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科规〔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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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科规〔2025〕7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实力快速提升,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制定《长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2025 年11 月11 日附件:

长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实力快速提升,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是指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开发费用投入,给予符合条件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引导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及创新水平。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照本办法所列补助对象条件和补助办法,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入规入统情况和信用惩戒信息,确定补助企业和补助额度。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获得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为长春市域内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未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须为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

(三)须为近两个年度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且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额增量不低于20 万元。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六条 以企业近两个年度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额增量为基数,按不超过其5%计算,并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去原则向下取整,最高给予100 万元补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数据收集。收集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研发投入数据、入规入统情况。

(二)形式审查。按照补助对象应具备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评审论证。组织专家评审,核定补助金额,形成拟补助企业名单。

(四)公示公告。面向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征询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意愿及核查企业信用惩戒信息。

(五)立项实施。下达立项文件,兑现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要严格区分正常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补助资金使用辅助账,经费支出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填报研发费用统计。所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研发活动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补助涉及的承担单位、专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 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长科联规〔202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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