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关于印发《漳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既有住
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建审〔2021〕5 号芗城区人民政府、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宜居水平,加强对增设电梯工作的管理,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经市政府同意,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漳州市城市管理局、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联合制定了《漳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漳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
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21 年4 月28 日漳州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宜居水平,加强对增设电梯工作的管理,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 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进一步优化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含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和项目总平规划及使用现状进行综合考虑。
(二)对于已经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包括不得破坏梁柱、公用楼板结构等。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 号)的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产权面积和业主人数计算方式详见《产权面积和业主人数计算方式》(附件1)。
(三)无法满足《申请增设电梯住宅楼有关条件》(附件2)规定情形的住宅楼不得申请增设电梯。
(四)增设电梯临城市一级主干道或重要景观节点时,原则上应设置在临街背面,外立面方案应先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
(五)增设电梯层数、层高应同原住宅楼自然层。
(六)增设电梯与建筑间连廊进深原则不大于2 米,因建筑平面或结构限制可适当增加。
(七)出入通道利用原有楼梯平台、公共走道等公共交通空间或原有阳台,且满足《免于规划审批的三种类型》(附件3)情形之一的免于规划审批。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
(五)财政补贴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书面委托部分业主或第三方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申请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可列入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成本。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 。 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消防安全、日照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经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认可),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按流程要求征求业主意见(附件4),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且对此进行公证。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初步方案经公示后,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属地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电业、燃气、电信网络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审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邀请市政、园林、供排水等部门参与踏勘。参与单位当场签署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未出具书面意见视同同意。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附件3 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书。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 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报告书,合格书或报告书均可作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依据。各方责任主体应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纳入审查内容。
(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委托具有房建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向住宅所在地的住建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增设电梯的质量监督申报及安全监督申报手续不再单独申报,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申报材料同步整合至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中,实行一次申请,住建部门同步安排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一)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二)调解机制。 强化社区居(村)委会一线化解矛盾纠纷职责,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增设电梯全过程业主间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需引导业主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化解业主间增设电梯的相关矛盾。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必须做好维稳工作。
九、财政补贴标准及程序
(一)补贴时间和范围
本意见实施有效期内,按照本意见规定增设电梯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给予资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除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10 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 万元人民币。
(三)补贴程序
原《关于市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漳建房〔2017〕109 号)文件自2020 年9 月21 日起,有效期延续至本意见有效期届满,补贴程序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十、职责分工
(一)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及竣工验收备案下放到芗城区、龙文区相应部门办理,两区承接后应及时指派业务骨干进驻中心受理办件。
(二)市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本意见及工作实际,调整相关审批申请材料及手续,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等应充分履行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责,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矛盾化解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漳建房〔2017〕105 号)、《关于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漳建房〔2017〕111 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出台前,该两份文件继续有效执行。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本市之前出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产权面积和业主人数计算方式
2.申请增设电梯住宅楼有关条件
3.免于规划审批的三种类型
4.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流程图附件1
产权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四、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附件2
申请增设电梯住宅楼有关条件
一、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不得低于现状日照时间,受住宅增设电梯影响后,该住宅楼增设电梯不得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但经告知,相关全部利害关系人仍书面同意增设的除外。
二、增设电梯后,电梯与相应周边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同时建筑间距需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若确实无法满足的,则需征得因增设电梯导致建筑间距不足的相邻建筑业主同意。若周边为非住宅类建筑,应征得建筑产权所有人同意。
附件3
免于规划审批的三种类型
一、增设电梯与原楼梯平台或与原建筑外墙相连的,电梯门与平台一侧或与原建筑外墙相接距离不大于2 米(图一);附图相应修改如下:
图一
二、增设电梯与原公共走道相连的,电梯门或与公共走道一侧相接、或与公共走道远侧距离不大于2 米(图二);
图二
三、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公共交通单元,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住宅已有阳台相连的,连廊进深不大于2 米(图三)。
图三附件4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