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文件舒兰市司法局
舒检联发〔 2022 〕 3 号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各基层司法所:
现将《加强和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舒兰市司法局
2022 年8 月26 日
加强和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
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提高刑罚执行的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社区矫正。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尽快回归家庭、学校、社会。
第三条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教育需要、个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条件等情况,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方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并采取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尽快融入家庭社会生活的社区矫正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社会公益活动及心理辅导。
第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选任熟悉未成年人具体特点,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加强培训、管理,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和宣告应当不公开进行,并注意保密不向社会公布。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告或者处罚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居住社区、就读学校或者就业单位等进行调查评估、实地走访时,应当尽量减少或消除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就学就业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第八条 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应实行电子化管理,并定期邀请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组成联合家访组,走访慰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
家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五必谈”。即入矫必谈、解矫必谈、就学必谈、就业必谈、发生家庭变故必谈。
第九条 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损害修复项目,通过阳光陪伴读书、正苗辅导员等项目,修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家庭社会关系。
第十条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或者有就业需求的,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帮助其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提供相关的就业指导或者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组织学习教育、公益活动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开进行。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履行教育、抚养、管教及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纠正其错误行为,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责任,经检察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督促教育仍然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单位批准及本人许可,不得向其他相关单位提供。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档案应当保密,单独存放并及时封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允许其他人查阅、复制或者摘抄未成年人档案,不得泄露档案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