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8: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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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银水发〔2021〕53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整改提升有关工作,规范取用水行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结合各市县区整改进展情况,现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宁水资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宁水资发〔2021〕3号)


银川市水务局

2021年7月28日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2020年4月,水利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宁水法资发〔2020〕16号),在摸清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的基础上,全面启动整改提升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整改提升有关工作,规范取用水行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要求,结合各市县整改阶段反馈问题,水利厅制定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整改提升思想认识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是着力解决取用水管理问题,全面贯彻中央新时期治水思路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严格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实地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沿岸省区发展情况,并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济南主持召开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指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形势严峻,水资源严重短缺,要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决遏制违规取水用水。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重要性,杜绝侥幸、直面问题,以坚决的态度和勇于担当的精神,切实把“两个维护"落到实处的高度,把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引向深入,推动取用水突出问题的解决。

  二、压茬推进,准确把握整改提升各阶段的重点任务

  专项整治涉及的问题数量庞大、任务艰巨,要统筹安排,把握工作节奏,切实把专项整治问题整改工作抓细抓实。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取水口核查登记结果,将问题细化至每一处取水口,倒排工期,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建立自身整改台账。同时修改取水工程核查登记系统平台信息,于7月31日前经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审定后上报水利厅备案。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落实“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为主线,对行政区取用水量是否符合管控指标要求进行复核确认,对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经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于9月30日前报水利厅备案。

  三、坚持依法整改,严把问题整改政策界限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问题认定和整改阶段,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问题认定和整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切实做到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要按程序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整改依据、整改标准和时限要求。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整改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在有序整改方面,要区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安排问题整改时序,做到分类妥善处置。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对于超载治理或超管控指标取水等情况,需要分阶段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有序整改。水资源超载地区或超管控指标取水地区开展相关项目问题整改工作时,要按照先准入、分阶段有序退出的原则进行整改。需分阶段压减水量或分阶段退出的,按相应阶段发放取水许可证,分阶段整改到位。后续监管和治理措施要持续跟踪到位。要妥善处理矛盾,防止“一刀切"。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干部队伍的重大政治考验。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着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专项整治整改提升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按照“水利厅总负责、市县水务局抓落实"的要求,层层落实工作主体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问题整改提升工作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整改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要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和有关任务,实行项目化推进,逐个倒排工期、细化措施,确保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利厅。

  五、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水利厅将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并将整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河长制进行通报。对在整改工作中组织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并依法问责。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所辖县(区)的督促指导,对于重点问题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各市县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水利厅关于印发〈黄河干流宁夏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法资发〔2021〕20号)有关精神推进整改工作。整改提升工作将纳入本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宁水法资发〔2020〕16号)要求,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水利厅取水工程核查登记工作小组。

  联系人:周嘉伟联系电话:0951-5552270

  电子邮箱:sltszc@163.com

  附件:1.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水利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略)

  3.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7月12日


  附件1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做好我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取水许可问题的有关处置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问题。

  1.超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取水问题。对超水资源管控指标的取水问题,各地市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方案应统筹安排区域内所有取水项目,明确区域取用水量压减目标;提出拟采用的节约用水、水源替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取用水监管等措施;制定分期分批压减取水项目和取用水量的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主体。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已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许可水量,对于近三年实际取水量小于许可水量的重新核定许可水量,收回空余水量指标。有条件置换水源的,在分水源取水总量不突破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要尽快立项建设水源置换工程。收储指标或水源置换指标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合理配置工业、农业、生态用水。仍超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按照“限批"原则,制定取水口关停方案,工业企业用水通过市场化交易解决,将许可总水量控制在区域红线指标内。

  2.城乡供水工程水源地取水工程的取水问题。水源地取水工程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且现状仍在取水的,全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备用水源应办理取水许可证。已停止取水的可采取封堵、关停取水口或转为水文监测井。

  3.黄河干流取水口的取水问题。凡是在黄河干流直接取水用于河道外生产用水的永久性取水设施均需办理取水许可。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督办整改。取水用于河道内滩地的取水工程(设施),先纳入计划用水管理,配套安装计量监测设施。临时、应急取水的暂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取水量指标控制在各市县总量指标内,由各市县统筹解决指标。对于黄河干流上权属不清的取水设施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权属部门,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4.灌区农业灌溉机井的取水问题。农业灌溉机井要区分常规水源机井和抗旱应急水源机井。常年取水或作为灌溉主水源的机井要全部列入常规水源机井进行管理,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补充灌溉或干旱年份应急抗旱取水灌溉的属于抗旱应急机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应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应急机井管理台账和用水台账进行规范管理。对于农业灌溉井间距较小的区域,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是否存符合地下水管控指标和管理要求,提出机井布设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否则一律关停。

  5.其它。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原则上要全部关停,如有水质应急备用等特殊取用地下水要求的,应严格进行论证审批;水库内取水的按照直接在河流取水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对于工业企业已破产、停产或权属不清的取水工程,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企业已破产的应直接注销取水许可证;权属不清且没有明确取水主体的应依法关停取水设施。住宅小区、公园等的绿化机井允许使用浅层地下水,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安装计量设施。

  (二)已办理取水许可证但逾期未办理延续。

  取水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申请,仍继续取水的,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重新办理申请取水手续。取水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如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水源、取水规模、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以及取退水影响等未发生变化,且区域水资源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简化材料要求,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三)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取水,但未按规定及时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但未按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申领取水许可证。逾期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按无证取水处理。对于取水事项有较大变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按程序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逾期失效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取水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批准的取水指标通过水权转换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的,需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完成水权转换或水权交易手续,否则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除以上情况外,取水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未按照文件批准决定执行的,或取水事项有较大变化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四)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方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支撑文件,按照《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补办取水权转让申请审批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五)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手续。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许可事项发生改变但未履行有关手续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建设项目的取水权人或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由取水权人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简化程序,直接审批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对取水量、取水地点等变化较小或取水口数量、取水量减少,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按变更程序办理,直接审批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否则,取水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按程序申领取水许可证。

  (六)超许可水量、超计划水量取水。

  对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的,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依法整改;确需增加取水规模的,对增加取水规模较小,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可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应重新申请取水。

  二、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有关处置

  (一)取水申请人资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申请人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界定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执行。

  2.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提出取水申请;对未设置管理单位的,由地方水行政管主管部门确定申请人,待管理单位确定后,办理取水权移交手续。

  3.对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并交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取水工程,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农民共同使用的取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水申请;对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际使用管理并取水的,由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取水申请手续,并提供工程使用协议等有关证明文件;对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建设管理或者受托管理的取水工程(设施),可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取水申请。对于个人或者合伙兴建的取水工程(设施),由个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推选的代表人提出取水申请。

  4.对于两个以上取水单位或个人共同取水,拟共同享有取水权的,可以共同提出取水申请。

  5.对于小型农村饮水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小型农业灌溉工程等取水工程(设施),有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提出取水申请;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实际取水单位和个人或者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单位提出取水申请。

  对位于同一乡镇或者行政村内使用同一水源,取水规模较小、取水用途相同且具有上下游、左右岸等一定关联性的小型农村饮水工程、小型农业灌溉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小水电站、水井(群)工程,可由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其他管理组织(单位)按照同一类型适度打捆形式提出取水申请。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申请人在提交取水申请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表),作为申请取水许可的要件。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次整改提升的工作实际,对部分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作出如下规定。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申请时应对项目的主要的用水环节、用水指标、节水情况及近五年取水量进行说明,编制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后(2002年5月1日之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

  2.对于在建项目,建设项目施工期施工生产和生活用水,项目运行期生活和消防、绿化等其他辅助用水等,需要单独建设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的,应与主体工程一并提出取水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3.按照水利部最新要求,建设项目取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1)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

  (2)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建设项目;

  (3)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灌区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生态补水工程(河道外用水的)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属于(2)(3)两种情形的,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属于(1)情形的,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详见附件)。

  位于同一行政村内取水规模较小、取水用途相同且具有上下游、左右岸等一定关联性的小型农村饮水工程、小型农业地表水灌溉工程,以及取水规模较小的农业灌溉取水井(群)的打捆项目,要按照工程个数,逐个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三)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

  1.审批。

  (1)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取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召开技术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结合其他取水申请材料一并审查,可视情况不再召开技术审查会。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其取水许可申请时,应重点复核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是否基本一致。对于取水规模不合理、取水水源不可行或者不可靠的,应予以相应调整,不得审批取水许可。要明确项目取用水总量控制约束以及节水、保护和管理具体措施,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规范取用水行为。

  (3)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取水申请材料时,应将建设项目的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纳入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内容,并提出退水是否合理的审查结论,作为取水许可决定的依据之一,并按要求在取水许可登记表中登记相关内容。

  (4)取水申请审批前,应进行现场查勘。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明确项目取用水量、取水方式、计量安装等要求以及节水、保护和管理具体措施。不符合取水许可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

  2.取水工程(设施)核验与发证。

  (1)取水工程(设施)核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的,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经审查合格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

  对于需要核验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其取水规模较小、用水工艺简单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提交取水许可证申领表时,可一并提交自核验报告和承诺书,实行承诺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审查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之后工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相关工作内容能够满足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要求的,可不组织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经审查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核验申请相关材料,满足核验事项内容要求的,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不满足要求的,应通知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满足管理要求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证发放。除涉密等项目外,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一律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不再颁发纸质版取水许可证。

  (3)制发取水工程(设施)电子标识牌。整改后,对整改类和保留类的取水口,根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需要,标识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及编号、工程产权和使用单位名称、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设备、二维码、监制单位等。标识牌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制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将标识牌设置在取水工程(设施)的醒目处。

  三、取水监测计量问题有关处置

  (一)提高监测计量覆盖面。

  1.加快实现工业、生活、服务业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工业、生活、服务业等取水应全面配备计量设施。其中,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重点取水单位取水,原则上均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监测计量数据应同步上传至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对地下水超采区等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应对取水在线计量作更高要求,提升取水在线计量率。对调水工程和向河道外生态补水的取水口,应实现计量全覆盖,规模以上的要做到在线计量。

  2.分类推进灌区取水口监测计量。对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要实现计量设施安装全覆盖,其中5万亩以上的重点中型以上灌区应实现在线计量。对于小型灌区和农村分散少量取水且需要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近期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要按照规定比例选择典型样本进行取水计量,满足区域小型灌区用水统计数据核算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取水计量监督管理。

  3.有序推进农用灌溉机井监测计量。对农用灌溉机井,机井管径在20cm以上、具备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应安装计量设施。管径在20cm以上、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以及管径20cm以下的机井,经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可采用以电折水等方法计量水量。不具备以电折水条件的,可通过推算方式计算取水量。

  4.做好已有监测计量设施改造升级。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监测计量设施,取用水户应限期更换、维修,并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对取水规模达到在线计量要求而未实现在线计量的,取用水户应限期实现在线计量。对同一取水口安装多个取水计量设施的,应通过第三方检定校准等工作,综合考虑精度、传输能力等因素,确定一个设施作为计量水量的依据,数据由取用水户和管理单位共享互认。对已开展在线计量但未共享数据的,取用水单位要将实时取水量信息传输至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2021年底接入宁夏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5.在线计量设施的运行保障措施。取用水户应依法依规落实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使用、维护责任,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必须同步安装或完善取水监测计量设施。有明确管理单位的灌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由水资源监控项目移交给取用水户的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使用管理。取水工程(设施)产权及取水权不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与维护责任单位。

  (二)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

  1.明确监测计量精度要求。取用水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明渠、管道输水监测准确度应满足《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365)等技术标准规定。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数据准确度、传输规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完善农业取水折算和推算管理。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农业灌溉取水口,可采用折算方法计量水量。对于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可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推算区域农业取用水量,并采用遥感监测、区域水量平衡等方法进行复核,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计量设施运维。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取水计量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计量设施看护与检修,检定与校准,以及数据采集、传输、质量审核等环节的要求,对取水计量设施使用情况、计量数据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取用水户落实专人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取水计量设施运行维护。监测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监测计量设施未检定或校准的,应责令限期检定或校准;逾期不检定或校准的,取水量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进行核定。

  4.推进信息共享和功能提升。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为基础,完善取用水监测计量信息承接管理平台,做好省、市、县三级平台间的数据同步,实现不同层级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取水计划管理、用水统计直报、水资源税征收、基层水资源在线监控等信息资源整合。持续做好平台功能完善和运行维护,为监管部门和取用水户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三)强化监测计量成果应用。

  1.强化在取用水日常管理中的应用。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取水计量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取用水户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如实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并缴纳相关税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与许可水量、年度取水计划等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和处理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问题。

  2.强化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在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调查评价、取用水管理等工作中的应用,为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提供数据支撑,为生态流量监管、水量调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等提供重要依据。

  四、其他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的取水问题

  (一)取水单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应开展水资源论证但未开展的,应按规定补充开展水资源论证;对拒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作出审批决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撤销取水许可。上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责令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改正。

  (二)对越权审批的取水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发放取水许可证、且撤销取水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撤销取水许可,上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责令该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限期改正。

  附件: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

  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1-3.名词解释


  附件1-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


  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人(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时间:年月

  填表说明

  1.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涉及的下列项目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

  (1)南方地区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北方地区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

  (2)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灌区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生态补水工程(河道外用水的)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3)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适用范围及论证表格式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2.论证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基本要求。

  3.“一、项目概况"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项目名称:申请取水的项目名称,应与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一致。

  (2)建设规模:工业项目填写主要产品产量,农业项目填写灌溉面积;自来水厂填写设计规模;引调水工程填写设计年引调水量。

  (3)建设地点:项目所在行政区,填写至乡镇、街道办。

  (4)建设期:项目投产或开始运行时间,施工建设所需的时间。

  (5)取水时间:项目开始取水的日期(含施工期)。

  (6)项目简介: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准入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的相符合性。对于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已建项目情况,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取水许可情况(含取水许可证编号,批准取水水源、水量及取退水口位置)、历年实际取用退水量情况、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用水水平分析、节水和保护措施等。附项目简易位置示意图。

  4.“二、用水合理性分析及节水评价"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近年来用水情况:简述项目(工程)建成以来的用水情况,包括取水用途、主要产品及产量、重点介绍近五年用水量变化情况。

  (2)主要用水环节:列举项目的主要用水环节(供水类的项目应说明供水区域、供水对象);说明项目主要用水环节用(耗)水量及设计参数,列出水量平衡表。

  (3)主要用水指标:简要分析项目的单位用水指标,例如,单位产品用水量、供水对象的用水定额等,并说明是否满足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用水定额要求。

  (4)节水评价:简要说明项目采用的用水节水工艺,评价项目节水水平,分析其合理性和先进性。

  5.“三、取水水源论证"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取水水源情况:简要介绍项目取水水源有关情况,包括水源类型、水源名称等。如取水水源与初建时不一致,请说明水源发生变化的原因。

  (2)取水地点:取水口所在的具体位置。取水水源为地表水的,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写至村/社区)+江河/湖泊/水库名称+相对位置,例如:*省*市*县*乡*村**河**段左/右岸;**水库坝上/坝下;**湖**岸段;**工程**段;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的,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写至村/社区)。对于具有多个取水口(井)的,应逐个填写取水口(井)地点。如取水地点与初建时不一致,请说明取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原因。

  (3)设计最大取水能力:填写设计最大取水流量或设计日最大取水量。

  (4)取水水源论证的资料来源:说明论证采用的资料名称及资料来源。

  (5)可供水量及可靠性分析:简要分析计算取水水源的可供水量;简要说明不同来水情况或不同补给条件下,取水水源能满足项目取水需求的可靠程度。

  (6)取水口设置分析:取用地表水源的,简要说明取水口位置(含取水口高程)的合理性;取用地下水水源的,说明地下水开采方案,包括取水目标含水岩组、取水构筑物类型、开采量,并简要分析方案的合理性。

  (7)取水水质情况:简要评价取水水质状况及项目用水水质的保证程度。

  6.“四、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补偿措施"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取水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取水工程建成运行以来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以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情况。

  (2)退水影响分析:项目退水系统组成及排放方式。

  (3)取退水影响补偿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因取水、退水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影响,涉及补偿的,应提出补偿方案。

  7.“五、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政策要求,提出加强节水、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涉及取水计量的,应明确计量设施安装的具体方案。

  8.“六、结论":综合项目用水节水评价、取水水源分析、取用水对生态环境及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分析、当地取用水管控指标的符合性等,给出结论性意见。

  9.根据项目情况,附项目位置图、取退水平面布置示意图、地下水成井柱状图等必要附图和附件。

  10.若表格空间不够,可附页说明。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行业类别(代码)

建设规模

建设期

取水时间

项目简介

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准入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的相符合性。对于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已建项目情况,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取水许可情况(含取水许可证编号,批准取水水源、水量及取退水口位置)、历年实际取用退水量情况、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用水水平分析、节水和保护措施等。

附项目位置示意图

二、用水合理性分析及节水评价

近年来用水情况

主要用水环节

列举项目的主要用水环节(供水类的项目应说明供水区域、供水对象);说明项目主要用水环节用(耗)水量及设计参数,列出水量平衡表。

主要用水指标

简要分析项目的单位用水指标,例如,单位产品用水量、供水对象的用水定额等,并说明是否满足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用水定额要求。

节水评价

简要说明项目采用的用水节水工艺,评价项目节水水平,分析其合理性和先进性。

三、取水水源论证

取水水源情况

地表水

取水

地点

年取

水量

设计最大

取水能力

地下水

水井

数量

井1

开采层位

井深

井径

取水地点

设计最大

取水能力

......

......

井n

取水水源

论证资料来源

说明论证采用的资料名称及资料来源。

取水水源

可靠性分析

简要说明不同来水情况或不同补给条件下,取水水源能满足项目取水需求的可靠程度。

取水口

设置分析

取用地表水源的,简要说明取水口位置(含取水口高程)的合理性;取用地下水水源的,说明地下水开采方案,包括取水目标含水岩组、取水构筑物类型、开采量,并简要分析方案的合理性。

取水水质情况

简要评价取水水质状况及项目用水水质的保证程度。

四、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补偿措施

取水影响分析

退水影响分析

取退水影响

补偿方案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

六、结论

七、承诺

我单位(个人)承诺:

(一)我单位(个人)项目取退水不影响第三方取用水;如取退水对第三方取用水造成损失的,我单位(个人)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建设配套节水设施,履行节约用水义务,确保节水水平符合水资源管理政策要求。

(三)按照计量技术规范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建立完善的取用水计量体系,加强计量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四)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用水统计报表,缴纳水资源费(税),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承诺:

(六)本表提供的数据和结论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以上各项承诺真实自愿,取水单位或个人将严格履行各项承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水、用水、节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承诺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签章):


  附件1-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人(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时间:年月

  填表说明

  1.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涉及的农村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分散性取水工程等,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2.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适用范围及论证表格式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3.论证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基本要求。

  4.“一、项目概况"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建设规模:工业项目填写主要产品产量。

  (2)建设地点:项目所在行政区,填写至乡镇、街道办。

  (3)投产时间:项目开始生产或运行的时间。

  5.“二、供用水情况分析"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用水指标及用水定额:结合项目用水情况,提出项目用水规模及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取用水指标;并说明是否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

  (2)年取(供)水量核定:根据项目取水方案,结合输水过程损失,核定项目总取水量,单位为万m3/年,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6.“三、取水水源分析"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取水水源名称:取地表水的填写江河湖库名称;取地下水可不填。

  (2)取水地点:指取水口所在地点名称,须填写到村或街道一级。

  (3)取用水计量设施情况:填写取用水计量设施类型及安装位置。

  7.“四、退水情况说明"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年退水量、日退水量:单位为万m3,计至三位小数;如项目无退水,填写0。

  (2)退水去向和地点:填写退入江河湖泊的名称、具体地点及经纬度坐标;退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须填写污水处理厂的名称。

  8.“五、其他需要说明"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取水方案的说明:涉及多水源的,应明确不同的取水水源的取水量、取水保证率等。取用地下水水源的,说明地下水开采方案,包括取水目标含水岩组、取水构筑物类型、开采量等。

  (2)退水方案的说明:退水产生的主要环节,退水的主要污染物等。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项目审批机关

投产时间

取水用途

□工业□农业□生活□生态

□其他

建设地点

二、供用水情况分析

近3年生产和

供水情况

年实际灌溉(生产)规模

年实际取(供)水量

供用水

区域

设计供水任务

生活供水

年供水量

万m3

保证率

%

供水人口

用水定额

农业供水

年供水量

万m3

保证率

%

设计灌溉面积

万亩

有效灌溉面积

万亩

主要作物品种

(作物1)

(作物2)

(作物3)

灌溉定额

其他

供(用)水

设计规模

用水定额

年用(供)水量

万m3

取水用途

用水指标及用水定额复核情况

年取(供)水量核定(万m3)

三、取水水源分析

取水水源类别

□地表水

□地下水

取水水源名称

取水保证率

%

地表水

取水地点

年取水量

设计最大

取水能力

地下水

水井数量

井1

开采层位

井深

井径

取水地点

设计最大取水能力

......

......

井n

取水水源可靠性稳定性情况

四、退水情况说明

年退水量(万m3)

日退水量m3/d

退水去向和地点

(东经°´)(北纬°´)

五、其他需要说明

1.取水方案的说明:(如取用地下水水源的,说明地下水开采方案,包括取水目标含水岩组、取水构筑物类型、开采量)

2.退水方案的说明:

3.取水方案和退水方案附图(具备条件时应附取水方案和退水方案布置图)

4.取水水质情况:

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符合其他标准

当水质不能满足用水要求时,进一步处理后的水质是否能够达到用水要求。(□是□否)

5.对第三方的影响说明:

六、承诺

我单位(个人)承诺:

(一)我单位(个人)项目取退水不影响第三方取用水;如取退水对第三方取用水造成损失的,我单位(个人)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建设配套节水设施,履行节约用水义务,确保节水水平符合水资源管理政策要求。

(三)按照计量技术规范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建立完善的取用水计量体系,加强计量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四)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用水统计报表,缴纳水资源费(税),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承诺:

(六)本表提供的数据和结论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以上各项承诺真实自愿,取水单位或个人将严格履行各项承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水、用水、节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承诺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签章):


  附件1-3

名词解释


  监测:通过特定技术手段来获取取水口一定时间内的取水量信息的测量行为,主要包括计量和推算两类。

  计量:指在取水口的管道、渠道上安装满足国家标准的专用计量设施测量水量的方式。专用设施包括管道上的机械水表、各式流量计,明渠规则断面上的水位计、流速仪及辅助的量水堰槽等。计量设施应符合《计量法》规定,可进行量值溯源和检定校准。

  折算:通过获取取水口上安装的水力机械或水工建筑物等设施的运行数据,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将设施运行数据换算为水量的测量方式。获取的运行数据包括水泵或水轮机一定时间内的用电量、燃料量、发电量、水位差,水闸的前后水位、开度和启闭时间等。管理规范、精度可控的折算可由水行政管理单位认定,视为一种计量方式。

  推算:取水口上未安装水量测量设备,通过专业人员分析定额、面积、遥感影像等其他相关数据,使用规范的调查分析方法对特定区域取水量进行推算的监测方式。

  取水量计量率:已计量取水口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比例。

  取水量在线计量率:可在线计量并传输至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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