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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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

宁地金监发〔2021〕164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

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金融局(办),各融资担保机构,宁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现场

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融资担保公司属地现场检查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有效维护地方金融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办规发〔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推动建立全区融资担保公司属地现场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区外融资担保公司来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章 检查事项

第七条 现场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审批事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在宁设立分支机构;

(三)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总经理)、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四)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及时报告。

(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开展的检查内容。

第八条 现场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治理机制事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运行制度;

(三)是否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现场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运行事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融资担保公司名义或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二)是否存在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是否存在受托投资;

(四)是否按照规定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五)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六)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

(七)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是否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关联方融资担保业务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八)各项准备金提取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九)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反担保,是否依法办理;

(十)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规定;

(十一)是否按照要求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及重大风险事件;

(十二)非现场监管系统填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提交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十三)是否经营其他未经批准或违法违规的业务。

第十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日常监管重点和临时确定的专项检查内容纳入现场检查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现场检查,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常规性现场检查的方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现场检查全区2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委托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每年对属地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实施一次现场检查。

专项现场检查,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发现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门性现场检查的方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采取指定检查、交叉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组织实施。

临时现场检查,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紧急情况、举报线索、非现场监测的疑点问题、风险隐患等,组织开展随机性现场检查的方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委托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实施临时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应当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认为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不适于参加现场检查的,应当回避。

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要求检查人员回避。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检查对象所提回避申请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予以回复。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检查人员应当暂停参与现场检查工作,但临时现场检查除外。

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现场检查或者专项现场检查,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临时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询问检查对象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三)检查检查对象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查人员可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方的情况说明、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实施定期现场检查或者专项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内容,检查对象确认无误的应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实施临时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要求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签署《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时,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情况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检查对象按照要求及时披露。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前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措施,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及时送达检查对象,并要求其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章 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制发该通知书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要求的具体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长效机制等内容。

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其整改结果出具评价意见。

第四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情形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检查对象有违反《条例》第五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果公布之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依规定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六)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一经发现,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设区的市、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融资担保公司出资人单位(部门)。

第三十条 非公司制的融资担保机构、外商投资的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编号:XXXX

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XXXX(融资担保公司全称):

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现要求你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整改,限期XX个月完成。请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我局将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直至整改完成恢复常规性检查。

特此通知。

XXXX(监管部门名称)

XXXX年X月X日

附件2

编号:XXXX

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检查对象

检查项目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确认事实

签名确认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组长签名:

日期:

被检查公司公章:

被检查公司负责人签名:

日期:

附件3

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1.检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降费让利政策等相关文件和措施情况(担保台账、会议纪要、评审资料等)。

2.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

3.担保注册资本金凭证、资本金增减变化情况及核准批文,是否涉嫌抽逃资本金。

4.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等,变更名称、变更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融资担保公司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4.担保业务明细表(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台账。现场抽查保前调查报告、审核审批手续、贷审会记录、保后检查跟踪记录,担保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客户业务档案。

5.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的实收资本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客户保证金台账及保证金专户明细账、担保费收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所有账户XX年XX月和XX年XX月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明细账、财务报表、公司完税凭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税务代理审计报告或税务稽查报告,近期企业征信报告,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等。

6.检查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是否存在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是否存在受托投资。

7.检查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是否合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本条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8.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是否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关联方融资担保业务是否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是否按规定时限要求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9.检查各项准备金提取是否合规。

10.检查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反担保,是否依法办理登记。

11.检查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12.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及重大风险事件。

13.检查担保业务监管系统填报是否真实准确,监管系统软件的使用熟练情况。

14.经营其他未经批准或违法违规的业务。

15.档案管理情况。

16.党员花名册及党组织建设情况。

17.现场检查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附件4

编号:XXXX

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通知书

XXXX(融资担保公司全称):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2018〕1号)和有关监管规定,拟于XX年XX月XX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将检查通知书送达你处,请你公司高度重视,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作为负责人,具体负责现场检查的协调、沟通和联络工作,积极配合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请公司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等熟悉公司运营的人员在场。在检查组进场前将《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中所列材料准备妥当,协助完成本次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组成员名单:

检查组组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监管部门名称)

XXXX年X月X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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