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规〔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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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超标电动

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政规〔 2024 〕 4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2024 年 12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骑乘人员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2022 〕 278 号)、《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吉公规〔 2023 〕 1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但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含电池)、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等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 )等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城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且于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市本级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的核发。

各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核准登记及过渡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正在使用的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 3 年,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至 2027 年 12 月 1 日。

第六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车辆所有人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发放临时号牌,逾期不予受理。申领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上道路通行。

第七条 临时号牌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限为 3 年,临时号牌有效期限届满后依法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申请超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交易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第九条 为便于登记上牌,全市范围内共设置登记网点 55个,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网点办理。在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地政务服务站、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办理临时号牌申领登记业务。

第十条 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临时号牌的申领和发放等程序,依照《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吉公规〔 2023 〕 1 号)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号牌为金属材质,颜色为黄底黑字,黑框线,外廓尺寸为 160mm (长)× 100mm (宽),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二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过渡期限内按照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行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依法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市 55 个登记网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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