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2021〕12 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宁县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周宁县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4 月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
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细则督促各乡镇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并结合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奖惩机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乡(镇)森林防灭火主要职责
第三条 各乡镇要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完善森林防灭火网格化管理制度,发挥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的积极作用,统筹调度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主要领导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负总责,主要做到:
(一)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灭火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谋划和综合保障;
(三)及时发现解决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承担本辖区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的扑救指挥工作;
(五)按要求建设本辖区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保持队伍人员稳定;
(六)建立本辖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
第五条 各乡镇分管领导要协助乡(镇)主要领导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主要做到:
(一)贯彻落实乡(镇)主要领导工作部署并督促落实;
(二)制定本乡(镇)森林防灭火工作预案并加强演练;
(三)管理本辖区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库;
(四)制定扑火队伍培训计划,按要求组织开展培训,提升队员自我保护意识和灭火能力素质;
(五)制定辖区护林员、村级网格员巡防计划,及时报告火情险情;
(六)本辖区森林火灾险情的早期处置及报告;
(七)报告跨乡(镇)辖区的火情火险,做好沟通协调,商定共同扑灭方案;
(八)制定森林防灭火器材维护配备计划。
第六条 各乡镇林业站负责人要协助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主要做到:
(一)贯彻落实乡(镇)党委、政府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开展乡(镇)森林防灭火演练;
(三)开展扑火队伍培训,提升队员自我保护意识和灭火能力素质;
(四)督促本辖区护林员、村级网格员落实巡防责任,及时报告火情险情;
(五)辖区森林火灾险情的早期处置及报告;
(六)管理维护好森林防灭火器材,确保运转正常,可随时投入抢险。
第七条 各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护林员共同对本村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主要做到:
(一)因地制宜逐人明确具体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建立村级森林火灾防控网格;
(二)掌握责任网格内森林防火重点部位情况,重点掌握农林交界处田地、零散坟头、寺庙(祭祀场所)、电油气设施、水源等分布及主要关联人员情况;
(三)开展责任网格内森林防火日常宣传教育,重大节假日、高森林火险等级时段等敏感时期对责任网格内重点部位涉及人员开展“面对面”式提醒,加强防范,消除隐患;
(四)防火期应不间断在辖区开展防火巡护,及时掌握责任网格内森林火情信息并向所属乡(镇)和县森防办值班室报告。
第三章 奖惩机制
第八条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效果明显的乡(镇),按下列条件予以表扬:
(一)当年内森林受害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未发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含一般火灾,下同)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予以表扬;
(二)连续三年达到上述控制指标要求的,由县政府予以表扬。
第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予以表扬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法规,在预防森林火灾、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培养防火、灭火技术人才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成绩。
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连续三年被评为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先进单位或个人,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县政府予以表扬。
第十条 奖励原则及报批流程:
(一)奖励原则: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及时适当;保障获奖者合法权益。
(二)各乡镇推荐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先进单位或个人,并如实填写“森林防灭火先进事迹申报表”,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批。
(三)报县政府表扬的森林防灭火先进单位或个人,由所在乡(镇)提出意见,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级森林防灭火先进单位或个人,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推荐,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条款依法进行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野炊、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批准,擅自在林内(含林缘一百米范围)试炮、爆破、烧灰烧荒等生产性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三)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
(四)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五)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核实,由县政府对该乡(镇)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一)森林防灭火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措施不到位的;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制定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发布禁火令后未禁止野外用火的;
(三)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引发火情热点、森林火灾的。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灭火和火灾扑救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查核实,由县政府对该乡(镇)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二)未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发生森林火灾后,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的;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离岗,高森林火险天气对林区和火灾多发区未组织巡逻队进行火警巡查工作的。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灭火和火灾扑救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查核实,由县政府对该乡(镇)通报批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300亩以上或过火时间超过4 小时,请求县级专业队参与扑灭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多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累计达300亩以上;
(三)发生森林火灾,不服从指挥或处置指挥不当,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五)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
第十五条 各乡镇发生森林火灾,县、市级森林消防力量参与扑救的,根据以下情况扣除县对乡(镇)拨补经费:
(一)发生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且延烧6 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一次扣除2 万元;
(二)发生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且延烧12 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一次扣除3 万元;
(三)发生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且延烧18 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一次扣除5 万元;
(四)发生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且延烧24 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一次扣除10 万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统计各乡镇森林火灾,汇总需扣除经费情况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扣除并统筹用于当年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森林火灾案件及肇事者要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