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考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足检会〔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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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关于印发《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考评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足检会〔2024〕3号

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宽严相近刑事政策,积极推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教育、挽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会商,联合制定《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考评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2024年6月3日

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考评工作办法(试行)

进一步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宽严相近刑事政策,积极推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戒、教育、挽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考评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惩罚、教育、挽救相结合;

(三)依法、公正、客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且犯罪嫌疑人未处于羁押状态的案件。案件类型:(一)危险驾驶案;(二)交通肇事案。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

第四条 区公安局在移送起诉前,应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参加安全驾驶教育、交通志愿服务。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应当签署《承诺书》。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签署《承诺书》后,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安排犯罪嫌疑人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等。

第六条 为更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学习教育和志愿服务的内容要尽量与其犯罪行为具有相关性,且接受安全驾驶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的时长不低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后,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制作《考核评定表》,对犯罪嫌疑人参与学习教育和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长、态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区公安局在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时,应随案移送《考核评定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考核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认罪认罚,并希望能够通过参加学习教育、交通志愿服务等方式接受教育,争取从轻处理,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自愿参加学习教育、交通志愿服务,保质保量完成不低于5个工作日时长的学习教育、交通志愿服务。

2.自愿接受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大足区公安局的安排和考评。

3.在学习教育、交通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觉遵守纪律,服从各项规则,并保证自身人身安全。

4.对学习教育、交通志愿服务考评结果的评定有异议,可以向大足区公安局、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

5.自愿承担因从事相关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承 诺 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评定表

基本信息:

姓 名 性别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评定内容:

学习教育时间和时长

交通志愿服务的时间和时长

学习教育和志愿服务的态度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学习教育和志愿服务的质量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不良表现

综合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考核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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