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 2021 〕 99 号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机构
评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
根据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莆工改办〔 2019 〕 3 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实施意见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投资项目前期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2017 年第 9 号令)、《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2018 〕 623号)、《福建省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莆工改办〔 2019 〕 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体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为发改部门受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提供前期咨询和评估咨询等服务的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下称 “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 ” )。
二、适用事项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评估和咨询等服务事项。
三、承诺时限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落实服务时限承诺制度,根据行业规范和服务事项难易程度,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在承诺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前期咨询、评估咨询等工作。
承诺时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听证等时间,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基础资料造成的延误。
四、责任义务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完成咨询任务,服务态度好;
(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和检查;
(四)接受委托后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基础材料;
(五)对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以重点项目报建或开工的时限要求安排服务时限,集中技术力量、提供重点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如期顺利报批。
五、评价登记
评价以 “ 客观、公正、适用 ” 为原则,按照 “ 定量与定性 ” 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组三方评价,实现对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动态评价。实行 “ 一事一评 ” 的评价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项目报建办结手续以及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组向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的同时,填写提交相关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表(附件 1 、 2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办理项目报建办结手续后,填写相关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表(附件 3 ),并形成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汇总表(附件 4 )。
(一)评价总分为 100 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效率( 15分)、服务收费( 5 分)、服务态度( 10 分)情况进行评价,分值为 30 分。
2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提交评审成果质量( 10 分)、修编质量( 10 分)、修编时限( 10 分)情况进行评价,分值为 30 分。
3 .发改部门负责对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成果质量( 15 分)、编制时限( 15 分)、规范服务( 10 分)情况进行评价,分值为 40分。
(二)根据评价分数将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信誉等级分为五星,五星最优一星最末,分数在 90 分(含)以上的为五星,分数在 80分(含)至 90 分的为四星,分数在 70 分(含)至 80 分的为三星,分数在 60 分(含)至 70 分的为二星,分数在 60 分以下的为一星(业绩信誉不良,下同)。
(三)咨询中介服务机构提供项目咨询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该项目业绩信誉评价直接为一星:
1 .由于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导致项目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项目咨询所需资料并造成项目前期工作延误的;
2 .由于文本编制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3 .咨询成果发生重大失误的;
4 .完成咨询服务超过承诺时限 20% 的;
5 .文本编制超出选址意见书划定的红线范围的;
6 .因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原因,导致总投资概算核增幅度超过估算的 10% 或同一阶段文本评审后需要重新进行专家技术审查;
7 .累计 2 次拒绝接受委托单位及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组对编制文本合理修改要求的;
8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9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导致委托单位严重受损的。
六、激励与处罚
评价结果按月度推送到 “ 信用莆田 ” 门户网站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年底对每月业绩信誉评价结果进行年度汇总。
对年度评价结果全部为五星的单位,在 “ 信用莆田 ” 门户网站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上予以通报表彰,供项目建设单位择优选择。
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一星 2 次及以上的单位,列入 “ 失信名单 ” ,在 “ 信用莆田 ” 门户网站失信名单专栏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上予以曝光。对 “ 失信名单 ” 内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清退淘汰,清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清退期为一年,期满后经申请认定符合入驻要求后方可重新入驻。
七、法律责任
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发改部门将上报国家和省工程咨询协会处理:
(一)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的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三)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四)泄露委托方的技术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篡改数据、伪造数据或业务资料等行为的;
(六)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无故刁难、索要服务合同约定报酬外的费用;
(七)向项目评审专家、审批部门和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组的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八、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莆发改〔 2018 〕 257 号)同时废止。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己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九、 本实施意见由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 各县(区、管委会)中介评价工作可各按县(区、管委会)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 1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表(项目建设单位)
2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表(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组)
3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表(发改部门)
4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汇总表
附件1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表
(项目建设单位)
附件2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表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组)
附件3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表
(发改部门)
附件4
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业绩信誉情况评价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