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促进海宁影视、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关于深化促进海宁影视、演艺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化促进影视、演艺产业在海宁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文化强市工作,结合我市影视、演艺产业已有的产业基础和未来发展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新一轮《关于深化促进海宁影视、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支持对象
我市范围内符合影视、演艺产业项目要求的影视、演艺企业,自签约之日起享受本《意见》相关扶持条款。设立“影视、演艺专项资金”,由市影视服务中心、市文旅体局共同制定并出台本《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奖励企业发展。实行“一季一报”“年度申报奖励”方式进行。“一季一报”是指每季度末按照相关要求自行申报,报有关部门审核。“年度申报奖励”是指经综合评定,有关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补助实体企业。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并实地办公的影视文化及演艺企业,免费提供约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扶持期3年。
(三)奖励壮大规模。对首次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给予一定奖励。
(四)鼓励人才集聚。支持影视、演艺专业从业人员在海宁创办企业,开展影视、演艺产业相关业务;对在海宁合法取得年度劳动报酬50万元以上的,经评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五)支持招引落地。以商引商招引相关影视、演艺上下游企业入驻海宁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入驻影视、演艺企业年度累计营收给予引荐企业奖励。
(六)鼓励取景拍摄。影视企业在海宁市域内拍摄期间,实际发生在海宁的交通、食宿、场地租赁、服化道等,按实际发生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2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50万元。
(七)支持版权登记。影视作品取得浙江省版权局或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参照浙江省收费标准给予补助。
(八)奖励影视精品。对在我市立项报备并自主拍摄,最后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华表奖”等国家级荣誉的原创影视类作品,以及荣获省级、地市级、县(区)级精品工程、省文艺基金等奖项的作品,经评定进行奖励。如同时获得不同类别和级别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九)鼓励影视出海。突出海宁影视产业国际合作特色定位,鼓励影视译制、国际版权、海外发行、中外合拍等专业企业入驻海宁,并根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相关流程评定后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20万元。
(十)支持企业参展。企业在境内外重点影视展会参展的,按其展位费给予一定补助。境内最高2万元,境外最高3.5万元。已享受上级参展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十一)引导创新提质。根据企业获得各类荣誉,并对宣传提升海宁城市形象等有积极作用的,经综合评定,给予一定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鼓励活动举办。对依法审批的大型演唱会、中小型音乐节(含演艺新空间及小剧场音乐会)等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规模给予不高于120万元/场补助。连续举办售票规模1000人(含)以上演出的,在原本补助标准上给予5%、10%的额外补助,单个音乐节项目最多补贴2场。
三、附则
(一)本《意见》自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12条政策起算期自2025年10月1日起,其他条款政策起算期自2026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限根据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宁影视产业持续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81号)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本《意见》第6、9、10、11条款实行资金总额控制。
(三)除第12条款外,对单个企业的财政奖励,原则上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对已享受同级同类其他部门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意见》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或本政策多项规定的就高执行。
(四)本《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