续对有集中供养 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现集中供养。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基础上 ,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 心 可 逐 步拓 展 供养服 务范围 , 将 空余床位向社会有偿开放。 ( 责 任单 位 : 民 政厅 、市 场监 管 局按职 责 分工负责 )

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文化娱乐 、法 律维 权、交通接送等上门、日托服务。 ( 责 任单位 : 民 政厅 )

心为基础 , 统 筹引导社区服务中心 ( 站 ) 、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 整 合社区各类闲置资源 , 支 持发展集中管 理运 营 的社区嵌入式、小型化、连锁化、带护理型床位的 日 间 照 料机构 , 鼓 励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 “ 五 助 ” 等基本 服务。 ( 责 任单位 : 发 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 卫 生健康委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造 , 补 齐基础设施短板。支持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 , 增 加护理型床位 , 不 断完善养老服务功能。通过西藏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标准实施推广 , 持 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 ( 责 任单位 :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长期使用权、符合改造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 , 没有纳入拆迁规划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 有条件的地 ( 市 ) 可 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家庭 , 结 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责 任单位 : 民 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残联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的基本需求和使用习惯 , 降 低老年人应用智能技术难度 , 保 留老年人熟悉的线下服务途径 , 保 障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困难的老年人基本需求 , 为 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 努 力消除 “ 数字鸿沟” 。 ( 责 任单位 : 经 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心等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 , 利 用农村闲置的集体用房、厂房改造成养老服务场所 , 开 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 ( 责 任单位 : 发 展改革委、民政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发挥农村幸福院作用 , 为 农村老年人、困难残疾 人 提供健康指 导、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康养康复、定期巡访、应急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务 , 为 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提供 良 好 条件。 ( 责任单位 : 发 展改革委、民政厅、乡村振兴局、残联按职责分 工 负责 )助等服务 , 条 件允许的地方探索提供低于市场价格 的“ 五助” 等服务 , 使 农村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 照 料和更好的关爱 服务。 ( 责 任单位 : 民 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持续实施养老服务 人 才 技能培训工作 , 组 织养老服务机构、社会 组织、红十 字 会等开展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 工 作者培训 工 作 。推动 养 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建 立 养老护 理 员 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适时举办养老护理员职 业 技能竞赛 , 开 展 养 老护理员褒扬活动。培养老年社会 工 作专 业人 才 。 将养 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 支 持社会 工 作服务机构 开展 特 色 养 老服务。 ( 责 任单位 : 教 育厅、民政厅、财政厅、 人 力资 源 社会保障 厅、红十字会按职责分 工 负责 )

养老合作。强化医疗 卫生 与养 老服务衔接 , 推 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逐步建立签约服务 , 推 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 建 立共建共享资源等合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康复室、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月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方式建立急救、医疗转诊等合作机制 , 为 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 责 任单位 : 民 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 工 负责 )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 建 立备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 强 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 确 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 对 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培育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 , 组 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 责 任单位 : 公 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全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务政策宣传解读 , 积 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 , 广 泛凝聚社会共识 , 充 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 , 提 前做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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