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建〔2021〕2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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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建〔2021〕29 号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溪县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房屋征收机构:

为提升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加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管理,我局制定了《安溪县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4 月7 日(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泉州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泉建综〔2019〕193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我县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提供劳务服务的中介机构,适用本规定。

二、责任和义务

(三)在本县从事房屋征收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息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县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未取得省住建厅备案证书或未经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登记的,不得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活动。

(四)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申请信息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工作人员名册及其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证明;

(4)工作人员接受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信息登记材料齐全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我县将根据公布名单进行选择。

(五)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等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 日内向原信息登记部门申请信息登记。未申请变更信息登记的,不得以变更后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等从事房屋征收补偿活动。

(六)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房屋征收业务再教育培训。

我县将逐步建立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单位业务水平综合评价体制,促进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

(八)各房屋征收项目向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应当就以下几方面内容提供服务:

(1)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认真宣传贯彻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调查登记、征收法律程序咨询、起草补偿安置方案、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管理补偿安置档案等服务。

(3)了解征收项目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征收矛盾纠纷隐患,确保征收工作平稳进行。

(4)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

(5)购买服务单位依法交付的其他任务。

(九)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1)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按程序规范操作。

(2)严禁与被征收人串通、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违规操作;严禁接受和索要被征收人财物、宴请、娱乐或其他消费活动。

(3)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房屋征收业务。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因工作需要聘请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从事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的,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总费用超过30 万元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 万平方米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征收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原则上实行综合评分法。

(十一)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当提供与房屋征收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征收工作人员服务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 万平方米(不含3 万平方米)的,应配备不少于3 名工作人员;3 万平方米以上(含3 万平方米),每超过2 万平方米,应当增配工作人员不少于1 名。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得指派未经业务培训的工作人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咨询、商谈、协议签订及回迁等具体业务活动。

(十二)房屋征收实行征收项目负责人工作责任制。房屋征收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5 名。除本规定第七条外,房屋征收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信息平台的操作,并经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部门组织考核认可。

被确定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可以凭购买服务主体的委托书和经报备的服务合同向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协议网签、数据统计端进行系统操作。

(十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及委派的工作人员名单报我县住建局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部门备案。

(十四)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承接的房屋征收项目业务,不得接受单位和个人挂靠。

三、监督管理

(十五)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房屋征收服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房屋征收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六)建立并实行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信用等级评定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进行划分认定。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包括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评价、业务综合水平评价、规范经营情况评价和服务质量水平评价等方面。

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情况记录机构的信用档案,并作为承揽业务的评分要素。

(十七)安溪县住建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实施量化评分、信用评价。

房屋征收项目结束后,购买服务部门应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水平进行评价,并及时上报市、县房屋征收部门。

(十八)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的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的投诉件应当及时查实、处理。

(十九)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一月份、七月份分别在全市统一的“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公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量化评分、信用评价排序结果。

(二十)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对市、县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

四、奖惩措施

(二十一)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差异化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公开招投标的量化评分标准之一。

(二十二)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房屋征收服务企业,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承接房屋征收劳务服务总费用不超过30万元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 万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业务。

(二十三)对信用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予以约谈。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列为“黑名单”。

将信用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列为下一评价期间不定期检查重点监管对象。

(二十四)对被列为“黑名单”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限制参与下一评价周期内承接新的房屋征收服务业务。

五、附则

(二十五)本规定自2021 年5 月1 日正式施行,由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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