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沙政办规发〔2024〕3号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
(逝安园)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运行、服务和管理,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是指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主导建设,免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提供遗体安葬和骨灰安置的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申请使用的墓位不得转售、租赁及对外销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为便于区分,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可命名为“沙坡头区XXX乡(镇)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
第五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应当设置管理办公室,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设施运维、绿化养护、提供服务、秩序维护、安全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凡沙坡头区户籍的居民亡故后,均可申请在沙坡头区任一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安葬。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可向本行政区域外的逝者提供墓位,由具体管理单位(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大对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群众知晓相关政策。
区民族宗教局负责依法对借民族、宗教名义在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开展的违法违规活动进行处置。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的建设、经营、服务及管理;对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运行管理进行许可授权。
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建设、运维资金的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殡葬设施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积极对接市自然资源局保障建设用地;保障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绿化建设的相关物资。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审批殡葬设施建设环评手续,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丧葬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丧葬行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实行逝者实名登记制度,不得向居民预先提供墓位,夫妻合葬墓除外。
第九条 申请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的墓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或逝者身份证、火化证明;
(二)逝者家属(负责人)身份证;
(三)安葬办理的具体时间、参与人数等。
第十条 按照申请使用墓位核准的时间顺序,依照墓位编号顺序提供墓位,签订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逝者家属(负责人)申请使用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程序如下:
(一)填写《XXX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申请表》,提交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办公室核准;
(二)签订《XXX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承诺书》;
(三)持《XXX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确认墓位位置;
(四)按照《XXX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组织安葬事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免收护墓管理费,运行产生的水电费、绿化养护等费用和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日常维护等开支由沙坡头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地不得进行石化硬化。埋葬骨灰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颜色为黑色,统一使用卧碑,长度、宽度、厚度分别为0.45米、0.35米、0.1米。墓碑制作单位由逝者家属自行选择,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土葬墓穴和骨灰格位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免费为逝者家属提供治丧服务场所,治丧时间为3天,一般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主管部门(单位)批准,但不得超过7天。
第十五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为逝者家属提供吊唁所需房屋、冰棺等设施设备;治丧产生的垃圾及清洁费用由家属自行处理。在使用过程中,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家属承担。
第十六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应当配套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管理。应当统一建立焚烧点,其他区域严禁焚香烧纸放鞭炮。禁止建造超标准面积墓、家族墓、“活人墓”等违规墓地。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逝者家属(负责人)在墓位上私自安放珍贵物品、易碎物品等。
第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墓碑毁损等情况,由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负责维修。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墓位损坏,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现墓穴渗水、坍塌、骨灰盒腐化等非责任损坏情况,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逝者资料应当建档立卷、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防止丢失、损坏和霉变等,逝者档案保存期限为50年。
第十九条 档案包含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申请登记表》《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火化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应当建立并完善财务、公示、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外转售、租赁和销售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墓位使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有优亲厚友、刁难群众、擅自收费、对外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区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对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上一年度运行、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年检工作于每年6月前完成,平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即时反馈管理单位(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
附件:1.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申请登记表
2.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
3.承诺书
4.卧碑样式示例图
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申请登记表
申请时间
登记编号
640502(2023)第000X号
申请人姓名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安葬时间
办丧规模
特殊情况说明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户籍地址
墓区(墓位)
编 号
城乡公益性
公墓(逝安园)
办公室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
(部门)
意 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 明
1.此表由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供信息录入,不得手工填写。
2.此表自申请之日起2日内必须办结,没有签字和盖章的视为无效。
3.此表“墓位(墓区)编号”由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员负责填写。
4.此表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管理单位留档,一份逝者家属留存,一份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员存根。
附件1
附件2
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
编号:640502(2023)第000X号
甲方(管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姓 名:
身 份证号码:
家 庭 住 址:
电 话: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墓位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墓位和使用者相关信息
(一)墓位信息
乙方使用墓位位于本墓园 区 排 号,墓位编号: 。
(二)使用者相关信息
1、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2、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负责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乙方提供使用墓位以及相应服务。
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墓位,并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墓位位置安葬。
3、负责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的公共设施及绿化、美化、亮化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4、负责对墓位旁的树木和周边环境进行管护,并可根据规划进行移栽和整治。
5、负责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的定期清扫,保证墓地的整洁、卫生以及墓园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6、乙方墓位使用期满,甲方应当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经告知30日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甲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墓位以及安葬的骨灰、骸骨进行处置。
7、墓位交付使用后,因自然灾害或自然风化需更换石材或维修的,甲方不承担维修,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8、甲方对违反法律法规、妨碍墓区规划及破坏墓区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9、墓穴处在地下自然环境中,建墓材料为天然材料,具有渗水性,墓穴内存在渗水、积水属自然正常现象。因此,墓体渗水、墓穴积水导致骨灰盒、棺木(遗体)受潮、散架或腐烂,免除甲方的责任。
10、甲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使用墓位应提供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相关证件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
2、妥善保管本协议。若有遗失,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如乙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3、墓位使用方、逝者相关信息以协议内容为准,不得将所使用的墓位转让、出租或赠予他人。
4、乙方使用的墓位属骨灰墓的,乙方可按墓穴大小要求选择骨灰盒。属土葬墓的(不包括回民公墓),乙方所用棺木长不得超过 厘米,棺木最宽处不得超过 厘米,高不得超过 厘米。
5、乙方统一使用卧碑,长度、宽度、厚度分别小于0.45米、0.35米、0.1米,墓碑制作单位可自行选择,费用自理。
6、墓位使用期间,乙方要求迁出逝者骨灰(遗体)时,应提前五日携带本协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完毕,乙方应交回本协议并按照甲方要求和约定时间内迁出逝者骨灰(遗体),如乙方不遵守约定,甲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墓位以及安葬的骨灰、骸骨进行处置。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或添加墓位设施及附属设施(含植物),否则甲方有权恢复原状,并向乙方收取因恢复原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不得将贵重物品随葬埋入或放在墓位。由此发生被盗损毁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倡导移风易俗,严禁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8、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墓位安葬,不得随意安葬,如不按照甲方提供墓位安葬,甲方有权收回墓位使用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安葬的骨灰(遗体)和墓碑进行处置。双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墓位使用一个周期为20年,从甲乙双方订立协议之日起计算。
(二)协议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墓位,应当提前30日内按照协议规定与甲方及时续签协议。
(三)协议期满后,未按协议规定续签协议的,甲方应当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经告知30日后,乙方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墓位使用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安葬的骨灰(骸骨、遗体)和墓碑进行处置。
四、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过错原因造成骸骨、骨灰毁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因政府征用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申请使用墓位如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有不实、不全,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
(四)因乙方违反《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
1、
2、
3、
4、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卫市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甲方委托授权人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电话:0955-7630148
附件3
承 诺 书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单位:
本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承诺,自愿遵守《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使用墓位( 区 排 号,墓位编号: )期间,不提供虚假材料,不转售、转租墓位,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在墓位上私自安放珍贵物品,易碎物品,不在焚烧点以外区域焚香烧纸放鞭炮,并积极劝导亲属遵守相关规定,主动承担治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清洁费用。
凡因本人不按规定使用设施设备导致人为损坏或造成他人损失的,自愿承担造成的损失并赔偿,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卧碑样式示例图
抄送:区委统战部。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